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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党的教化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综合素养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设培育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依据教化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用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其次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
2、定进行文化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觉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看法,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觉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需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
3、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需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注册,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1、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2、凡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料、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3、学生必需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注册,否则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其次章 选课与学分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4、,每个学生必需修完培育安排规定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第六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随意选修课(任选课)三大类。1、必修课。依据专业培育目标的规定,要求学生必需驾驭的基本理论、基本学问和基本技能所设的课程列为必修课程。它包括一般课、技术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教学安排中规定的军训、劳动教化课、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的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必需学习和驾驭并取得规定学分。2、限选课。依据专业培育目标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学问实力结构,专业课可按专业培育方向分若干组开设,学生可选其中一组。有些专业也可按学科学问领域将课程分组,学生可
5、在每组课程内分别选读。学生必需选满教学安排规定的限选课学分。3、任选课。这类课程为调整、改善学生的学问结构和实力结构,发展特长和爱好,扩大学问视野和拓宽学问面的课程。凡学校开出的校级、院部级选修课,每个学生应依据个人爱好和基础进行选读,并取得规定学分。每个学生还必需选修若干门人文科学类课程。文科类学生应选修二门自然科学选修课。第七条 学分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门课程的学分是依据该课程在整个教学安排中的地位确定的,可按课内外学时之比及其重要程度而增减。2、原则上,以上课16学时为1学分,即:某课程的学期周学时数为该课程的学分数。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则分学业期计算学分。学分数最小单位
6、为0.5学分。特别课程的学分计算体育课不少于4个学分。单独设课的试验、上机、习题课按26学时1学分计。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26学时计1学分。军训、劳动教化课、社会实践每位学生必需参与,考核及格者计1学分。学分绩点制是评定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作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供应参考依据。学分绩点、学分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按成果等级规定绩点:A(优秀):90100分定为4个绩点;B(良好):8089分定为3个绩点C(中等):7079分定为2个绩点D(及格):6069定为1个绩点E(不及格):不足60分,绩点为0;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及格的课程
7、赐予学分,其绩点均为零。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一学期内的学分绩点=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专业总学分绩点=该专业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一学期平均绩点=该学期全部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学分之和专业总学分平均绩点=专业总学分绩点/专业学分总学分平均绩点取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九条 选课原则1、学生选课必需以培育安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进行选课。2、首先必需保证安排规定的必修课的学习,再选读限选课和任选课。有严格先修后继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所选课程在上课时间不得发生冲突。3、对分档开设的必修课,学生应按相近专业“选高不选低”的原则进行选课。不得选修低于
8、本专业培育安排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课程。4、同一课程(主要是指选修课)在同一学期内有多位老师开课时,学生可根据“选课方法”和“课程表”及老师讲课风格选择课堂。5、学习成果优良且学有潜力的学生,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多选课程。6、学生所选读的校级任选课由教务处认定,院部级选修课由院部确定。凡经认定的课程,学生必需按时听课、交作业、做试验、参与考核等,成果合格者方取得学分;不参与听课和考试者,以“旷课”、“旷考”论处。凡未经认定而参与考试的课程,不承认其考试成果和学分。7、凡经批准选修的限选课和任选课程,如要退换、改选,须经学生所在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并由院
9、部教务管理人员通知任课老师并报教务处备案。8、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参与选课。第十条 选课程序1、每个学生必需修读所在系开设的必修课。每学期倒数第三周为选课(主要是限选课和任选课)时间,由教务处和各院部公布校级和院部级选修课及开课安排和课程表。2、学生在指导老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根据选修课开课安排和课程表,在学期起先前选定自己所修课程。3、学生选课完毕,应按各班必修课课程表和选修课课程表按时听课、考勤、完成作业、参与考核;教务处或各院部发给任课老师学生成果登记表,供任课老师记载学生考勤、作业、试验状况和期末考核成果。第三章 成果考核与记载方法第十一条 学生必需根据培育安排的要求,仔细学习各门课程和
10、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与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仔细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局部冲突时要向院部说明状况,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成果及格者,即可取得规定学分。学分、考试成果同时记入学生成果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果不及格者一律不补考,只允许重修,重修次数不作规定,当学生所取得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数未达到学校的基本要求时,不得重修并按本条例第七章中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第十四条 理论课程考核均为百分制,军训、劳动教化课、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及独立设置
11、的试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及随意选修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相应记为A、B、C、D、E)评定成果。百分制和五级制换算标准百分制 059 6069 7079 8089 90100五级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E D C B A第十五条 理论课程期末考试可采纳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法。考试课成果的评定:期末考试成果比例占70%,试验、作业、测验等平常成果占30%;课程设计(含大作业)、毕业设计等可以答辩评阅的成果视同理论课程考试成果,平常成果则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若比例有较大 变动须报教务处审批。第十六条 计算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1、一门课程分几
12、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2、教学安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第十七条 学生必需按时参与教学安排规定和学校统一支配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与者事先要经批准。对旷课学生依据旷课或合班课点名三次未到、单班课点名五次未到者,不得参与该门课程考核,登记成果时,留意“无故旷课”。该课程须重修。迟到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论。学生必需按时完成课程规定的全部作业和试验等教学环节,无故缺交作业、缺做试验达1/3者均不得参与本课程的考核。假如在期末考试前补齐所缺作业或补做试验,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老师认可,学生
