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课程..学习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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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课程.共享营改增红利共享营改增红利n政府:只减不增n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加法;纳税人减法;经济乘法n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注意防范税收风险纳税人纳税人n充分享受政策红利n只减不增:差额征税+简易征收n双扩围n防范税收风险n纳税人资格认定n增值税专用发票n掌握营改增政策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范围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范围n一、销售服务n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范围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范围n(四)建筑服务。n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
2、、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n1.工程服务。n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范围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范围n2.安装服务。n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n固定电话、
3、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范围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范围n5.其他建筑服务。n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范围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范围n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
4、税率的除外:n(一)下列服务:n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n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n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n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n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项项n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 有关政策n(三)销售额n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项项n(七)建筑服务n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5、计税方法计税。n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项项n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n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项项n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项项n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n(1)建
6、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n(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项项n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项项n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
7、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项项n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8、解读:有关事项项n(十一)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项项n(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n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
9、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有关事项项n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n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三、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跨地区三、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跨地区经营经营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n2016年第17号三、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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