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劳动法》第一章劳动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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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劳动法概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要清楚立法目的。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提示】新版教材在此部分对旧教材内容进行了略微简化,考生应主要把握
2、劳动法在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可能出名词解释。(二)劳动法上的劳动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台湾劳动法学家史尚宽:“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得出结论:“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内地学者:“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三)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
3、式。1.宪法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法:劳动法单项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其他: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提示】考生注意这部分内容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要求考生选择具体的法律渊源。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制定发布的各种劳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
4、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注意】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提示】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5、、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也是劳动法的渊源。6.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包括:1984 年 5 月我国承认的旧中国政府批准的 14 个国际劳工公约和 1984 年以来新批准的公约等,截至 2010 年 9 月,我国已正式批准了 25 个国际劳工公约。7.规范性劳动法律、司法解释法定的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8.其他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四)劳动法的功能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
6、提高劳动生产率;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提示】劳动法的功能是简答题的题眼,考生需注意。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2.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拥有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3.
7、种类比较典型的分类:(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职业培训、岗位安排、保险福利等方面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注意】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也称为劳动附随关系或附随劳动关系,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本身,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外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范围:1.劳动行政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3.劳动团体关系4.处
9、理劳动争议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劳动法的起源一、劳动法的起源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没有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 19 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垄断资本主
10、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二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呈现出以下特点:(1)劳资关系相对缓和。(2)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3)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4)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提示】这部分内容考生一般了解即可。(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概况1.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首先开始于原苏联。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出现,制定并颁布了内容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典。3.1989 年以来,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引起其劳动法某些内容的巨大变化,社会
11、主义劳动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法律制度,在劳动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1.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1922 年 5 月 1 日通过八小时工作制案。1922 年 6 月提出斗争目标 11 条,包括废止压制罢工的刑律和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以及关于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的要求。1922 年 8 月,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制定劳动法案大纲。劳动立法原则:提出保障政治上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和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立法原则。劳动法案大纲:共 19 条,包括: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承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每日工作 8 小时;
12、星期日休息;女工 8 星期产休假中工资照给;禁止童工;最低工资;雇主或国家分担劳动保险费;年带薪休假等。2.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1923 年颁布暂行工厂规则,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提示】注意此部分内容可能以选择题形式出现。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1924 年 11 月颁布工会条例,承认工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工会有言论、出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规定了工会对雇主之团体契约权、罢工权等。1926 年 1 月通过工人运动决议案,提出要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女工、童工、改良工厂卫生,厉行工人教育等。1926 年 8 月公布劳工仲裁条例、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
13、仲裁条例。4.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1927 年 7 月 9 日成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劳动法典,但劳动法典编纂未完成。后南京政府的立法院决定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在其后的 10 年内,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 13 项法律,包括:工会法、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二)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1930 年 1 月制定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1931 年 11 月 7 日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3 年 10 月 15 日修改后的劳动法公布实施。抗日战争时期,制定一系列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劳动法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施
14、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解放战争时期基本沿用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规,1948 年 8 月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该决议提到:劳动时间一般实行 810 小时工作日,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合理的工资制,劳动保护及女工、青工特殊保护,劳动保险,失业救济,劳动契约,集体契约,劳动争议处理,工会等。【提示】此部分内容建议做简单了解。(三)新中国的劳动立法经历了以下几个标志性阶段: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依据共同纲领等有关规定,国家制定一些重要的劳动法规,新中国劳动立法有良好开端。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1954 年 9 月 20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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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高 教育 自学考试 法律 本科 劳动法 第一章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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