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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大件水路运输应急预案指导意见(送审稿)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二00九年九月目录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I1.3 分类分级11.4 工作原则21.5 适应范围21.6 应急预案体系22组织机构及职责32.1 协调机构32.2 指挥机构32.3 工作机构32.4 协助单位32.5 专家咨询团33预防机制33.1 信息监测33.2 预防行动34预警与报告34.1 警急情况的预警34.2 信息的报告45应急响应45.1 分级响应程序45.2 指挥与协调45.3 应急处置45.4 应急行动的终止56后期处置56.1 善后处置56.2 社会救助56.3 应急行动的总结及奖惩57应急
2、保障67.1 应急力量与保障67.2 应急演习68附则6刖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电力 大件水路运输具有严肃性、复杂性、特殊性的特点,特此制 定电力大件水路运输应急预案指导意见。本应急预案的指导意见,是应对电力大件水路交通突 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是全国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交通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大纲和总体预案。各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制定本企 业的应急预案。本指导意见的起草单位: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大件运 输分公司。起草人:赵超起、冯功勇、严虎各有关水路运输企业在编制和执行应急预案过程中的 意见和建议反馈到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2009年9月18日1总
3、则LI编制目的由于我国水路交通运输环境复杂多样,船舶类型繁多及状况各异,电力大 件设备运输又具有复杂性与特殊性,为使电力大件设备运输安全、及时、通畅, 必须建立健全水路交通电力大件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反应机制,迅速、有序、 高效地组织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控制水路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 度地避免或减少船舶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 稳定,特制定本预案的指导意见。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4、和国内 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规。1 3分类分级本指导意见所称电力大件设备水路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的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交通突发事件。电力大件水路 运输交通突发事件包括交通事故类与其它类。1.3. 1交通事故类突发事件将船舶的载重吨或主机功率在10000吨或7352千瓦和3000吨或3000千瓦 之间的船舶,指定为一级船舶;在3000吨或3000千瓦和500吨或1500千瓦之 间的船舶,指定为二级船舶;在500吨或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为三级船舶。1.4.
5、1. 1小事故一级船舶: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二级船舶: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8万元以上;三级船舶:经济损失在8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1.5. 1.2 一般事故一级船舶:人员有重伤残,或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二级船舶:人员有重伤残,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三级船舶:人员有重伤残,或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1. 3. 1. 3大事故一级船舶:死亡1至2人,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二级船舶:死亡1至2人,或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三级船舶:死亡1至2人,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1.
6、3. 1.4重大事故一级船舶: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二级船舶: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三级船舶: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3.2 其它类突发事件1.3.3 . 1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1. 3. 2. 2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水路交通事故类突发事件,其它类突发事件的应急 预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执行。L4工作原则1.4. 1预防为主,防应结合。把预防船舶各类水路交通险情和事故放在第一位, 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确保电力大件设备运输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时性,认真 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保
7、证突发事件发生后,实现快速反应。1. 4. 2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电力大件运输企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电力大件运输应急指挥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和应急指挥中心实行统 一领导;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工 作。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坚持水路交通运输范围内应急资源共享的原则,充 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形成合力。1.4. 4依法行事,快速高效。依法制定应急预案,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法制化、 规范化、制度化。运用现代通讯等科技手段,保障信息畅通,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确保应急指挥的权威性、有效
8、性、及时性。主体明确,争取外援。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应急指挥机构是突发事件的 责任主体和先期处置的责任单位;必要时争取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资源协助 救助,使内外资源有机结合。1.5 适用范围1.5.1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发生在我国大陆境内各类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交通突发 事件的应急工作。1.5.2 本指导意见指导各水路运输企业的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的编制。1.6 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电力大件水路运输应急预案的指导意见和电力大件水路 运输各企业的应急预案。1.6.1 电力大件水路运输应急预案的指导意见:是全国电力大件水路运输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大纲及总体预案,是中国水利
9、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应对电力大件 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组织制定,报交 通运输部备案。1. 6. 2电力大件水路运输各企业的应急预案:是由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大件水路运输应急预案的指导意见而制定。1.6.2. 1由于水路运输企业承运货物的多样性、复杂性,容易疏于防范。因此中 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会员单位必须制定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应急预案。1.6. 2. 2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所承运的电力大件设备的特殊性, 结合本企业以及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1.6. 2. 3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
10、,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 案,并将预案及时报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备案;以及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2组织机构及职责1. 1协调机构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是全国电力大件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 作的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机构。2. 2指挥机构有关的海事部门、交通部门等政府的有关单位以及发生突发事件的电力大件 水路运输企业的应急工作小组为电力大件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3. 3工作机构电力大件东路运输企业为电力大件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构。4. 4协助单位电力大件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单位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突发事件
