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_2017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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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仍致其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当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于是作出“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须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确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雷某对该不起诉确定也不服,自收到确定书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旧维持了不得诉的确定。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1.公安机关对雷某实行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交纳保证金,又要求提出保证人。不能要求
3、被取保候审人同时供应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确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2.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是正值防卫,不应作出“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须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确定。检察院应当作出“依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确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确定。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须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确定。本案中雷某的行为属于第15条中
4、“其他法律(刑法)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确定。3.法院不应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诉。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确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确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4.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诉确定书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限只有7天。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确定,被不起诉人假如不服,可以自收到确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上一级人
5、民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并作出处理确定。被不起诉人只能向作出确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高检规则第303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确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确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确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花都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富裕,就商议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情愿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龙
6、、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区家兄弟多次督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他们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明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弟兄向龙乙索款又未果,区家三兄弟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家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3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中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18000元作为购房款给区家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其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
7、按2万元支付。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如何?为何种类型的诉讼?2.法院受理时将区家三兄弟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4.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为区家三兄弟,另一方为龙家两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区家三兄弟为共同原告,龙家两兄弟为共同被告。2.法院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区家三兄弟起诉的诉讼标的都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二人以上且标的是共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
8、不行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需合并审理。3.有。人民法院应追加龙甲为共同被告,因为本案为不行分的必要共同诉讼,龙甲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需参与诉讼,假如其不参与诉讼,应当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诉讼人。4.该调解协议未经龙甲、区绍富同意而无效。法院不能据此签发调解书。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 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与龙湾区人 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议好的*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
9、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看法非常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宿暗娼”,依据治安管理惩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 淫、*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赐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惩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 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找寻,4月28日,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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