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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知识产权顾顾问 C5TV信用卡欠款款纠纷案件件刷信用卡购购物迟迟不不还钱法院院判其担责责任 信用用卡用起来来方便快捷捷灵活,现现在已经与与我们的生生活息息相相关,但是是不能一直直只刷不还还,不然就就要承担相相应的法律律责任。郑郑州市高新新技术产业业开发区人人民法院一一审对一起起信用卡纠纠纷民事案案件作出判判决。 22008年年2月222日被告王王某在广发发行处申请请办理了广广发银行信信用卡,被被告开卡消消费后,对对信用卡用用款一直不不予清偿,至至20099年
2、9月99日时已发发生欠款本本息共计3342733.83元元,经原告告多次催收收,被告王王某仍不归归还,原告告无奈诉至至郑州市高高新区法院院,请求法法院依法判判令被告支支付信用卡卡欠款共计计342773.833元,其中中本金211869,.6元,利利息和其他他费用122404.23元;利息、滞滞纳金等其其他费用按按双方签订订的客户户协议的的规定结算算至清偿之之日止。 被告王某某未出庭答答辩 郑州州市高新区区法院查明明事实后认认为,原被被告之间的的信用卡客客户协议是是双方当事事人的真实实意思表示示,且不违违反法律禁禁止性规定定,合法有有效。被告告开卡消费费后,双方方建立借款款合同关系系。被告信信用
3、卡透支支后,超过过还款到期期日未予还还款,原告告有权依约约定要求被被告偿还透透支金额并并支付利息息、超限费费、滞纳金金及年费等等费用,故故对原告的的请求,法法院予以支支持。判决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广发发行信用卡卡欠款本金金218669.6元元、超额费费用2000元及截至至20100年9月99日的利息息78399.17元元、延滞金金43655.06元元,共计3342733.83元元,并按照照双方之间间的客户协协议的约定定支付20010年99月10日日起至该判判决确定还还款之日止止的利息和和滞纳金,于于判决生效效后10内内付清。如如未按判决决指定的期期间履行给给付金钱义义务,应当当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
4、国民事事诉讼法第2299条之规定定,加倍支支付迟延履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息。 信用用卡本来就就是为了方方便生活需需要的,在在本案中王王某透支之之后迟迟不不予还款,不不仅损害了了发卡行的的合法权益益,承担了了相应法律律责任的同同时也对自自己的银行行信用以及及其他方面面造成了影影响。我国国刑事法律律中对于信信用卡诈骗骗以及其他他信用卡犯犯罪也做了了规定,根根据相应的的情节,拒拒不偿还信信用卡欠款款,可能会会要承担刑刑事责任。不管是刑刑事责任还还是民事责责任,对于于承担责任任的当事人人来说,都都会造成不不利的影响响。 东方能源(香香港)有限限公司(简简称“东方公司司”)与福州州保税区建建诚贸易有有限
5、公司(简简称“建诚公司司”)订立柴柴油进口合合同,约定定东方公司司出口5,000吨吨柴油给建建诚公司,每每吨1811美元,CFFR福州马马尾。合同同允许卖方方装船时多多装或少装装5,装货货港韩国安安山(ONNSAN),买买方以信用用证方式付付款,信用用证得在提提单签发之之日起900天以美元元按发票金金额支付。信用证下下跟单文件件为商业发发票、正本本提单、数数量证明书书、质量证证明书等。东海公司根根据其与建建诚公司、福州吉福福石化公司司连江东升升保税油库库(简称“吉福油库库”)的长长期代理进进口协议书书,作为为建诚公司司的开证代代理人,在在建诚公司司向其支付付800,000元元开证保证证金后,于
6、于19988年1月16日在中中国建设银银行福建省省分行开立立了FJLLC980010144信用证。信用证载载明开证申申请人为东东海公司,受受益人为东东方公司,总总金额8775,0000美元,提提单签发日日起90天按发发票金额付付款,装船船港韩国安安山,目的的港中国福福州,货物物为轻柴油油,数量55,0000吨(5%),单单价CFRR175美美元。1998年年1月20日,双双龙公司签签发了NOO.1提单单,提单载载明托运人人为东方公公司,收货货人凭指示示,通知人人为东海公公司,船名名“光勇”轮,装港港韩国安山山,卸货港港福州马尾尾,装轻柴柴油5,2234.771吨。提提单由船长长PARKK KI
