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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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是我国民间的传统工艺品,但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成为各级各地安检部门平安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下文是上海市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依据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平安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区、县人
2、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平安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化、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平安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平安管理的宣扬,并在重大
3、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平安管理的宣扬力度。激励移风易俗,提倡运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平安、环保的替代性产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平安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扬。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平安学问的教化,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平安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作做好烟花爆竹平安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扬教化,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平安燃放烟花爆竹。第八条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
4、律管理制度,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以及平安燃放学问,开展烟花爆竹平安教化培训。第九条激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对举报人赐予嘉奖。第十条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以下称燃放作业单位),应当依据平安须要依法投保相应的保险险种;激励其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第十一条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次章经营和运输平安管理第
5、十二条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第十三条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选购、统一批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选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限制、逐步削减的原则。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平安
6、防护措施。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十六条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禁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照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状况,激励实行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本市可以依据公共平安须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平安管控措施。第十八条经由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平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
7、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袱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平安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经由本市港口出口烟花爆竹的,应当以集装箱形式运输,不得在本市装箱作业。第三章燃放平安管理其次十条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文物爱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途路平安爱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平安爱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
8、所;(八)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平安提示和防范工作。其次十一条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刚好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次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其次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平安燃放要求:(一)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向烟
9、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平安;(五)不得采纳其他危害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的方式燃放。第四章法律责任其次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或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外经营烟花爆竹的,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惩罚权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0、、零售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选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规定的,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惩罚权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其次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烟花爆竹
11、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袱、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花爆竹,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二)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三)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不遵守平安燃放要求的。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
12、行惩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九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第三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二)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未按规定将封存的烟花爆竹销毁、处置的;
13、(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刚好调查处理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权托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使。第三十二条须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平安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的平安,制定本条例。其次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
14、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平安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公安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平安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
15、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责任制,制定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平安教化、法制教化和岗位技术培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七条国家激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纳提高平安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其次章生产平安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平安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平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
16、合平安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八)有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平安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平安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平安审查初步看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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