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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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募集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 事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三节 董事会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第六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 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第七章 行 长第八章 财务会计
2、制度和利润分配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柳河农村商业银行,柳河农商行。英文名称:JiLin Liuhe Rural
3、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Liuhe Rural 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 LHRCB本行住所: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英利委英利路390号邮政编码:135300第三条 本行是以原柳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基础,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第四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银监局以吉银监复2020296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在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万元整。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
4、代表人。第八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九条 本行不为任何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但股东或者关联企业能够提供全额保证金的反担保的除外。第十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监事长、行长、副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
5、须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20年第3号)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第十二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和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四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
6、机构。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行长领导下,根据董事会授权实施管理和经营。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坚持金融创新,构建和谐金融为已任,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维护股东权益最大化,履行社会责任。第十六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七条 总行下设的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第十八条 本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建立薪酬与本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
7、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保障发展的经营理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违规操作行为,建立合规风险“零容忍”理念。严控案件风险,认真落实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案防措施,狠抓案件查处,狠抓长效机制建设。建立案件防控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探索实施涵盖案防机制建设进展、案件措施有效性、以及整改落实到位情况的综合考核机制。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参与货币市场;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
8、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理财业务;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募集第二十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或股权证书的形式。第二十一条 本行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条件。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份的认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行发起人认缴的新增股本必须以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货币资金形式认缴。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应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行发起人出资时间应在本行获得中
9、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筹建申请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其所认购的全部股金。第二十三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二十四条 同次募集股份(发行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募集(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第二十五条 本行的股本结构:股份总数为30,000万股(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其中:法人股10户,共计持有本行股份24,205万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80.68%;自然人股共计持有本行股份5,795万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19.32%。本行法人股东名单: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万股)持
10、股比例%1吉林省亿丰农业生产资料商城有限公司2,9979.992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9979.993东辽县盈隆金矿有限公司2,9979.994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2,9979.995敖汉旗克力代矿业有限公司2,9979.996新天地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2,9979.997吉林市帝程工贸有限公司2,1937.318吉林市宝丰种业有限公司1,5305.109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1,5005.0010通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3.33合计: 24,20580.68本行前十户自然人股东名单:序号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持有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1范海娟22
11、02031971052832285851.952刘法1402271974092900365851.953杨悦2223241974111011245851.954吴航2202031977082237185851.955马威2202041969102444345851.956张建琢2202041972033044555851.957张万龙2102211961010200195001.678蒋涛220204196907141819300.109孙黎220204198107290617300.1010李强220422197607110031300.10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数的2
1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数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数的10%。前款所称关联方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或个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第二十六条 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种类及代表的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书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各股东所持股权质押情况。第二十七条 本行向认购本行股份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
13、证书,作为本行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权证书加盖本行公章,并记载下列主要事项:(一)持股人的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持股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二)入股日期;(三)股金种类,股份数额;(四)股权证书编号。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直接向本行声明原股权证书作废,由申请换发新股权证书的股东作出如下承诺:保证不会有任何第三人依据原股权证书向本行主张权利,因换发股权证书而给本行造成任何损害,均由申请换发股权证书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九条 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14、可以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不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利;(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一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经本行审议程序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15、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重组上市等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五)适用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本行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属于第(一)项规定的原因,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原因,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将股份奖励给职工后,职工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的10%。第三十三条 本行收购股份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要约方式;(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
16、它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本行股本总额5%(含5%)以上的股东转让股份的,或受让股份后持有的股份达到本行股本总额5%(含5%)以上的,在转让或受让前需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持有股权超过5%的部分不得向本行行使股东权利。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本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企业法人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本行成立之日起一年后本着不增加股东户数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转让;本行董事
17、、监事、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着不增加股东户数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转让。本行股东在本行取得授信(该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为他人提供担保,且无论该授信是否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形成不良的时间超过一年的,该股东授权本行可以公开拍卖其所持的股份,以实现本行对该股东的债权。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本行股份可以质押。股东以本行股份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需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行董事会。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
18、%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以书面形式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份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本行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份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第三十七条 本行股东完成股份质押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份的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第三十九条 股东在本行全部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第四十条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者直接、
19、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需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情况,凡是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予备案。第四十一条 本行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50%时,本行有权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其中在股东大会上计算该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时以其未质押的本行股份数作为计算标准,该股东的派出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不计入有效表决票。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四十二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
20、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21、份额行使表决权;(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以下信息:1.索取本行章程;2.有权查询本行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报告、本行管理制度。(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重组上市等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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