7、LL NAMM签发。1998年年1月27日,托托运人东方方公司传真真给双龙公公司,要求求双龙公司司在未收到到正本提单单的情况下下将“光勇”轮所载轻轻柴油中的的3,0334.711吨交付给给福州明达达电力开发发公司(简简称“明达公司司”),其余余2,2000吨交付付给吉福油油库,并保保证由此产产生的一切切责任与损损失由东方方公司负责责。同日,双双龙公司向向其福州港港船舶代理理人即福州州外代下指指令,要求求福州外代代将“光勇”轮货物放放给明达公公司、吉福福油库。福福州外代在在收到船东东电话指令令后,于当当日开出两两张小提单单,准予明明达公司、吉福油库库提取上述述货物,货货物已凭小小提单提走走。19
8、98年年2月9日,东海海公司依照照信用证的的约定,向向开征行承承兑赎得包包括上述NNO.1号号提单在内内的全套单单证。19998年2月12日,东东海公司持持正本提单单到福州外外代处提货货时,得知知福州外代代已无单放放货。此后后,东海公公司多次向向放货人、提货人追追讨。2月19日、3月28日建诚诚公司给东东海公司出出具承诺诺书,表表示货物已已由其于11月28日提货货报关,除除其已付8800,0000元保保证金外,其其将向东海海公司支付付开证费1111,669元,承承兑费111,5055元,改证证费2000元,东海海公司开证证手续费776,2663元及货货款,但建建诚公司未未履行承诺诺。19998
9、年4月10日,东东海公司在在福州市中中级人民法法院申请诉诉前保全,福福州市中级级人民法院院的(19998)榕榕经保字第第10号、第第11号裁定定书裁定冻冻结建诚公公司银行存存款6,9902,5553元或或查封、扣扣押相应价价值的财产产,裁定止止付受益人人东方公司司的FJLLC980010144号信用证证项下8775,0000美元,上上述措施均均未能保全全到有关财财产。1998年年4月22日,东东海公司与与东方公司司签订了一一份协议议书,将将本案信用用证的付款款期延长至至19988年7月15日。1998年年4月25日,东东海公司与与东方公司司、建诚公公司签订了了补充协协议书,再再次明确信信用证的
10、付付款期为同同年7月15日,并并约定:建建诚公司将将其储存在在吉福油库库的大约66,0000吨柴油的的所有权转转让给东海海公司,东东海公司同同意在19998年6月15日前,只只拥有这批批柴油的所所有权,不不实质处分分这批柴油油,6月15日前建建诚公司须须付清相当当于9166,0744.25美美元的人民民币以赎回回这批油,否否则东海公公司可将油油出卖以收收回上述款款项。1998年年4月27日,东东海公司以以其与东方方公司就有有关问题达达成协议为为由,向福福州市中级级人民法院院提出撤销销止付信用用证的裁定定,解除财财产保全。1998年年5月18日、7月13日,东东海公司通通过其律师师两次向双双龙公
11、司发发索赔函,要要求双龙公公司因无正正本提单放放货赔偿原原告货款和和利息损失失。东海公公司上述追追偿行为未未取得任何何效果。1998年年7月20日,开开证行中国国建设银行行福建省分分行对外支支付本案信信用证项下下“光勇”轮所载柴柴油的货款款。1998年年7月27日,中中国建设银银行福建省省分行向东东海公司发发出通知函函称:“我行已于于19988年7月22日付款款,其中你你公司用自自有资金买买汇付款5597,1184.996美元,我我行垫付资资金3188,8844.51美美元,垫款款利息按合合同规定以以每日万分分之五收取取。”东海公司无无进口柴油油许可证。二、 双方方争议的主主要焦点(一)原告告
12、的诉讼请请求 原告认为:其从东方方公司进口口柴油,在在其承兑赎赎单后,凭凭正本提单单于19998年2月12日向被被告双龙公公司的船舶舶代理人被被告福州外外代提货时时,发现福福州外代已已依双龙公公司指令,在在没有正本本提单的情情况下,仅仅凭副本提提单及保函函将货物交交付他人,而而原告已就就该批货物物对外付款款,为此,原原告向厦门门海事法院院提起诉讼讼,要求法法院:(11)判令两两被告连带带赔偿货款款损失6,803,416.2元;(2)判令两两被告连带带赔偿原告告开证费111,1669元、改改证费2000元、合合同代理费费76,2263元、诉前保全全费35,043元元、37,718元元;(3)上述
