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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XX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XX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爱护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详细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平安生产监督、交通、教化、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
2、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加强海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平安责任制。第四条 实行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名录。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站等重要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建立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学问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平安检查。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市政消火栓,并与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运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资料报市、县(市)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爱护单位及文物部门认定的具有爱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第八条 新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新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第九条 设置在高层建筑的
4、宾馆、饭店、公共消遣场所,应当根据规定配备防烟面具等逃命器材。高层建筑和公共消遣场所禁止运用瓶装液化气,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建筑禁止运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等闪点低于六十摄氏度的液体作燃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或者商住楼内设置液化石油气、氧气、乙炔等易燃助燃气体、压缩气体以及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的经营点、储存点。第十条 营业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并建立台账。第十一条
5、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全体业主或者其托付的物业管理人负责。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高层公共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明显标识消防车道、消防登高作业场地和消防救援窗。消防车道、消防登高作业场地和消防救援窗标识样式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规定。第十三条 住宅安装防盗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留有平安逃命出口。除安装公用防盗设施外,禁止住户在公用楼道设置栅栏以及其他障碍物。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场)、影剧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第十五
6、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纳规定的难燃、不燃材料。地面设施应当设有防雷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商铺的开设与经营不得影响消防平安。第十六条 销售消防产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修理消防产品应当在修理后的产品上张贴修理标识,标明修理单位、日期和平安运用期等规定内容。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运用和修理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刚好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信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进行随机抽取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农村道路,
7、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应当根据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根据规定配置消火栓。第十九条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棚屋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扬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平安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消防平安检查巡查,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其次十条 利用农村既有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平安规定:(一)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建筑禁止在门窗设置防护栏、防盗网等影响逃命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二)单层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或者单层居住人数超过三十人的建筑物,每个楼层应当
8、至少设有两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三)经营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经营场所的平安出口应当与住宿部分隔开;(四)房屋电气线路及电器安装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要求;(五)配备应急照明、平安出口标记、疏散标识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要求。其次十一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稍微的火灾所引起的纠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行政机关和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其次十二条 未报警、自行处理且现场尚未清理的火灾事故,当事人恳求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缘由的,应当在火灾发生后十日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其次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公布
9、举报电话,受理公民对消防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刚好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其次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福利院、寄宿制学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八条 本规定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6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XX年10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的福州市消防平安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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