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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破产产清算法律清算法律实务实务一、企业破产法一、企业破产法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7 年 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二、申请和受理二、申请和受理(一)申请1.申请的主体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行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动因,是人民法院开始破产程序的要件。合法有效的破产申请,必须有合法有效的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包括三类: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1)债务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2、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2)债权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有区别的:这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有区别的:第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第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3、务;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债权人可以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能向人第二,债权人可以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而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民法院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而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
4、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里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一般是指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申请的材料(1)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申请目的。即提出破产申请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还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还包括提出和解申请。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5、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一般包括证据材料的名录、类别、份数,申请人签名以及申请日期等。对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还应当提供企业的担保情况、诉讼情况等。(2)证据如果申请人是债权人,其提交的证据应包括能够证明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经提出过清偿要求,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连续状态的证据,如合同、借据等。如果申请人是债务人,债务人除提交前述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
6、的缴纳情况。3.申请的撤回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才开始。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诉;但是,破产案件中,一旦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诉;但是,破产案件中,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申请人则不得请求撤回申请。这是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是初步认定债务受理了破产申请,申请人则不得请求撤回申请。这是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是初步认定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无论是债务人提出的申请,还是债权人提出的申请,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已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无论是债务人提
7、出的申请,还是债权人提出的申请,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已不限于申请人,已经超出了申请人的范围。在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依赖破产不限于申请人,已经超出了申请人的范围。在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依赖破产程序来保障,如果允许申请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撤回申请,一是会损害债权人整体的利益;二是程序来保障,如果允许申请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撤回申请,一是会损害债权人整体的利益;二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以后,要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等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对债权进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以后,要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等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对债权进行申报,人民法院要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
8、措施等。如果这时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会造成损失。申报,人民法院要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等。如果这时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会造成损失。(二)受理1.受理时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面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面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2.送达时限(1)裁定受理的送达时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
9、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2)裁定不予受理的送达时限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
10、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4)债务人的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
11、,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13、,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三、管理人三、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指定、撤换与辞职1.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的指定主体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管理人的办法可参见: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该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了规范。第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
14、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人申报条件; 应当提交的材料; 评定标准、程序;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
15、他事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章程; 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业务和业绩材料;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业务和业绩材料;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
16、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
17、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个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其综合分数。 人民法院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
18、,公示期为十日。 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将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审定管理人名册,并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分批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全部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备查。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新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人民法院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19、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第二、管理人的指定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20、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的; 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
21、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
22、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清算组成员的派
23、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 具有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在进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
24、理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向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送达。决定书应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一并公告。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存入企业破产案件卷
25、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查阅。第三、管理人的更换 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26、;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清算组成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正当理由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予许可,管
27、理人仍坚持辞去职务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管理人。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原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原管理人不能履行上述职责的,新任管理人可以直接接管相关事务。管理人的指定时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管理人的撤换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3.管理人的辞职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二)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28、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管理人的报酬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报酬确认标准人民法院应根据债
29、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 12%以下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 10%以下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 8%以下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 6%以下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 3%以下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 1%以下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 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
30、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二,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第三,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三,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
31、数额;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
32、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四、债务人财产四、债务人财产这里需要注意两个概念“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根据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前称为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称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与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是一致的。的范围是一致的。(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二)对债务人财产的处分行为的有关规定1.可撤销
33、的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2.无效的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三)管理人
34、的追回权、追缴权与取回权等1.因可撤销或无效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四)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物处理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
35、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五)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
36、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
37、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处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六、
38、债权申报六、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概念与特征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从而参加破产程序,也可以不申报,放弃参加破产程序。2.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主要内容。申报人在申报债权时不能够提出其债权存在的证据的,管理人不予受理其申报。3.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4.申报债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只能进行补充申报,其权利的行使受到很大的限制。(二)债权申报的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
39、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三)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的处理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四)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的处理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的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无论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满,只要债权本身存在,债权人都可以向管理人申报。2.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的申报。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关该债权的争议尚未得到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债权的真实性和数额还处于不明确状态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
40、据其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的债权数额来申报债权。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债权可以申报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然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或者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五)债权申报受理主体和期限债权申报应当向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提出。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起计
41、算,最短不得少于 3030 天,最长不得超过天,最长不得超过 3 3个月个月。(六)职工工资等债权的申报处理。与债务人的职工有关的特定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这类特定的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所以规定职工的工资等债权不必申报,主要是考虑到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人数较多,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相对明确,性质同一,可以直接依据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册来确定。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
42、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关于债权申报要求的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债权的数额是指申报人所主张的数额,而并不一定是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的实际数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还必须同时说明担保的额度,因为担保物的价值有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债权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债权申报时应提交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能否相互抵销;债权清偿期限和其他有关事项。3.
4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有关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其债权存在和债权数额的各种事实,例如法院有关债权债务纠纷的判决、裁定或者支付令,仲裁机构的裁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等。4.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连带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向管理人说明债权的连带关系,以防止多个连带债权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而就同一债权获得重复清偿。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七、债权人会议七、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44、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问题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但是“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三)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
45、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五)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六)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
46、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七)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不能议决的事项的裁定权的规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这两个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这两个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
47、由人民法院裁定。(八)债务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定的复议权的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就“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就“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九)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1.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
48、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2.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3.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
49、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的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八、重整八、重整(一)重整的概念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挽救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生机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在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和复苏,以避免因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而导致大量职工失业和社会财富的损失。(二)重整申请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是指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重整的申请主体有以下三种:1.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在两种情况下作为重整申请人。(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2)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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