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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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预算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_29号)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镇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以项目主管部门为监督管理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资金支付遵循“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核算、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方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二章支付管理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2、会计核算,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套取。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涉及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执行,资金通过国库直达物资供应商或工程劳务中标方。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加强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做好资料审核等工作。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和镇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指标,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资金性质
3、、用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分管镇长审批后,报镇财政部门备案。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资金计划,进行项目批复。为防止多头申报、重复立项,对涉企财政扶持项目要及时录入财政涉企管理系统。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施工合同(协议)等进行项目建设,并按项目进度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申请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预拨)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施工进度表、竣工验收单、决算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和其他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各类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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