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宣传栏知识]宣传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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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律宣传栏知识宣传栏 1 1.结婚登记有什么条件? 例:东村的大勇和西村的春梅恋爱多年,两人打算登记结婚,但在什么状况下可以登记结婚,而在什么状况下法律又禁止结婚呢?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只有符合必备条件和不违反禁止条件,登记结婚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须具有三个必备条件:(1)结婚必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同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原则是结婚制度的首要原则。“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理解为:一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牵强同意、第三人意愿;二是男女结合以真挚的爱情为
2、基础,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2)必需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激励。”法定婚龄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意味着男女双方只有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登记结婚为合法夫妻。晚婚是指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女子24周岁生育第一胎。晚婚晚育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仅为国家激励性、提倡性的规定。(3)必需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婚姻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度,禁止结婚当事人重婚。若有配偶者未解除原婚姻关系又再婚,即构成重婚,后一婚姻关系无效。 其次,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两个:(1)直系血亲和
3、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严峻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指定传染病主要指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假如大勇和春梅符合上述三个必备条件及不违反禁止条件,二人即可登记结为合法夫妻。 2 2.继子女该赡养继父母吗? 例:老窦中年丧妻,留下1O岁的儿子小窦。次年,老窦经人介绍又与吴某再婚。小窦高校毕业后不久,父亲病逝,继母吴某单位效益不好经济困难,吴某不知是否该要求小窦赡养自己。 答:继母吴某与继子小窦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吴某有权要求小窦赡养自己。 继父母子
4、女关系是以婚姻为中介的姻亲关系,是父母一方死亡后健在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离婚后另行结婚而形成的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两种:一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才被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关系,彼此享有和担当自然血亲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对子女尽了抚养教化义务,有权利要求继子女对自己尽赡养扶助义务。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仅是单纯的姻亲关系,彼此不产生抚养教化义务和赡养扶助义务。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卑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化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2
5、1条又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化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实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一样的原则和爱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案例中,吴某对未成年时的小窦尽了抚养教化义务,彼此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后的小窦对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生活困难的吴某有权要求小窦尽赡养义务。 3.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3 例:甲、乙二人婚后常常吵架,甲提出离婚,乙反对。甲不知道自己诉讼到法院,法院会判决离婚吗?法院判决离
6、婚的标准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裂开。 夫妻感情确已裂开也就是婚姻无可挽回地裂开,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已经不复存在,且不能再期盼他们破镜重圆。属于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下列情形之一,若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事实上已经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主要包括姘居、“包二奶”等。 (2)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身体上的熬煎和摧残。虐待是指以作为
7、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家庭成员卑视、熬煎、摧残,使其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遭遇损害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须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给行为。不以构成犯罪为限。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离婚案件时,应查明有恶习一方沾染恶习的详细状况和一贯表现来确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感情不和是指夫妻之间的宠爱之情受到损害。分居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思的支配下,分开生活。即使在同一屋檐下,假如夫妻分开生活,仍旧构成分居。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裂开的情形。 4.夫妻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 例:村民甲和乙曾
8、是一对恩爱夫妻,共同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发展种植,几年来收益颇丰。最近两人因感情裂开,打算离婚。但是二人不知道离婚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 答:夫妻离婚时,可以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也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根据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详细状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在离婚时,
9、夫妻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等地受到法律爱护。双方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双方离婚时的协议处理。若无协议或协议不明,法院依据详细状况作出公允判决。 在离婚分割土地承包权时,必需留意爱护妇女的根本利益。现实生活中,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常受到侵害。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有切实的爱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6条也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爱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