13、货货款、费用用自19998年7月25日起日日万分之五五的利息。(二)被告告的答辩意意见 被告双龙公公司认为:近洋运输输中,信用用证付款的的情况下只只能凭保函函无单放货货。原告只只是进口商商的开证代代理人,其其无进口许许可证,不不可能提取取提单项下下货物,原原告明知双双龙公司凭凭保函放货货,并且认认可放货,对对外承兑付付款,原告告已依债权权关系追索索贸易合同同的买家,并并已部分受受偿,故不不应转而向向船东主张张提单项下下的物权。被告福州州外代认为为:其作为为双龙公司司代理,依依双龙公司司指令放货货,责任应应由双龙公公司承担;原告在发发现货被提提走后,并并未依提单单关系向船船东和福州州外代主张张提
14、单权利利,而是以以贸易合同同开证人的的身份,与与贸易合同同的卖家东东方公司及及实际收货货人建诚公公司交涉,并并达成一份份补充协议议,对原贸贸易合同作作了补充,因因此,提单单物权凭证证效力归于于灭失。原原告7月份对外外付款前,虽虽占有提单单但非善意意持有人,无无诉权。国国际油轮运运输中,尤尤其近洋航航运中,正正本提单流流转时间长长,代理公公司凭船方方指令放货货,符合国国际惯例。【律师代理理词】 一、原告律律师的代理理词 原告委托代代理人,厦厦门群贤律律师事务所所赵德铭和和陈志铭律律师认为:(一) 本案为共同同侵权之诉诉,两被告告应承担连连带赔偿责责任。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海商法法和我国国的司法
15、实实践,提单单作为货物物的物权凭凭证,谁拥拥有提单,谁谁就拥有提提取并控制制货物权利利。除此之之外,其他他人在没有有法律依据据的情况下下,擅自提提取货物,侵侵害了提单单合法持有有人的物权权。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海商法法第七十十一条,提提单是承运运人据以交交付货物的的保证。可可见,把货货物交给提提单合法持持有人是承承运人及代代理人的法法定义务,同同时,提取取并控制货货物是提单单合法持有有人的法定定权利。本本案两被告告的无单放放货行为,客客观上已经经构成对原原告物权的的侵害。原告之所以以对外开证证承担付款款义务,是是因为有提提单作保障障,在被告告建诚公司司等不履行行付款赎单单义务的情情况下,原原
16、告可以留留置并处分分货物。被告福州外外代作为专专业性船务务代理公司司,明知无无单放货侵侵犯了提单单持有人的的权利,是是一种违法法行为,而而仍将货物物放给了非非正本提单单持有人,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民法通通则第六六十七条的的规定,两两被告应承承担连带责责任。(二) 原告有权行行使追偿选选择权,就就所遭受的的损失向负负有连带责责任的任何何一方或几几方被告主主张赔偿,在在这种索偿偿得到完全全满足以前前,本案中中的其他连连带责任方方(包括两两被告)不不能免除其其赔偿责任任。被告把原告告的追偿行行为当成认认可无单放放货、免除除承运人及及代理人责责任的表示示,这种认认识与法律律规定相悖悖。原告依依法拥
17、有对对共同侵权权人索赔的的选择权,原原告向其中中一个或者者一个以上上共同侵权权人的索赔赔,属于依依法行使索索赔权利,依依法行使权权利并不会会解除其他他侵权人的的侵权责任任。在缺乏充分分证据证明明提单持有有人明确同同意无单放放货的情况况下,提单单合法持有有人与无单单提货人单单纯的协商商以及订立立没有履行行或者没有有完全履行行的赔偿协协议,并不不能认定提提单持有人人存在该项项同意。有有关追索与与赔偿协议议完全是提提单持有人人不同意无无单放货而而进行索赔赔的有力证证据。二、被告律律师的代理理词 被告双龙公公司委托代代理人,上上海段和段段律师事务务所高俊和和徐捷律师师认为: (一) 近洋运输,提提单流
