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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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编制目的1.1 编制依据适用范围1.2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2 .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 .灾情信息管理. 1信息报告3 .2信息发布4 .灾害预警响应. 1预警信息4 .2启动条件.3启动程序5 .4预警响应措施. 5预警响应终止5.县级应急响应1 IV级响应5. 2 III级响应. 3 II级响应(5)灾情稳定后,县、乡镇(街道)应急部门要联合相关部 门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 成灾情核报。3.2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 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
2、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 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 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县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向社 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 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灾害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县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 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 时通报县减灾委办公室。4.1 启动条件县有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如出现
3、可能威 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的情况,需要提前采取应对 措施。4.2 启动程序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 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 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县委、县人 民政府报告。4.3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向县减灾委、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全县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 助工作要求。(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 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
4、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 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 情况下提前调拨。(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 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根据预警响应需要,适时向省应急厅、市委、市人民政 府报告相关情况。(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4.5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 终止。5.应急响应县减灾委设定IV、III、II、I四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5.1 IV级响应启动条件某一乡镇(街道)或相邻几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 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1
5、 人以上3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上 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干 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10%以上15%以下。(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 合本数,下同)。5.1.1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5.1.2 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 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
6、灾群众,核 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 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 金并监督使用;县减灾委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 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卫健局指 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 川级响应启动条件某一乡镇(街道)或相邻几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 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3 人
7、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 5万人以上1 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 03万间以上0. 1万间以下; 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15%以上20%以下。5. 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n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 主任决定启动m级应急响应。6. 2. 3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 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应急厅给予支持。(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乡镇 (
8、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 持措施。(3)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 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 作。(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 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 传等工作。(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申 请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 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县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 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
9、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部门(单位) 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 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 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 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3 II级响应3.1启动条件某一乡镇(街道)或相邻几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 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5 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 1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干旱 灾害造成缺粮
10、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20% 以上25%以下。5. 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n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 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决定启动n级响应,并向县人民 政府报告。6. 3.3响应措施由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 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市减灾委给予支持。(2)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 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 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3)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
11、人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 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 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 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申 请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县本级自然灾害 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 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部 门加强
12、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 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 作。(7)县民政局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 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 情况;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 工作。(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 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 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4 I级响应5. 4.1启动条件某一乡镇(街道)或相邻几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 生特别重大自然灾
13、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失踪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倒 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 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30%以上。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由县减灾委主任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响应措施由县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 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国家应急部和省减灾委给予支 持。(2)县减灾委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 人民政府(街
14、道办事处)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3)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 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4)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 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 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申 请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县本级自然灾害 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 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部
15、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 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 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武警中队根据有关部 门(单位)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组织协调 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 发放救灾物资。(8)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 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卫健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 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毒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 (人防办)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 工作。(9)县
16、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 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 灾和伤员救治工作。(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 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 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 启动条件调整(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 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 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 酌情调整。(2)
17、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6 响应终止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谁 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过渡期生活救助(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 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情况。(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 工作。(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 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 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6.1 冬春救助4 I级响应5.5启动条件调
18、整. 6响应终止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 其他设施重建7.保障措施1资金保障6.4 物资保障通讯和信息保障6.5 装备保障人力保障6.6 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7. 8宣传和培训1预案管理与更新7. 2预案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1 .总贝IJ编制目的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 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 评估,核实情况。(2)灾区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 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
19、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 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3)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报告,结合灾情评 估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 中央、省级和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 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 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自 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 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1)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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