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委会运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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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委会运作手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步入下行期,行业及区域的风险逐渐积聚显现,企业资金链持续紧绷,欠息、违约、不良贷款明显增加。企业发生困难甚至陷入困境的原因,除了外部经济环境和企业自身经营管理问题外,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模式有一定关联性。例如,在经济上行期,银行机构无序竞争,“抢客户”“垒大户”比较普遍;在经济下行期,部分银行机构又不同程度出现“抢收贷”“闻风逃”现象,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造成银企关系和金融环境恶化,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滋生。在此背景下,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债委会工作,全力保护企业、金融机构及相关方的利益,对于协调统一金融机构步调、缓释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本
2、文在细致分析了债委会建立的背景、运行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建议。本文纲要一、什么是“债委会”?(一)债委会的涵义(二)债委会制度的发展简史(三)债委会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委员会”的区别(四)债委会与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的关系二、关于债委会的监管规定主要有哪些?(一)银监会1196号文(二)银监会802号文(三)银保监会57号文三、如何做好债委会工作?(一)债委会通常运作流程(二)债委会主席、副主席单位履职需要注意的问题(三)债委会各成员单位需注意的问题四、如何完善债委会工作机制?(一)债委会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完善债委会机制的思路(三)债委会成功运作案例山东某煤
3、炭开采企业债务重组项目一、什么是“债委会”?(一)债委会的涵义我们现在所称的“债委会”,它的全称叫“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简单地说,“债委会”是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困境企业),由三家以上持有困境企业贷款、债券等融资工具的债权利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的自治性、临时性协调组织,用于对困境企业债务的处置,共同维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委会制度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信息沟通、集体协商、集体决策、协调行动的工作平台,有助于重塑金融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经营企业之间的互信合作机制,是目前推动困境企业债务重组、化解困境企业债务危机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工作机制。实践证明,债委会
4、工作机制在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债委会为各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了一个集体协商、统一决策、一致行动的平台,有利维护了各金融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为企业债务处置赢得了时间和空间,提振了金融机构的授信信心,有效破解了无序压贷、竞相抽贷等问题,促进银企关系和谐共赢。(二)债委会制度的发展简史在我国,最初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制度的是企业破产法。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制度。在此后的企业破产实践中,特别是在1999年至2004年期间,在广东粤海、德隆系、三九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债务重组中先后引入“债权人委员会”机制,起到了很好的
5、效果。2006年,企业破产法修订,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2006年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主要适用于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行的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情形。2015年开始,国家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企业经营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当时,面对国内经济下行和信贷质量下滑的双重压力,部分银行业机构惜贷、惧贷、压贷现象有所上升,出现了制约信贷投入持续增长的严峻形势。为此,原银监会在2016年初召开的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此后,河南、山东、福建、江苏等地银监局先后出台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6、银行业债委会制度“多点开花”,逐渐被人熟知。例如,山东银监局2016年初发布关于做好债权人委员会组建工作有效防范化解辖区信用风险的通知(鲁银监发20163号),对组建债委会的原则和目标等作了明确规定。该通知指出,组建债委会是在银监部门主导的,切实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债委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构建各银行业机构信息交流和协调一致行动的平台,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对优质企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于暂时困难企业,通过统一的稳定信贷支持,帮促企业渡过难关;对于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风险企业及僵尸企业,实施有序信贷退出,减小连锁反应,降低对整体区域经济造成消极影响。2016年7月,原银监
7、会发布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下称“1196号文”),确认并全面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至此,原本作为企业破产程序中一项制度的“债权人委员会”,在银行监管部门的推动下衍生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这一自治性协调机制,并被运用到困境企业的债务处置程序中。2017年5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下称“802号文”),对债委会运行机制又作了补充完善。2020年12月28日,银保监会会同发改委、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公布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
8、(银保监发202057号,下称“57号文”),再次对债委会制度进行升级完善。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推广到整个金融体系,由此形成现行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大大拓宽了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的适用范围。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所称的“债委会”均指“金融债委会”。债委会的发展简史可用下图概示:“债委会”发展简史(三)债委会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委员会”的区别债委会虽然起源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统称“破产债委会”)。破产债委会,是企业重组、破产等程序中的监督机构和全体债权人的意愿表达机构。金融债委会与破产债委会存在重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9、方面:1.设立目的不同破产债委会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设立,目的是为了监督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债委会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设立,也可以在重组等破产程序外设立,目的是维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债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帮助企业纾困。换言之,破产债委会通过监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来保障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而债委会是通过困境企业即债务人同相关债权人、新的战略投资方等共同协商谈判来确保债务重组工作的顺利推进。2.主体构成不同破产债委会通常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由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委会则由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金融机构组成。另外
10、,债委会主要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的自律协商性组织,其法律地位目前还不明确,不能代表困境企业全体债权人参加诉讼活动,客观上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债委会成员一般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行动方案来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3.主要职责不同破产债委会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管理人履行义务,很少直接主动对破产事务进行管理,在启动破产程序、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草案等事项上没有主导权。金融债委会的职责是与其他参与主体沟通协调,直接参与困境企业的债务处置和重整工作,通过采取对债务人进行扶持等措施并利用行政、司法和同业制裁手段来实现债权利益最大化。因此,金融债委会对困境企业的债务处置具有较大的主导权。4.
