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拔尖人才资助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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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振兴拔尖人才资助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乡村振兴拔尖人才资助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乡村振兴拔尖人才资助和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乡村振兴拔尖人才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分类管理、注重实效原则。第三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县乡村振兴拔尖人才工作小组,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为成员单位。第二章 签订任务第四条经认定正式入选的乡村振兴拔尖人才与所在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遴选平台)签订为期 3 年的项目任务书,约定工作内容、主要预期目标(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明确各方的权利和
2、义务。签订项目任务书前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签订:1.人才转到县外工作或者不能正常履职的;2.人才依托单位未发生变更的,但工作性质、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3.人才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人才在集团内部、母子公司等之间调动,且工作性质、内容未发生明显变化的除外);4.财政资助资金与入选的人才项目开展所需资金差距较大,依托单位无法提供缺口足额自筹资金的;5.其他应不予签订的情形。第五条 无法签订项目任务书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县乡村振兴拔尖人才工作小组组织实施相应退出工作。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财政制度编制特殊支持经费预算,明确经费可使用范围和相
3、应比例,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拨付工作。人才所在单位负责特殊支持经费日常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规范,接受遴选平台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特殊支持经费从“善农客”农业领创人才教育培训资金中统筹使用,按照每人 30 万元的标准分 2 期(每期 15 万元)拨付给乡村振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首期须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经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和县委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拨付;第二期待中期评估合格、经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和县委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拨付。中期评估工作由遴选平台会同县乡村振兴拔尖人才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在入选 2 年后进行。项目终止的,报遴选平台,经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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