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费改税”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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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费改税”问题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阅历,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探讨,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阅历,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全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别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非常之一的赋
2、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夫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全部权与经营权分别基础上,农夫的土地运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别,农夫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运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运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运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运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别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肯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
3、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肯定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肯定地租,就是土地全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事实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全部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缘由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缘由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级差地租又有两种
4、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其次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其次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绵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肯定的改变,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肯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运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
5、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变更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运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运用者则情愿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
6、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分,也有必定联系。本质区分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定联系应当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事实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须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
7、村土地集体经营,应当大胆地借鉴历史阅历,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运用权与经营权相分别的方式,利用肯定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非常有限的农村土地。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纳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运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依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允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运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当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
8、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原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担当,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事实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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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税费 制度改革 试点 中的 费改税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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