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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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 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 江伟 林辛建 孙燕 2023-09-13 09:44:24 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2期 诈骗类犯罪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其与盗窃罪、抢劫罪一起,构成了最为普遍的侵犯财产型案件。尽管数量上诈骗犯罪要少于盗窃、抢劫犯罪,但是相对于盗窃罪、抢劫罪这两种手段简单的传统犯罪而言,诈骗犯罪具有手段隐蔽、犯罪对象多样化、犯罪数额大的特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以下简称“我庭”)处理的案件中,诈骗犯罪也是出现疑难问题频率最高的犯罪类型。 近年来,我庭在审理诈骗类案件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这些刑民交叉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存在于案件审理的诉讼程序中,还存在于赃款、赃物追缴、发还等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我们虽然进行过个案的探讨和研究,但是尚未系统地进行过研究和总结,因此,本调研希望能够对诈骗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此类问题进行分析,并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诈骗类案件的审理质量。 一、诈骗类案件的审理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诈骗类案件的审理现状 2023年至2023年我庭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数分别为9 16、10 17、1030件,其中诈骗类案件数量分别为1 38、1 48、174件,分别占当年案件总数的比例为15、146、1
3、69。月年来,诈骗类案件数量增长了26,而我庭所有刑事案件数量增长为14,诈骗类案件数量的增幅远远高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增长幅度,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和日益复杂,可以预测这种趋势在未来几年内仍将持续。 另外,诈骗类案件的案值非常巨大,牵涉的受害人等社会因素众多,有着重要的社会影响。从我庭近3年的数据看,诈骗类案件案值的平均数都超过了5亿元。部分案件如集资诈骗、车贷诈骗等受害人、利益相关人动辄上千人,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大量的涉诉信访。如此重要的社会影响因素也是我们必须处理好这些诈骗类案件的客观原因。 (二)诈骗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大量的诈骗类案件的审理工作,我们
4、发现越来越多的诈骗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现象。这些交叉和牵连使得刑事法官们在选择程序、认定犯罪甚至处理赃款、物时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对这种现实问题我们缺乏统一的认识和处理方法,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如何区分诈骗类犯罪行为和民事欺诈等非罪行为;二是在刑事、民事就同一事实进行处理时,如何在程序上避免刑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三是在案件的具体问题处理上,例如赃款、物的处理时面临的“善意取得”问题等,如何与民事法律规定协调一致,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民事权利。第一个方面实属实体性的刑法适用问题,由于学界对此有较多的讨论,也限于篇幅,对此
5、问题本文暂不涉及,而着重讨论后两个程序性问题。 二、诈骗类案件程序性刑民交叉的司法处理 在案件审理程序上就同一法律事实出现的刑民交叉现象实际上是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交错。而产生这种交错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案标准不同;二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立案以后的处理方式也完全不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妥善处理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就是要协调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立案等一系列诉讼程序,进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同时避免刑民之间产生相矛盾的结果,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一)处理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 处理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以
6、下几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7年3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是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上五个司法解释即是目前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处理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时当
7、然也应予以遵循。但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以上几个司法解释明显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1没有形成协调一致的司法处理方式。对于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究竟是应该“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上述五个司法解释的态度并不一致。从前四个司法解释来看,在强调“先刑后民”的同时,也强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刑民并行”,虽然“刑民并行”案件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但在第五个司法解释中,则片面强调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与前四个司法解释的态度并不一致。2部分条文界定不清,操作性不强。在“先刑后民”时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是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还是终结诉讼,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这类案件法律文书的体例、格式也都没有规定,这就造成
8、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3部分规定已被新的司法解释架空或否定。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赋予了诈骗类案件受害人以选择权:或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待刑事诉讼处理以后单独进行民事诉讼。2而在其之后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诈骗等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得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只能由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上新的司法解释已改变了先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将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9、,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之外。 (二)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处理方式的构建 依据目前的司法解释还不能很好的解决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的程序问题,所以在实践中应仔细分析,区别对待。 1刑事立案与民事立案的关系 刑事立案不能成为民事不立案的借口,这种做法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的,侵犯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诉权。民商事案件即使涉及诈骗类刑事案件,但只要它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法院就应立案并进行实体审理,不能仅因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不予受理。反之,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也不应当影响就同一事实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原则上,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有诈骗
10、的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至13条的规定也间接认可了这样的观点:“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1)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2)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2刑事案件审理与民事案件审理的关系 (1)“先刑
11、后民”的适用标准 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就同一事实立案以后,各自进行审理是否并行不悖呢?我们认为,刑事诉讼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秩序的维护,民事诉讼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二者在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只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但是出于效率和实践的考虑,在部分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形时,民事案件就须等待刑事案件有了明确的处理结果后再进行审理,即先刑后民。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先刑后民”原则的标准是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对此,应当理解为“先刑后民”取决于涉嫌刑事犯罪与民
12、商事纠纷的关联性质和程度。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足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的前提下,才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3即应当以刑事案件的判决会影响到民事责任的承担为适用“先刑后民”的标准。4 (2)“先刑后民”处理方式的例外 有规则必有例外。绝对的“先刑后民”处理方式不可避免要遇到一些难题:其一,因刑事诉讼法未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倘若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能被抓获,民事诉讼是否就无限期的中止?其二,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实际上并没有经济犯罪,但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象,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从而逃避民事责任,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
13、障?5 我们认为,为了解决“先刑后民”处理方式面临的难题,应当确立“先刑后民”处理方式的若干例外。 例外一:在刑事案件不能短时间内结束,甚至长期停留于侦查阶段,无法破案的情况下,一味地中止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结果,客观上将导致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被无限期搁置。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刑事案件侦查结果虽然可能会影响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但刑事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进行下去的案件,也可以根据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规则认定事实,做出判决。6 例外二:当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有利于防止某些机关或企业恶意利用“先刑后民”、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时,不宜中止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7有学者就认为,民事案件的
14、审理基本结束,只剩下合议庭合议和民事判决的制作与宣判时,不宜中止民事诉讼程序,这样既可以防止某些机关或企业恶意利用“先刑后民”,也可以避免完全浪费业已进行的民事审判工作。8 (3)对“先刑后民”的制约、救济 确实需要“先刑后民”的案件可以大致分成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案件有犯罪嫌疑需要“先刑后民”而中止案件审理,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以后发现刑事案件也已立案,案件需要“先刑后民”而中止案件审理。 不管是哪种情况,实际上都涉及到法官对案件是否属于“先刑后民”的裁量权问题,此时,法官实际上是根据其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的阶段性的判断,其实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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