11、获信渠道不同通常而言,金融债委会中的债权人获取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主要依靠债务人的主动披露,债委会没有强制获取债务企业信息的权利和路径。而对于破产债委会来说,获取信息的权利是法定的。例如,企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赋予了债权人查阅债权申报材料、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的权利。因此,对比来看,在获取债务企业信息方面,破产债委会比金融债委会得到了更高程度的法律和司法保障。但是,与破产债委会比较,金融债务会也有其独特优势: 债务重组的时间优势。作为自律、协商组织,其与企业之间的协商沟通时间无须遵守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方案提交的时限,在一定程度上缓
12、解各方谈判时限的压力,避免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达成重组方案,债务人被裁定破产的风险。 债务人股东的控制权一般不受影响。从实践看,债务人控股股东与金融债权人协商重组,通常不影响其对债务企业的控制权。但是破产债委会机制下,法院如对破产重整方案进行裁定执行,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等股东权益有较大影响。(四)债委会与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的关系近年来,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相继推出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机制及债委会工作规程等监管规定,分别对银团贷款、联合授信及债委会三种机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简单地说,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
13、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银团贷款则是指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债委会与银团贷款、联合授信这三种机制之间既有关联之处,又存在重大差异。1.三者的关联性无论是银团贷款、联合授信及债委会机制,均是规范银行授信行为、降低授信集中度、防控授信风险的制度安排,均是推动金融机构相互协作共同防控信用风险的工作机制。三者的关联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风险管理目标的趋同性为防范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的非理性授信行为,三种机制均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 联合授信。
14、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的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联合授信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 银团贷款。根据2011年8月原银监会修订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对于“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2015年8月,原银监会和
15、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银团贷款”,分别从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分散信贷风险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加大银团贷款供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债委会。债委会机制要求各成员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2)互相协同相互转化的关系三种机制间可以相互转化、相互协同。例如,在联合授信机制下,当企业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联合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债务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在债委会机制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有正常的资金需求时,债委会可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
16、立联合授信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2.三者的差异(1)目的和功能差异银团贷款的目的主要是加强银行间信贷业务合作,实现银行间信贷资源的共享,促进客户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散信贷风险。联合授信是降低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的一项制度安排,其主要目的增进银行机构之间授信信息的共享,推动银行同业合作,并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特别是大型集团客户的过度融资行为。债委会机制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三者的目的和功能有一定差异: 银团贷款机制侧重对银行间联合贷款进行规范和推动; 债委会机制侧重推动银行联合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17、; 联合授信机制则主要是防止银行对同一企业过度授信。(2)风控适用阶段不同银团贷款、债委会、联合授信均是金融机构相互协同、共同控制信用风险的工作机制,但在风险管理或处理的流程上看,它们分别处在风险管理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风险管理目的。 首先,银团贷款、联合授信机制立足关口前移,通过建立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等机制,规范银行对企业的融资授信行为。但两者对银行参与机制的规定有差异,银团贷款是银行的主动融资授信行为,各参贷行是否参与贷款银团,都是基于自身风险偏好的考虑,其他银行也可以在贷款银团之外单独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监管对此无特别强制性规定。但联合授信机制则不然,对已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借款企业,银行
18、业金融机构应在成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后,方可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其次,与银团贷款、联合授信事前、事中控制风险不同,债委会机制主要针对已经出现偿债风险的企业,组织相关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成立(金融)债委会联合开展债务重组等风险处置工作,侧重授信后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处置化解,并且监管部门对债权银行加入债委会提出了统一要求。另外,联合授信企业发生债务风险的,牵头银行可推动组建债委会,做好工作衔接。总体来看,银团贷款、联合授信、债委会机制互为协同、互为补充,构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共同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3)银企关系存在差异银团贷款、联合授信、债委会三项机制中
19、,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及法律地位存在一定差异。 银团贷款机制中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最为紧密。银团贷款合同由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银团贷款中,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等均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力较强。 联合授信机制中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次之。联合授信机制下,各家银行主要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协商确定对企业的联合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用情况,在企业确可
20、能发生偿债风险的,可在联合授信机制的基础上组建债权人委员会。但是,上述机制安排并不构成各联合授信银行对企业的具有约束力的贷款安排或承诺,也不涉及银行间对企业授信或贷款份额的安排,联合授信银行与企业之间并不必然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债委会机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较为松散。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的三家以上债权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债委会仅仅对成员机构的行为具有一定约束力,但一般不会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二、关于债委会的监管规定主要有哪些?(一)银监会1196号文2016年,银监会发布1196号文,创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包括:1
21、.主要职责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帮助企业解困。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2.构成主体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可以加入债委会。债委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以及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总行层面组建债委会。3.议事规则债委会成员签署债权人协议,制定议事规则,所有债权金融机构按照议事规则开展活动。重大事项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债委会成员同
22、意;二是经全体债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4.债务重组金融债务重组采取协议重组和协议并司法重组的方式。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5.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新融资需求债委会可以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授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债委会相关工作的授权沟通机制,将债委会工作纳入内部管理体系
23、,适当下放权限,确保债委会工作有效开展。7.行政监督主席单位应当以债委会的名义将债委会成立情况、重要事项等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债权人委员会和金融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二)银监会802号文考虑到1196号文的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操作层面缺乏细致的规定。2017年5月,原银监会发布802号文,对1196号文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1.细化了须成立债委会的企业标准,强调突出工作重点将金融债务规模较大、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或者是国家确定的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出现暂时困难的大中型企业作为债委会工作重点。根据802号文,进行金融债务重
24、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出现较为严重的财务困难或债务危机,预计不能偿还到期金融债务;(2)企业产品或服务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3)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支持政策;(4)债务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抅有债务重组意愿。802号文特别规定,必须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尽快实现市场出清的企业:(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2)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发达且整改无望的企业;(3)已经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2.完善授权制度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执行债委会的决议和要求,总行不得追究其相关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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