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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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 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进一步防范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 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本级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第三条 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 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局主要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 任,局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统计工作的局机关 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
2、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 违纪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第四条局主要领导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 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主持制 定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责任制;健全部门统计工 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和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第五条局分管领导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 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 落实分管范
3、围内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督促指导 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织分管 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 加强分管领域统计工作的数据质量控制。第六条承担统计工作的局机关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 的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责 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 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 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 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第七条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 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统计人员 伪造、修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 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第八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 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 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 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 职务。第九条局机关各科室对通过本科室组织和开展的统计 调查获取并公开发布的数据负有监督审核职责。第十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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