13、所在院部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后,该生可参与考核。过时不再办理申请,取消考试资格,登记成果时,注明“缺作业”或 “缺试验”。该课程须重修。第十八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手续的学生,登记成果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无故或请假未批准不参与考试或考试不按时交试卷者,即为旷考。考试后补办的病休证明无效,按旷考论处。登记成果时,留意“旷考”字样,该课程须重修。第十九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如有作弊行为,则该门课程以零分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和相识看法赐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协同作弊与作弊者同样处理。其次十条 高校英语课程按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学大纲实行分级教学,一至
14、三级为必修课,任何一级成果不及格,均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处理,该一级须重修。我校高职学生必需按规定参与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水平考试,其成果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毕业。其次十一条 劳动教化课成果依考勤、劳动看法、劳动纪律、完成工作质量及劳动小结等综合评定。劳动教化课不及格必需重修,重修一般支配在暑假进行。军训、社会实践的考核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旷课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舞弊、考核不及格、课外熬炼活动(早熬炼)评定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果以课内和课外熬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缘由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附院证明,为其支配适当的健康活动,对仔细参与
15、熬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其次十三条 课程考核后三天内成果由任课老师(或集体)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果登记表(不得用圆珠笔填写,不及格成果用红笔填写,“0”分注明缘由),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交课程所在院部办公室教务管理人员,其中一份由教务管理人员输入计算机学生成果管理系统并保存,一份送教务处存档,一份任课老师自己保存备查。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老师在交成果登记表时一并交给老师所在系部办公室,考试不及格试卷交教务处,以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看法,可按考试工作规程办理查卷手续。第四章 免修、免听、自修、重修(重考)、缓考其次十四条 免修学生对教学安
16、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驾驭,且有关先修课成果在80分以上者,可申请参与免修考试。其详细方法如下:1、学生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三周向系部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讲老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看法,并报教务处和通知学生所在系。2、免修考试必需与该课程期末考试同时、同卷进行,因故缺考,一律不再另行支配。3、免修有试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需随班做试验,取得平常成果。免修课程的成果为免修考试成果与试验成果综合成果。免修成果合格者,赐予学分,登记成果时须注明“免修”。4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
17、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教化课、体育课、军事课、劳动课、任选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等。其次十五条 免听1、对自学实力强、成果优良、学分平均绩点达3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填写免听课申请表,院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学生可听课免考勤,经批准免听学生,仍为该课程在册学生必需按时完成任课老师指定的作业、试验、方能参与该课程考核,成果合格者取得学分。2、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训、体育、试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3、每学期选课认定后即可办理免听手续,经院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由各院部汇总名单,除书面通知主讲老师外,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其次十六条 自修学生选修的课程如上课时间发觉局部冲突但未超过规
18、定的冲突率时,在征得任课老师同意的状况下,经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可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一部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完成该课程的作业、试验、方可参与考核。考核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其次十七条 重修1、学生学年所取得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数达到学校对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时,对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重修。2、学生重修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听课,一般不开课重修班。3、选课时必需首次选定可以重修的课程后,再选修其他课程,重修课程必需按学分数缴纳重修费。4、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成果在50分以上者,重修该课程时,学生可在征得导师和任课老师同意的状况下申请听课免考
19、勤(免听),但须交作业、做试验、参与小测验和该门课程考核。5、重修课程考核及格,记“重修及格”并记学分,但不记分绩点。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在校学生还可按以上规定再次重修。6、任选课不及格不需重修。其次十八条 第五、六学期所修读或重修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如有的课程未取得学分,且尚未达到学籍异动规定时,教务处将在第六学期支配重考。其次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别缘由不能参与期末考核时,必需持有关证明(因病需经附院院长签署看法)并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审批并到教务处办理缓考证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学生应持缓考证刚好到教务处办理考试手续。第五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 学
20、生应按招生录用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院(转专业)、转学:个别具有正值理由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可申请转院(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院(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导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院(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别困难,不转院(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以接着学习者。第三十一条 依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改变,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专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院(专业)、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因生理缺
21、陷者除外);2、高考成果低于我校最低录用分数要求转入我校者;3、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4、应作退学处理者;5、无正值理由者。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院(专业)、转学的手续如下: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院(专业)审批表,由所在院部签署看法后,连同学生的学习成果等材料送转入院部。转入院部经过审核,如拟接收,须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由接收院部确定。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转入院部院长(主任)应在审批单上签署同意接收的看法,并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后学生即可转院(专业)学习。2、学生在本省转学,按国家教化部规定,
22、必需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化厅批准。3、学生跨省转学,按国家规定,须转出学校举荐,经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详细办理转学事宜。学生也可以向拟转入的学校提出申请。在该校对我校表示接受的意向后,学校将申请转学学生的有关材料寄交对方,如对方正式来函确认同意接受转学学生的申请,我校办理相应的转学手续。学生转院(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第三十四条 转院部、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需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