10、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中也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5.出嫁女儿能否继承娘家财产? 例:北村的谢某夫妇,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嫁到邻村,儿子娶妻在家。儿女对老人都很孝顺,老人生活华蜜。2023年,谢某夫妇相继去世,留下遗产4间房和3万元存款。女儿想继承老人遗产,儿子以父母已给嫁妆为由,拒 绝分给遗产。谢某的女儿不知道自己作为嫁出去的女儿,有没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 答:谢某的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11、。 继承权男女同等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是第一依次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女儿不因结婚的事实而变更父母子女关系,已出嫁的女儿享有对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在农村,女儿出嫁的状况较困难,在对待已经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时,须要留意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分割遗产份额时,应考虑女儿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假如女儿出嫁仍与父母共同生活,或虽未共同生活,但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该女儿可以适当地多分遗产。假如该女儿出嫁后,与父母有往来,在经济上或生活上对父母供应不同程度的帮助或照看,则该女儿有权要求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安排父母遗产。假
12、如该女儿出嫁后,与父母来往较少或没有来往,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抚养义务,那么虽然该女儿没有丢失继承权,但在遗产安排时,理应适当地少分或者不分。其次,女儿出嫁时的嫁妆或陪嫁,不能抵充其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嫁妆或陪嫁,是属于父母对出嫁女儿的财产赠与。 6.“骂死人”是犯罪吗? 例:村民甲怀疑其丈夫与村民乙有奸情,多次在村里散布谣言,并多次与乙发生争吵,当众用污水泼乙,用极难听的脏话对乙大肆辱骂,村里人也争论纷纷,对乙指指引点。乙深感屈辱,上吊自杀。甲构成犯罪吗? 答: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羞辱他人或者捏造他人事实,情节严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13、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羞辱既可以是采纳暴力行为,也可以用语言、文字等对他人进行羞辱,强调的是公然;而诽谤则主要是指捏造事实到处散布、损害他人名誉。问题中的甲当众用污水泼乙、用脏话辱骂乙,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并导致了乙自杀身亡, 属于刑法对羞辱罪规定中的情节严峻,其“骂死人”的行为应当构成羞辱罪。当然,也并非全部“骂死人”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一些稍微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例如,某中学生上课时不听讲,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严厉指责他,并骂了他一句笨蛋,该中学生因感到羞辱而自杀,则不能因此而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只能怪该中学生的心理承受实力太差。对于这种
14、稍微的违法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法对行为人进行惩罚。我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42条规定:“有公然羞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5日以上1O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对“骂死人”的状况要区分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7.自己的老婆就可以随意打吗? 例:村民甲脾气急躁,稍有不如意就用皮带抽打自己的老婆乙,后因乙生了一个女儿,甲对乙的看法更加恶劣,时常不给乙饭吃,乙有病也不给治疗,并在寒冬腊月将乙赶出家门,乙忍无可忍,告到法院,甲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甲不明白为什么打自己的老婆还会被判刑? 答: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虐待罪。
15、所谓虐待罪是指常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或有病不给治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熬煎、摧残,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夫为天、妻为地”的大男子主义思想在很多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农村,一些男子信奉“买来的马,娶来的妻,任我打来任我骑”,打骂、虐待老婆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达到了非常严峻的程度,为了进一步爱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构成虐待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例中甲重男轻女思想严峻,仅因妻子生的是女儿,就对妻子进行摧残和熬煎,甚至在寒
16、冬腊月将妻子赶出家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完全正确。 8.拔他人的庄稼也构成犯罪吗? 例:村民甲因与村民乙有冲突,连续几天晚上偷偷到乙的田地中把乙的庄稼全部拔掉。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 答:甲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必需是足以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或使已经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归于失败的方法,例如切断电源,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破坏储存工具等。至于其行为方式是主动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
17、,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影响该罪的核心条件是该罪的犯罪对象,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为亲密联系的物品,其亲密程度必需达到破坏了该物品就足以使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或归于失败。正因为此,该罪的犯罪对象还被要求必需是“正在运用过程中”,假如行为人毁坏的是闲置不用或放在仓库里备用的机器设备、残害的是已经失去劳动实力的牲畜等,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已经没有干脆联系,故不能构成本罪,而应以其他罪如有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本案例中的甲出于泄愤,将乙田中正在生长的庄稼拔掉,干脆导致乙已经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归于失败,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该罪论处。 9.拒不赡养老人仅仅是道德问题吗? 例:村民
18、甲现年70岁,老伴早逝,有3个儿女,甲年老体弱,丢失劳动实力,3个儿女都拒绝赡养甲,村民纷纷指责,他们却不以为然,认为不赡养老人充其量是思想不好,又不犯罪。他们的想法对吗? 答: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拒不赡养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赡养老人,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是法律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化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实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供应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切、帮助和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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