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院校教职工考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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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院校教职工考勤条例 院校教职工考勤条例 为加强院校教职工组织纪律性,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根据国家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条例。 第一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要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严格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各教院校(部)担任授课、助课任务的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其他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 第三条 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除完成平时规定的工作任务外,要按时参加登校日活动和教院校、系安排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四条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每日按8小时考勤,当天的事务要及时处理,不扯皮,不推诿,加强岗位间
2、协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事、有病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干私活,不得闲串聊天,不得把小孩带入工作岗位,因故不在工作岗位(包括去其它部门处理公务)要报告领导和同室其他人或挂(留)条表明去向。 第七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晋职、晋级、考核、评优、竞聘上岗参考条件之一。 第八条 院校通勤车在通勤期间,每天下班后10分钟发车。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九条 全院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日由院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单位应将考勤工作列为单位职责范围,要有一名领导负责
3、,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考勤员应由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兼任。 第十条 考勤形式采用个人签到或考勤员记录的办法,对迟到、早退现象要按时记载,对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计生假等要按请假条和诊断书进行记载。考勤记载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实行月末汇总上报制。各单位考勤员根据考勤记录填报教职工考勤统计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月初五日内连同各种假条一并报人事部门(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 实行平时抽查、年终评比。平时人事处牵头,会同院办等有关单位,将实行不 第页 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向全院通报。年终时将对各单位考勤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评比结果向全院通报,对考勤工作好的
4、单位和单位领导及考勤员进行表扬,对考勤工作不认真,经常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单位领导及考勤员提出批评,严重者呈请院校长办公会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及请销假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计十天:元旦一天(一月一日),春节五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事、病等原因不在工作岗位,需履行请假手续,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病假、产假、计生假还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考勤员随考勤汇总表一并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者在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考勤员销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事、病等原因请假,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
5、院领导请假,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2、处级领导干部请假,由组织部及主管院领导审批; 3、其他教职工请假按以下权限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系(科、室)领导审批;四天至七天经系(科、室)领导同意,由处领导审批;八天及以上经系(科、室)、处领导同意,由处领导报请其主管院长审批,必要时应报请院长审批。 第四章 病假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病假必须经县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并开具病休诊断书,否则考勤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因病休假者,必须先向本单位领导和考勤员出示病休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不得事后补交证明;患急病或出现紧急事故者,可待病愈出院后补交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病假期间
6、的病休时间计算应含节假日时间。 第十九条 病假期间校内津贴按院校岗位和业绩津贴管理办法处理,其工资待遇如下: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以上者,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参加工作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者,从第七个月起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参加工作不满十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70。 第二十条 因公伤、残治疗、休养者,可根据医院、本单位证明,院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处理。其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校内奖金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页 第二十一条 因病停工六个月及以上者(含因公伤停工者),复工时必须持校医院健康诊断书,
7、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上岗工作。上岗后应有l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又停工治疗者,前后病休时间按连续病假计算,如患其它疾病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 第五章 事假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以工作为重,一般不要请事假。如有特别情况必须本人亲自处理时,可申请事假,按审批权限批准并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一年内累计事假(半天起累计,不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不得超过15天,但对有特殊情况者(五年内从未请过事假者),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事假,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5天。 笫二十四条 事假期间校内津贴(岗位、业绩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年内
8、累计事假超过15天及以上者,扣发标准工资的30。 第六章 婚丧假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婚假l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可增加婚假12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者,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丧假13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教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校内津贴(岗位、业绩津贴)按院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产假、
9、计生假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休产假(有准生证的)一般为九十天,晚育者(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者)持院校负责计划生育人员认定的晚育证明,可增加产假30天;难产者,持医务部门的难产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接受节育术者,持施术单位证明,经院校负责计划生育人员的认定,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术后之日起休息3天; 2、取宫内节育器的,自术后之日起休息2天; 3、女职工结扎术的,自术后之日起休息28大; 第页 4、男职工结扎术的,自术后之日起休息
10、15天。 第三十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终止妊娠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经院校负责计划生育人员的认定,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假: 1、妊娠12周以内终止妊娠的,休息21天; 2、妊娠12周至24周终止妊娠的,休息30天; 3、妊娠2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42天。 第三十一条 如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两种以上情况者,假期可以合并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有准生证的女职工怀孕后需要保胎休息时,须持县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保胎休息执行病假工资的女职工,在生育时停发病假工资,改发产假工资。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要按病假有关规定履行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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