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数字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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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数字化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数字化管理办法 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式消费的健康发展,根据*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经营者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应当在县预付卡监管平台进行发卡资质备案及发卡方案备案,(以下简称预付卡平台)注册并一并提交下列资料(品牌发卡、集团发卡、规模发卡除外):(一)单用途卡购卡合同;(二)预付式交易信息登记表;(三)预付卡发售者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场所营业现场照片;(五)预付式交易与第三方签订的担保协议(银行保函、保 险、资金存管等凭证);(六)可以使用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场所清单;(七)经营者诚信承诺书。二、县商务局负责
2、审核经营者提交的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予备案,并发给申请人系统编号,同时在县预付卡平台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登记信息。预付式交易的登记信息,包括登记编号、预付卡发售经营者姓名、店址、预付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担保第三方名称或者行业组织名称、预付卡面值和最大预售款额等。三、经营者首次发卡登记时,按需自行申报发卡金额,总额 应当控制在第三方资金担保总额范围内。四、经营者登记信息发生变动,包括增加信息事项的,应当 在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登记信息变更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同步告知消费者。五、经营者预付式交易信息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商务部门取消系统编号:(一)未按本办
3、法规定采取预付卡资金保障措施的;(二)不按规定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经催告逾期仍然未办理的;(三)因预付卡引起群诉群访,自发生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妥善处理的(民事纠纷处理已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除外);(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取消系统编号的情形。商户因终止或者违法被取消系统编号的,自取消之日起无法发售新卡,已发卡内款项继续自然消费。经营者应当采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资金存管等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七、经营者违反预付式交易合同约定,未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执行。八、经营者因分立、合并、停业、迁址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预付卡或者转让预付
4、式交易合同权利义务(包括仅转让权利或义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消费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清退消费者预付卡余额。有前款情形,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也不得附加不合理的退款条件。已经分立或者合并的,由新的责任主体承担退款义务;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转让合同承担退款责任。经营者退还预付卡余额的计算,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九、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解除预付式交易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开展预付式交易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已经发布警示信息,仍然购买预付卡或者继续进行预付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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