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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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4-7-13 (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
2、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
3、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
4、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七条 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回收利用并承担其产品使用后所产生废弃物造成的污染防治责任。 不具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将产生危险废物的技术、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条 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 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的,必须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获得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所列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直接从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三条 弃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治理污染、消除污染危害及赔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转移到最后目的地的过程应当进行追踪管理。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转移报告单,报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
6、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要分类收集,凡不相容以及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未经安全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贮存。 第十五条 转移、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选择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中不泄漏、散逸、破损。 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规定职权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集中式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并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采取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焚烧后的残渣,应当采用安全填埋等方式妥善处理处
7、置,不得使其成为新污染源。 采用安全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措施。 使用化学方式或者生物降解方法处理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 使用其他方式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在停止使用时,必须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运行期满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将受危险废物污染的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他用时,必须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凡未经处理的,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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