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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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合摘要: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两大基本手段。 实践中,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虽然已经形成,但运行还不 够顺畅。本文从“两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分析其成因,并试图通 过建立派驻检察官制度为“两法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帮助。关键词:两法衔接;现实困境;驻检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是指在行政执 法过程中寻求建立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防止以罚代罚的机制。 执法,留案,及时联系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涉嫌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移送检察院办理。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 系,
2、但在实践中,两者往往紧密相连。当行政违法行为到达一定程度 的危害时,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时,行政违法行为转化为刑事违法 行为,行政执法必须过渡到刑事司法。如何将两者有机结合,形成合 力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的违法行为,正是“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所在。一、“两法合一”的历史渊源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开展阶段,各方面的机制还不健全和完善, 市场运作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比拟多。它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 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报告,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 2001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 送涉嫌刑事案件的规定,其中还提到“行政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 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
3、察机关的监督。随后,国务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等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 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公布,成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 接点。“该机制运行的法律依据也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行 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二、“两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及产生原因“两法衔接”机制的出现是源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 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全国各地都对该项工作机制的建设做了大量的探 索工作,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有效进展,但很多问题也不断凸显。(一)有关“两法衔接”机制的立法尚不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局 限性一是规范性文件的位阶较低,法律强制力不够。国务院公布的文 件一般属于法规这一层级
4、,高检院的“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属于内部 工作规定,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 不被重视,因为它们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效力,行政机关是否严 格依照这些规定执行全凭其自身对案件移送的主观认识,甚至有的行 政机关都不知道这些规定的存在。二是规定的内容过于原那么,操作性 不强。相关文件数量确实不少,但大多数都只是在形式上笼统地用“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类原那么性规定来确立行为人的刑 事责任。有一些文件在移送案件的条件、程序、时间等方面也都作了 规定,但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且对于责任承当的规定仍不够明确。(二)行政执法部门违规不予移送案件,导致检察机关得不到应有的配
5、合一是出于保护部门利益考虑。行政执法机关掌握较大的行政处分 权,很多地区的行政执法机关罚款的多少都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紧密 相关,有的甚至每年上级都有罚款的任务指标下达,因此有的行政执 法机关认为,本应由自己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一旦移交给检察机关, 就等于丧失了对违法行为的控制权,会影响到本单位的实际利益,对 于大局部案件都不愿移送。二是出于保护违法单位考虑。行政执法中 发现的涉罪案件,基本是发生在本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有些还是对 本地区贡献很大的单位,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经济利益。 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大多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 法机关不予移送该类案件。三是执法人员缺乏法
6、律常识。局部行政执 法人员认为已经经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问题,没有必要再移送检察 机关给予刑事处理,或者根本就意识不到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完全 不会想到要移送检察机关。(三)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一是信息渠道不够通畅。目前,大局部地区都尚未建立网上信息 共享平台,各地检察机关仅仅是依靠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走 访调查或查阅相关资料等传统方式来实施法律监督,无法有效拓宽行 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信息来源渠道。二是宣传不够到位。 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不了解、行政执 法机关部门内局部工不够明确,整体对该机制缺乏足够的认识,衔接 工作不可防止地处于被
7、动状态,最终导致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随意 性大,移送案件的质量较差。三是检察机关的现状导致监督不力。检 察机关虽然拥有“一府两院”的较高地位,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 于对行政机关在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需求等方面存在依赖性,检察 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这直接影响了监督职能 作用的发挥。再者,目前检察机关干警较少、办案任务繁重,难免顾 此失彼,无法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多数都流于外表。三、通过推行派驻检察官制度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公安、法院、工商等机关都有设置“所”、“庭” 一类的基 层派出机构,向行政执法机关派驻检察官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加强和 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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