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标准规范与-防火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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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商业建筑综合规范(最新)-_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目目 次次1. 总则总则 2. 术语术语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 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4.4 平面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 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 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4 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 商业建筑连
2、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 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 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 建筑构造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_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
3、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9.1 基本规定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9.3 室外消防给水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_1 总总 则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发展状况,制定本规范。 1.0.2 各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
4、,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 1.0.4 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规定。 1.0.5 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 术术 语语2.0.1 商业建筑 commercial building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通常由营业厅和 辅助用房组成。 2.0.2 营业厅 sales area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的主要使用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厅
5、shelf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销售方式。2.0.4 商铺式营业厅 mall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其空间分成若干个独立商铺。 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类楼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内外安全区 域的出口。 2.0.6 疏散通道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通道。 2.0.7 避难通道 passage for fireprotection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通道。 2.0.8 安全
6、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9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10 敞开楼梯 open stair 楼梯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的楼梯。-_2.0.11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 楼梯的进入端敞开,其它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的楼梯间。 2.0.12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3 防烟楼梯间 enclosed s
7、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 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 为甲级防火门。 2.0.14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 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15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 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16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2
8、.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 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 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 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防火隔间有什么要求应明确。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商业建筑规模分类3.1.1 商业建筑的规模,按建筑面积应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应符 合表
9、 3.1.1 的规定。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表 3.1.1规模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m2)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m2)特大型3000010000大 型15000300005000-_中 型3000150001000小 型50m306515 高度24m、体积5000 m35155高度24m、体积 5000 m310251024m50m408515多层商店(商业 营业厅)、多层 商住楼、5000 m325000 m3204515 二类高层商业楼、 商住楼高度50m20204 510一类高层商高度50m30306 515 业楼、商住楼高度50m30408 515注:1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
10、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的商业楼为一类高层建筑;2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的商住-_楼为一类高层建筑。3 多层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 8.2.2 条的规定。9.2.4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 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
11、置。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商业建筑,检修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 5 个。其它商业建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条。当消防给水竖管超过 4 条时,可允许关闭不相邻的两条竖管。阀门应采用有明显开启状态标志的阀门,且应处于经常开启的状态。4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 DN100。5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1.0MPa,当大于 1.0MPa 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 0.5 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6 高位消防水箱(1)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2)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
12、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多层建筑应保证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07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2)多层商业建筑的消防水箱应储存 10min 室内的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中,一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 18m3;二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 12 m3;其余均不应小于 6 m3。3)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合用的高位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4)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
13、置。7 高层商业建筑或超过 5 层的商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15L/s 计算。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_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分区时,可在高区消防给水系统的干管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低区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9.3 室外消防给水9.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9.3.2 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设计,应符
14、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高层商业建筑及其裙房;2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的多层商业建筑;3 建筑面积大于 500 m2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地下商业仓库;4 可燃、难燃商业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小型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6 商业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
15、场所除外) 。9.4.2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商业建筑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现行规范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以外的商业建筑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按照不同的使用场所可分为简化型、通用型、增压型。9.4.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9.4.4 商业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选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闭式喷头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 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
16、持续喷水;-_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受阻挡;5 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4,且不高于 70。9.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3 应设有泄水阀、排气阀和排污阀。9.4.6 建筑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及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 9.4.6-1 及表 9.4.6-2 的规定:表 9.4.6-1 净空高度不大于 8m 的系统设计参数 净空高 度喷水强度作用面积 火灾危险等级 (m)(L/ m2.m
17、in)(m2)轻危险级4 级6中危险级级8160级12严重危险级级816260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表 9.4.6-2 净空高度大于 8m 的系统设计参数 净空高 度喷水强度作用面 积喷头选型喷头最大 间距适用场所 (m)(L/ m2.min)(m2)(流量系 数)(m)中庭及大空间 建筑8 126260K=80自选商场等8 1212300K=11539.4.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 5.0.5、5.0.6、5.0.7 条的有关规定。商业建筑 内附设的仓储用房,其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m
18、2时,按商业用房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9.4.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除仓库类另有规定外,其它均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 确定。-_9.4.9 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1 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应低于 6 L/ m2.min;2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35MPa,系统供水压力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 0.20MPa;3 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域内的喷头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 12.0.3 条的规定;4 局部应用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 30min。9.4.10 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局部应用系统
19、应确保一路可靠的水源供水。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二次供水的生活给水管网) 、屋顶水箱、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方式供水。直接与市政给水管网相接处应安装倒流防止器。当接自二次供水生活给水管网时,应在连接处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2 选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市政管网在压力和流量最小时应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灭火时水压和流量要求。3 采用屋顶水箱供水时,其有效容积应保证局部应用系统 30min 灭火用水量;其设置高度应满足局部系统设计压力的要求。4 增压型局部系统增压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满足系统流量和压力要求。5 局部应用系统的进水管管径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50mm。9.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组件、配件和设
20、施应符合下列规定:9.4.11.1 喷头的选型及布置:1 喷头选型(1)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一般室内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 68(玻璃球)或 72(易熔金属的喷头)喷头。饮食业热加工间、热交换器间及锅炉房,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 93的喷头。玻璃顶屋面下设置的喷头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 120的喷头。(2)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3)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1)中庭环廊;2)
21、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3)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4)局部应用系统。(4)下列场所宜采用旋转型喷头:-_1)采用大流量喷头的场所;2)在井字梁范围内布置喷头有一定难度的场所;3)需减少喷头数量的场所;4)平面尺寸大、中间无立柱、布置管道有难度需简化管道布置的场所。(5)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 10 只。2 喷头布置(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2 节的规定。(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
22、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 9.4.11-1 的规定,且不宜小于 2.4m。 表 9.4.11-1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 的间距 矩形或平行四 边形一只喷头的 最大喷头与端 墙的喷水强度正方形布置的 边长布置的长边边 长保护面积最大距离(L/ m2.min)(m)(m)(m2)(m)44.44.5202.2 63.6412.51.8 83.43.611.51.71233.691.5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 空白点确定。 2 喷水强度大于 8L/
23、m2.min 时,宜采用流量系数 K80 的喷头。 3 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 2m,并不应大于 3m。 (3)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并不应大于 150mm。(4)净空高度大于 800mm 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5)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6)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且不宜大于 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m,并不应大于 100mm。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m,且不应大于-_300mm.(7)旋转型喷头的布置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
24、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其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2)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 9.4.11-2的规定。 表表 9.4.1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管的间距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管的间距 矩形或平行四 边形一只喷头 的最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 (m)喷水强度布置的长边边 长大保护面 积正方形 布置矩形或平行四 边形正方形布置的 边长布置的长边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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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 建筑设计 标准规范 防火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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