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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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深化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以下简称“低效用地”)的处置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发展理念统领发展全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为总抓手,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紧围绕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乡统筹发展,创新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速全区工业结构优化,推动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加快
2、建设富裕和谐美丽现代化新*而不懈奋斗。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明确低效用地再利用产业方向和目标、土地用途等,确保低效土地再利用取得实效。坚持市场导向、利益共享。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有效整合资本、技术、土地等要素,发挥存量资源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坚持依法施策、分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通过限期开发,收储收购,增资扩股,
3、技改提升,股权(或资产)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倒逼低效用地企业尽快实现整合、转型或退出。三、工业企业低效用地范围(一)近三年城北园、城东园亩均入库税收达不到3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税收为标准,下同)或循环园近三年亩均入库税收达不到10万元的企业。(二)已建设面积虽超过应动工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或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以上(对已投资额的认定,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区发改委、区科技经信局共同认定),但连片空闲土地面积超过5亩且入库税收达不到上述(一)约定的;或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区政府规
4、定要求的;(三)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3个月以上的;(四)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未投产的;(五)项目已投产但连续3个月以上未生产的;(六)现行公布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七)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项目的工业用地。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列入低效用地范围。四、处置程序对符合上述七种情况的低效用地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投促中心、区科技经信局、区发改委、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主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严格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招商协议约定,视企业具体情况给予3-24个月的转型提效期,企业可通过增资扩股
5、、技改提升、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方式转型提效或复工建设。低效企业需每月向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报告转型提效或复工及项目推进等情况,对逾期转型提效无望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招商协议依法依规予以处置。五、处置类型及政策扶持(一)法院拍卖。经法院拍卖的低效用地,拍卖完成后,新引进项目需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投促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预审通过,按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二)政府收储或收购。对列入低效用地的企业,自身不能完成低效土地的再开发利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可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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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业企业 低效 利用 土地 处置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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