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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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国国际货物物买卖的一般的一般流程流程 学学习目的与要求目的与要求 了解交易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掌握交易磋商的四个环节、每个环节应注意的问题及其在交易磋商中的作用,了解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步骤,并理解每个步骤上应注意的问题。对国外市场调查研究制定出口方案发展客户广告宣传谈谈判判交易洽商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签合同备货催证审证改证(审核发现的修改)租船订舱报验(商检)货发码头报关、装船、取得单证投保(必须在发货以前)所有单据送银行议付议付结汇合同履行完毕发生争议处理索赔合合同同履履行行第一第一节 交易前的准交易前的准备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工作 (一)选择销售市场及交易对
2、象 (二)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三)做好出口商品的广告宣传 二、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一)选择采购市场与供货商 (二)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第二第二节 合同的合同的签订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交易磋商的基本程序是发盘与接受,若细分可以概括为询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 Offer)和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前三个环节均属于发盘的范畴,询盘可看作是发盘的邀请,而还盘只不过是一种新的发盘,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一、一、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
3、易条件。询盘实质上是发盘的邀请。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询盘的主要目的是表达进行交易的一种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可否进行交易。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邀请发盘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其目的在于使对方发盘,询盘本身并不构成发盘。询盘对于询盘人和被询问人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二、二、发盘 发盘也称报
4、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发盘具有法律效力。(一)构成发盘的要件 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二)对发盘有效期的规定 发盘都有一个有效期,只有在有效期内,受盘人对发盘的接受才有效。对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如:发盘有效至10日;发盘限10日复到此地;发盘有效期至10日下午时北京时间。2、在发盘中对有效期不作明确规定。发盘即(速、急)复 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对发盘有效期“合理时间”理解不一致,从而引
5、起纠纷,最好的方法是在一般交易条件协议中作明确的规定。3、在发盘中对有效期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发盘有效期三天。(三)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不产生对发盘人的约束力,受盘人也只有在接到发盘后,才可考虑接受与否的问题。若发盘人在发出发盘后发现发盘有误,或由于其他原因想取消发盘,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
6、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所以,撤回的前提条件是:发盘人必须将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之前,最晚于发盘和撤回通知同时到达受盘人。否则,发盘已生效,对发盘人产生了约束力,这时,发盘人再想改变主意,只能撤销,而不能撤回。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或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以后,但未做出接受之前。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四)发盘的失效
7、 除被撤销外,发盘在以下情况下也告失效,发盘不再受发盘内容的约束。1、过期。2、拒绝。3、不可抗力。4、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破产。三、三、还盘 又称还价,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或变更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还盘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阶段。四、接受四、接受 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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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国际货物 买卖 一般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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