11、的级别 和类型,在当地政府的海事部门、交通部门等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联系 相关会员单位按照有效就近的原则应急协助。2. 5专家咨询团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组织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 方面人才,组建应急专家咨询团,为协助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必要时专家咨询团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3预防机制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做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事故或 做好应急反应准备。3. 1信息监测3. 1.1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人 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3. 1. 2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应根据各自
12、职责收集有关方面发布的气象、水文、 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3. 2预防行动3.1.1 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 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突发事件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5. 2. 2各级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4预警与报告4.1紧急情况的预警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以及水路 运输企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划分为四级:I级(重大事故)、 n级(大事故)、in级(一般事故)和n级(小事故),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 蓝色表示。4. 2信息的报告4. 2.1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接
13、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 行初步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海事部门、交通部门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 会。6. 2. 2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按照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有关规定,及时通报有关 单位和部门。5应急响应7. 1分级响应程序5.1.1 I -m级应急反应行动由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领导 赴现场指挥应急行动。5. 1.2 IV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下属单位负责组织实 施。5.1. 3超出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及 事发地主管机关或当地政府提供支援。5. 2指挥与协调5.2. 1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启动应急响应
14、后,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 救援,在应急工作小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救援行动。5. 2. 2救援过程中涉及外部的资源调用,由应急工作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协调。1.2.3 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公民, 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 应急工作小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1.2.4 应急过程中,如果地方政府或上级指挥机构决定由其指挥应急行动时,下 级指挥机构应主动配合,移交指挥权,做到交清接明,并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要 求,继续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5. 3应急处置6. 3. 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
15、务在突发事件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行动状态:5. 按照突发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5.3. 1.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 助措施。5.4. 1.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5. 3. 1.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5. 3. 1.6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已由事发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组织展开应急行动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 全力配合,提供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5. 3. 1.8成立现场行动工作组。5. 3. 2搜救援助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搜救的救助力量,应急反应机构应
16、及时请求搜 救机构展开救援。5. 3. 3突发事件处置措施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5. 3. 3.1发生事故导致船舶进水等危及到所载电力大件设备的安全时,应将载运 重大件的船舶置于安全位置。5. 3. 3.2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5. 3. 3. 3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5. 3. 3. 5请求有关部门提供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5. 4应急行动的终止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反应的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5. 4.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5. 4. 2失踪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
17、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 存在。5. 4. 3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 . 1. 1伤员的处置应急工作小组请求当地医疗卫生部门救治获救伤病人员。7 .1.2获救人员的处置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6. 1. 3死亡人员的处置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6. 1.4大件设备的处置保险公司负责电力大件设备损失的评估及赔付,水路运输企业负责电力大件设备 的转运工作。6. 2社会救助当被救人员属非本单位雇佣人员或职工时,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交由当 地政府部门负责安置。6. 3应急
18、行动的总结及奖惩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水路运输企业要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 料报有关部门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和个人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 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7应急保障7. 1应急力量与保障7. 1. 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负责收集有关消息收集船舶航区附近的搜救机构的分布情况和通信方式。7. 1.1. 2收集该地区可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
19、信 息。7. 1.1. 3收集船舶航区附近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7. 1.2交通运输保障7. 1.2. 1建立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 的运送提供保障。7.1.2. 2需要外部交通援助时,请求事发地搜救机构或交通部门提供交通援助, 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7. 1.3医疗保障涉及人员伤亡时,请求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 和收治伤员的服务。7. 1.4治安保障需要为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治安保障时,请求事发地公安部门为应急现 场提供治安保障。7. 1.5社会动员保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请求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 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应急救援行动。7.2应急演习7 . 2.1电力大件水路运输企业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应急演习。不定期与地区搜救 机构举行联合应急演习。8 .2.2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船岸联合应急演习。8附则8. 1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2 其它行业的大件水路运输的安全预案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8.3 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