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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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管理条例旅游管理条例 目录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旅游规划与旅游资源开发爱护 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1.章 旅游产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 其次节 旅游从业人员 第三节 旅游平安 第五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某 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爱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供应巡游、餐饮、住宿、交通、购物、消遣、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第三条 本省行政
2、区域内旅游业的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1.条 发展本省旅游业,应当充分发挥本省旅游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开拓旅游市场,完善管理体制,营造文明健康的旅游环境,满意旅游者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旅游管理工作。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
3、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第八条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旅游规划与旅游资源开发爱护 第九条 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爱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爱护规划和文化产业规划相连接,进行充分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内
4、的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听取公众看法,并报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第十一条 省、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区域的资源爱护和开发建设。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建设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四周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论证旅游建设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时,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并由环境爱护部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及规划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建坟、伐木、烧荒等活动,禁止向
5、旅游景区(点)及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第十三条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和森林、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实行相应的爱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阻碍巡游。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兼顾地方利益,正确处理旅游资源开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十四条 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名胜和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文物爱护的法律、法规,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第三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整合旅游资源,优化旅游环境,创建旅游品牌;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探讨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
6、调解决旅游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整体形象宣扬、旅游市场开发、旅游公益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以及组织重大旅游促销活动等。第十七条 激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实行多种形式投资旅游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资者供应政策询问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沟通等活动,做好
7、旅游业宣扬促销工作。旅游经营者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开展宣扬促销活动,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知名度。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措施,激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或者旅游景区(点)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以及其他旅游商品。其次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在机场、火车站、主要旅游景区(点)和商业街区,设置公益性旅游询问站或者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供应信息询问。其次十二条 激励本省旅游经营者加强同省外旅游经营者的联系与合作。省外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队干脆来本省进行旅游活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供应询问和服务。其次十
8、三条 旅行社可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托付,承办接待工作中有关交通、住宿、餐饮等事项。其次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的门票价格前,应当听取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看法,并召开价格听证会。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调整时,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其次十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公共客运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支配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须要。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点)应当为旅游者及旅游车辆供应通行便利。其次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旅游教化事业,拓宽办学渠道,兴办旅游教化
9、,培育旅游专业人才,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养。1. 章旅游产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 其次十七条 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根据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从其规定。从事漂流、攀岩、狩猎、探险、蹦极等特别项目的旅游经营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其次十八条 旅游企业应当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平安等管理制度,自主经营,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次十九条 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服务推行
10、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应的标准供应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运用服务质量等级标记和称谓进行广告宣扬或者经营活动。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游经营许可证; (二)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三)伪造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记,擅自运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四)向旅游者供应虚假旅游服务信息或者发布虚假广告; (五)不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供应服务;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供应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民族、宗教卑视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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