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4LR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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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CAR14LR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与监督民航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保护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 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下 列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法规与本办法的规定。民航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下列简称民航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实施行 政处罚;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同意授权或者者委托
2、的民航组织,依照授权或者者委托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与 幅度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与规定第四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含:(一)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行政拘留,由民航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第五条民航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 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四十八条听证由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第四十九条案件当事人能够亲自参加听证会,
3、也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理人享有被 委托的权利。代理人能够是律师,也能够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者经听证主持人批准的其他 人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视同当事人的行为,但以其未立即提出异议为限。案件当事人不止一人的,能够委托共同代理人,也能够分别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理应当出具委托书。第五十条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民航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请求听证权后三天内提出。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提交举行听证申请书及有关证 据。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条件,并在接到申请后十天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五十
4、一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七天通知承办监察员与案件当事人听证的日 期、地点。第五十二条承办监察员与案件当事人或者者其代理人应当参加听证。案件当事人无故不 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许可。第五十三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与听证目的;(二)由承办监察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处罚根据与行政处 罚建议;(三)由案件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四)询问证人、向证人质证;(五)听证双方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进行辩论;(六)辩论结束后,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七)制作笔录并由听证双方审核无误后签字
5、或者盖章。第五十四条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罚意见。第四节决定第五十五条案件调查或者者听证结束后,应当将案件材料并处罚建议或者者处罚意见报 民航行政机关要紧负责人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民航总局实施的通常行政处罚,由副局长作出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 给予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局长或者者局长办公会决定。局长认 为必要,也能够对通常行政处罚作出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其要紧负责人决定。第五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务必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的印章,不得
6、盖具体承办部门的 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五天内向当事人宣告或者送达。第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 者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能够一并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章执行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 关规定办理。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执行:(一)执行机关认为应当或者者能够中止执行的;(二)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的;(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者承担义务的;(五
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事由消除的,应当恢复执行。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三)执行机关认为能够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第八章结案与归档第六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处罚人自觉履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按第六十一条规定终结执行的;(四)免予行政处罚的;(五)不予行政处罚而撤销案件的。第六十三条案件办理完结后,具体办案人员应当将查处过程中的所有材料立卷归档。第九章处罚监督第六十四条鼓励社会
8、对民航行政机关与监察员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上级民航行政机关对下级民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第六十五条上级民航行政机关对下级民航行政机关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能 够依法撤销。第六十六条下级民航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的,上级民航行政机关能够 指令其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对本机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应当由本机关法制职能部门附署意 见。第六十八条监察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者滥施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文书、表
9、格,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格式。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案件,不作变动;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在施行后未结案 的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关于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说明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规范政府行为,促 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行政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保护社会安定, 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障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都具有 重大意义。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规范民用航空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与监督民航行政 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
10、合法权益, 结合民航实际,制定了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下列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 说明如下:一、关于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与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办法第四条将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为六种。其中,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取的全部违法数额收归国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只能没收其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取利润的,从其规定。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具体实 施办法中规定的处罚时,警告通常不应与第(二)至(六)项处罚并处,而没收违法所得则 应与罚款并处。另外,责令改正或者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赔偿、责令限期履行某项法定义务、暂 停、撤消或者者收回委任证明文件、资格证书、批准
11、证书属于行政措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 规定,今后不应出现在规章的罚则中。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处罚规定,多属于内部规章制度, 其中也有的属于行政处分,只能对内部员工有效,不能据此处罚公众。办法对此均未作 规定。办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七条中的“设定行政 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类违法行为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时,规章自行创设行政 处罚。而办法第六条中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在规章或者者规范性文件中,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有关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与幅度具体规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民航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了规定。办法第八 条还明确了规范性文件能够在法
12、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 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条款。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与执法人员办法第九条根据民航系统行政执法现状与体制改革的情况,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规定为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目前,大部分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都是由民航总局行使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只行使一小部分行 政处罚权。今后在修订规章时应明确总局与地区管理局各自的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至十九条对授权与委托作出了规定。办法生效后,委托实施行政处 罚的,要办理委托手续,出具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今后的规章中不应再使用授权,而只 能规定委托。办法
13、第二十条将执法人员的称谓统一为“监察员”,从而有利于执法。监察员由民 航总局统一考核发证。不是监察员的,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外,不能参与执法。其中 的外部管理职能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参与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三、关于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在级别管辖方面,办法分为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二级。民航公安机关的管辖问题, 则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办法没有涉及。在地域管辖方面,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对 民航而言,这是对行政管辖的一个重大变化。今后,民航系统内由地区管理局处理的案件,应 按此原则来具体确定应当管辖的地区管理局,而不应再以是否有隶
14、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比如, A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区内的a航空公司在B地区管理局辖区内实施违法行为,则应由B地区 管理局对a航空公司进行处理,而不应由A地区管理局来处理。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办法统一规定为行政机关领导或者集体决定,承办部门领 导无权决定。地区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还需会同其法制职能处(室)办理。四、关于简易程序该章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具体程序、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当场执行与当事人的 异议及其效力作出了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当场处罚与当场执行不是一回事。当场处罚时,可 能当场执行(20元下列罚款或者警告),也可能不当场执行(超过20元的罚款);有些当场执行 的情况也可能并不是由当场处
15、罚导致的。五、关于通常程序办法第六章对行政处罚的通常程序作了全面的规定。凡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 应按通常程序处理。关于应当组织听证的罚款数额与应该集体讨论决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由民航总局统一规 定。关于听证的组织机构,根据行政法的通常原理,应当是相对中立的机构,办法第四 十八条结合民航实际,将听证的组织机构确定为民航行政机关中的法制职能部门。听证的目的在于调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不宜过于复杂,因此办法规定的听证程 序较为方便、简捷。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加盖行 政机关的印章,而不能盖承办部门的印章。这是行政执法的一大变化,也是今后执法时应特别 注意的。
16、六、关于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能 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民航行政机关能够强制执行,因此不能迳行强 制执行。关于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国务院将出台实施办法,办法未对此作进一步 规定。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出台后,按该办法执行。七、其他事项为加强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均应归档。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对行政处罚进行必要的监督,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三类较 重的处罚,应由法制职能部门附署意见。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民航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规定或者者没有设定行政处 罚的,民航规章能够设定
17、警告或者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第七条民航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0, 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 000元。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者特别批 准的除外。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与幅 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条款。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不得设定或者者规定行政处罚; 设定与规定行政处罚的条款一律无效。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与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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