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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服网点的经营管理规定一、管理规定(一)乙方(承租人,下同)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 或与他人调剂交换、改变承租房屋用途,发生上述情况甲方(齐齐哈尔大学,下同)将解除 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二)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拆改经营位置内外结构或者增设附属设施,不得 改变经营位置的用途。(三)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将属于个人的所有商品和其他 物品及时撤出,包括经营位置内的所有装修、装饰设施,自行撤除并运离现场,最终将经营 位置恢复原状。撤出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当。假设不按时撤出,所有设备设施将无 偿划归学校所有,无理取闹者追究法律责任。(四)乙方
2、不得利用该经营位置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 活。不得在经营位置及附属设施设备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该经营位置及附属设施设 备不成为与第三方之间现实或潜在纠纷的标的。否那么将承当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 律责任。(五)学校及有关部门有权监督经营者对经营位置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经营期 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经营位置及附属设施,该经营位置及附属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维 修并承当维修费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损失。(五)乙方必须负责经营位置周边的卫生,到达学校相关部门的要求。(六)乙方必须保证平安运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平安事故,乙方必须承当因此产生 的全部损失和相
3、应的责任。(七)乙方负责支付承租房屋的各项使用费,水费、电费等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八)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九)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适当装饰, 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 方负责。二、商业规定(-)一律严禁现场加工食品,严禁售卖自制食品。一律严禁销售香烟和各种酒类商 品。(二)乙方在租赁经营位置内的商品存货自行管理和养护。(三)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保证经营位置内商品摆放整齐、饱满,保持经营位置卫生 清洁,服务人员装饰整洁。(四)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消费者投诉事件,乙方承当全
4、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 任。(五)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承当包修、包换、包退及其他责任,不得故意 拖延或无理拒绝。(六)乙方对其经销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而且价格要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七)乙方陈列、待售的商品及专柜使用的名称、图案和装饰设计,不得侵害他人权 利(即侵权行为),不得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否那么,乙方除自负法律责任外,并赔偿甲方处理 上述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A)乙方保证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说明其商品质量,与其提供 的商品实际质量一致,不可用任何方式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 乙方应承当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九)乙方所经营销售的商品必须
5、严格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平安法等涉 及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乙方如果由于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导 致消费者投诉或有关工商、质量监督及卫生防疫部门处分时,乙方须承当全部责任,包括赔 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三、其他约定事项(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因国家、省市、学校相关法律政策调整需要而另行制定,修改 和补充各项管理规定或调整布局,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二)如遇有学校管理体制上的改变,重新制定新的经营政策和经营方式,甲方应提前 半个月通知乙方,半个月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或遇有自然灾害及各种事故需要停业等,各经 营业户应按大学的意见执行。(三)当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政府部门征用土地(包括违章、强行撤除、扩 道、动迁等),甲、乙双方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顾全大局,各自损失各自负责。(四)公共卫生间设于1号商铺内,1号商铺经营者(承租人)负责维护公共卫生间卫 生,其余商铺需每年向1号商铺缴纳600元卫生维持费。(五)商铺总用电功率12KW (每路最大为6KW),意向方需考量自身经营的用电情况进行报名。(六)我校对商铺进行现场展示,要求意向方须至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意向方认为我校商铺 及其附属设施等情况符合其经营要求,再进行报名。所有未尽事宜,均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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