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关于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社会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doc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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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社会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2011年4月29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发布。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1月27日期间,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众征求了对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 建议1:第三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反馈意见:同意上述修改建议。 建议2:建议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建议增加保荐人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另外,中介机构的职责是发布独立意见,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也属于广义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反馈意见: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等,包含了法人或自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和履责的行政法律责任在证券法中单独设定。保荐人违反证券法规定,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处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处罚。因此,规则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在信
3、息披露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3:原第十条和原第十一条“情节严重程度”不能涵盖原第十一条所列举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内容,建议改为“客观方面”。 反馈意见:同意上述修改建议。 建议4:原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受到股东控制或者外部干预等”建议修改为“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并增加本条的兜底条款“(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反馈意见:同意采纳上述第(五)项修改建议;但该条不宜增加兜底条款。 二、未予采纳的意见建议5: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对信息披露
4、义务人的要求、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类型等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明确区分,或者统一界定。 反馈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规则的制定依据之一。两者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有上所不同,管理办法侧重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规则侧重于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认定,同时督促和引导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以及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责任人员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管理办法和规则内容上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类型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建议6:建议明确细化责任轻重和相应量罚措施。建议增加对违法行为认定的量化指标,如“虚增或
5、者虚减资产、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数额及其占当期所披露数的具体比重比例”、“信息披露违法的具体次数”等量化指标。 反馈意见:规则明确了区分责任的各项考虑因素。但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复杂多样,对责任的划分必须综合、全面地考虑各项因素,单一具体因素与量罚挂钩、对应的做法并不科学。证监会将在行政处罚工作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更好地体现过罚相当、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建议7:建议区分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认定和其他情况的认定,其他情况可以包括间接责任、未能勤勉尽责等。建议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法人的情况,应明确规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董事、监
6、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标准。 反馈意见:根据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会按照有关事实再具体区分责任人员之间的责任大小和层次。规则划分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责任大小和责任层次的主要方式是:从若干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分析判断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从而综合认定其责任。这些考虑因素包括在当事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当事人的知情程度和态度、当事人的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当事人的专业背景等。因此,当事人的职务是认定其在具体信息披露违法事项责任的一
7、项考虑因素,规则未就不同职务、职责划分信息披露违法责任认定标准。 建议8:建议在规则中针对违法行为一一对应处罚方式。 反馈意见:按照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方式只有警告和罚款两种,而且必须予以并处,因此无论是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还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都无须再分别规定处罚方式。 建议9:建议规则根据具体情况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适当的区分,也有建议认为鉴于认定的依据不仅包括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因此建议统一改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反馈意见: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和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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