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出口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出口退税政策汇编.docx
《支持出口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出口退税政策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支持出口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出口退税政策汇编.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支持出口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出口退税政策汇编第一部分支持出口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政策 一、拓展出口企业“非接触式”办税相关税收政策 1、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 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 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 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 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 覆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 14 号)2、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
2、(以下简称“网上”) 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 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 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 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 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 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的60% o (2)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 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 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 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二)取 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
3、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 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开展评定工作。(三)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 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 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评定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 业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 调整工作。5、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一)实现无纸化退税 申报地域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 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2018年12月 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
4、纸化退税申报。(二)实现无纸 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按照企业自愿的原 则,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 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6、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 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 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 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 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 在退税商店购买且
5、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 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 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同 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 到500元人民币;(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3)离 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4)所购退税物品由 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7、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 易新业
6、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 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 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 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 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综 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 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 退(免)税的货物。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 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7、(财税 (2018) 103 号)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 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 税务机关办理。3、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 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 (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 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 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4号)4、关于“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疫情 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
8、式申报办理出口退 (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 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 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 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 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应 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 行辅导解答。5、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疫情 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 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 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 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
9、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 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 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 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 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6、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一)对于纳税 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 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 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 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 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 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 理退(免)税
10、。(二)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 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 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 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 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 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 (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实地核查疑点,应在进行出 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相关疑点处理时,在核查结论 中选择“核查通过”,核查结论说明中标识“疫情”字样。 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比照处理。首次申报出口 退(免)税的具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支持 出口 企业 疫情 复工 退税 政策 汇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