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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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榕政199529号文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创造一个环境优美、清洁的城市,促使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区镇,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饮食、摊点等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中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第四条 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
2、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综合利用研究成果的推广以及规划的制定和日常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群众应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并逐步推行分类收集。 第六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七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必须保持其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搬迁、封闭合法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或作为他用。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
3、就迁重建。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依照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倒入垃圾收集车或垃圾容器内。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要按规定的时间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九条 单位院落、住宅区以及周围环境的垃圾,应自行负责清扫、收集,运往专门设置的垃圾转运场,并依照规定缴纳卫生处理费,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条 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弃置。 第十二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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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福州市 城市生活 垃圾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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