23、理。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院(专业),须修满转入院部教学安排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院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院部教学安排的规定同一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院时仍有效;低于转入院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需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第三十六条 因转院、转学而编入同一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年级的学杂费标准缴纳学杂费。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下列状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直至休学期满:1、因病经附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养息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依据考勤,一学期因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3、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别缘由及困难
24、等须短暂中断学业者。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起先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极其特别突发的意外缘由外,学生申请休学手续必需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九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缘由均不得留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与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根据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原有享受奖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3、学生休学回家,来回路费自理;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
25、四十条 学生因某种特别缘由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生自愿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面交验县级以上医院复原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附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2、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相应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规定的缴纳学杂费。3、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发觉其休学、停学期间有严峻作奸犯科行为者,取
26、消该生复学资格。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四十三条 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七章 退学与试读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1、一年级学生经过一学年学习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0分者;2、二年级学生累两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65学分或当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0学分者;3、三年级学生累计三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110分或当年所取得学分低于30学分者;4、学生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期限内,凡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0学分者;5、不论何种缘由(含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规定
27、学制两年者;6、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未办理注册手续者;7、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8、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9、因病应当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10、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者;11、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12、本人申请退学、经劝服教化无效者;根据上述规定办理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1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予以勒令退学;14、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的学生,予以勒令退学。本条所指学分包括必修课(含实践性教学环节)、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教务处审核,并
28、提交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1、退学和因各种缘由处理离校的学生,退回原籍或抚养人所在地或原单位落户;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它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依据取得学分给肄业证或学历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4、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第四十七条 因成果缘由作退学处理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退学试读:1、不及格必修课和限选课成果平均在40分以上者;2、课程考核无旷考和舞弊记载者;3、未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试读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29、1、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看法,院、部、教学主任依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签署看法,报教务处审查批准;2、经教务处批准后,视学生学习状况编入相应年级;3、退学试读学生除按规定缴纳学杂费外,还须按学校规定缴纳教化补偿费;4、学生退学试读申请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完毕,过期不再受理。第四十九条 试读期为一年,试期内退学前全部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需重修,修满试读期应获得的最低学分者,可复原学籍。若未按规定重修应重修的课程或未修满试读期应获得的最低学分者,不得复原学籍,仍按退学处理。试读期满复原学籍后,若再次达到学籍异动时,不得再次申请试读,作退学处理。第五十条 对勒令退学的学生,
30、学校只发给学历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一条 毕业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内修完培育安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取得相应实力资格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2、学生提前取得规定学分,并取得相应实力资格证书者,经院部院长(主任)审定,报分管院长批准,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提前毕业。第五十二条 延长学制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些缘由未修完培训安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环节,未获得规定学分,申请延长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第五十三条 结业1、学生修业期满,学完培育安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
31、部分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在规定的年限内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总学分,且尚未达到退学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2、结业生离校半年后,两年内,在相应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开课前可向学校申请重修(重做)一次,办理手续后,重修(重做)由教务处支配。3、结业生回校重修(重做)考试,原则上随下一年级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同时进行,重修考试(或重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修或重修(重做)考试不及格者,以后不再支配重修。4、结业生回校重修(重做),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其他费用全部自理。第五十四条 肄业1、专科生超过其学制两年,未完成培育安排规定的学分者,作肄业处理。2、学生在校期间因成果等缘由,不能接着学习,但取得了培育安排规定学分的35%以上者,作肄业处理;低于35%者,只发给学历证明。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说明,教务处将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详细管理规定,对本细则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