18、转滞滞后,信用用证付款情情况下,只只能凭保函函放货。这这种做法,有有利于贸易易和运输的的发展,有有其客观必必然性。(二) 建诚公司是是贸易合同同的买家,原原告只是信信用证开证证代理,没没有进口许许可证,无无法成为适适格的合法法收货人,不不可能合法法占有本案案涉讼货物物,双龙公公司根本无无法凭正本本提单将货货物交付给给原告。双双龙公司是是凭保函将将货物交付付给了合法法的货主。(三) 原告明知双双龙公司凭凭保函放货货,并且认认可、承兑兑付款。凭凭保函放货货,与原告告主张的损损失,无必必然的因果果关系。相相反,正是是由于原告告接受存在在重大不符符点的议付付单据,才才造成货款款对外支付付。(四) 原告
19、一直主主张债权,只只是无法完完全实现债债权,才转转而主张物物权,目的的是把商业业风险转嫁嫁给船东。原告主张张了债权,并并且部分受受偿,已丧丧失了提单单项下的物物权。据上,被告告双龙公司司恳请法院院驳回原告告的起诉。被告福州外外代委托代代理人,该该公司职员员陈晖、祝祝光明认为为:福州公司完完全依船东东的指令行行事,并未未超越代理理权限范围围,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民法通则第六十三三条第二款款的规定,代代理人在代代理权限内内,以被代代理人的名名义实施民民事法律行行为,被代代理人对代代理人的代代理行为,承承担民事责责任。据此此,福州公公司在本案案中不承担担任何民事事责任。根根据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20、彻执行民民法通则若干问题题的意见第83条的规规定,只有有对已实施施的民事行行为负连带带责任的,在在民事诉讼讼中才可以以列为共同同诉讼人。因此,本本案原告对对福州公司司没有诉权权。原告在2月月12日发现现货已被实实际收货人人提走后,并并未通过提提单关系向向船东和福福州公司主主张提单权权利,而是是以贸易合合同开证人人身份,与与国际贸易易合同卖方方和实际收收货人交涉涉货款支付付及货物处处理问题,并并在4月25日签订订一份补充充协议,该该补充协议议是对原贸贸易合同的的补充,说说明原告愿愿意改变条条件,变通通方法,继继续履行原原贸易合同同,从而在在事实上认认可了实际际提货人的的提货行为为,即原告告已经对
21、提提单项下的的债权进行行了处分。这标志着着原告不能能再对同一一提单项下下的货物向向福州公司司主张物权权,标志着着本提单的的物权凭证证效力由于于原告的上上述行为而而归于灭失失。证据证明原原告实际对对外支付货货款是在77月份,由由于原告未未付货款就就取得提单单,是未付付对价的占占有,因而而原告不是是提单的善善意持有人人,不能对对承运人主主张基于物物权的诉权权。目前在国际际油轮运输输中,收货货人通常凭凭保函及提提单副本提提货,而承承运人代理理凭船东指指令放货,这这已经成为为国际惯例例。福州公公司在船东东指令下凭凭收货人保保函放货,完完全符合国国际惯例。原告企图将将贸易风险险转嫁给承承运人及其其代理人
22、,其其起诉福州州公司的事事实和理由由不成立,请请求法院驳驳回原告的的诉讼请求求。【一审法院院判词】 审理本案的的原审法院院认为:本案纠纷因因双龙公司司和代理公公司无正本本提单放货货而引起。无单放货货的侵权行行为在中国国,故处理理本案纠纷纷应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的法法律。原告告虽然不是是本案诉争争货物的合合同进口人人,但却是是支付进口口货物款项项的开证申申请人。根根据信用证证法律关系系,香港东东方公司在在按信用证证要求向银银行提交提提单等规定定单据后,原原告有义务务承兑赎单单,并由此此成为提单单合法持有有人。原告是否持持有进口柴柴油许可证证以及是否否为柴油进进口人,不不影响原告告享有提单单项下
23、的各各项权利,即即原告有权权凭正本提提单向承运运人及其代代理人主张张物权。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海商法法第七十十一条规定定,凭正本本提单支付付货物是承承运人及其其代理人的的法定义务务,该项义义务并不因因近洋运输输合信用证证付款而改改变。双龙龙公司作为为承运人在在未收到正正本提单的的情况下凭凭托运人的的保函即通通知其代理理人放货,即即违反了我我国法律,又又有悖于国国际航运惯惯例,系对对原告的侵侵权,故应应就其过错错向原告承承担相应的的民事责任任。代理公公司作为承承运人的代代理人,应应在法律规规定的范围围内行使代代理权,其其明知无单单放货不符符合我国法法律规定仍仍按双龙公公司指令行行事,也构构成
24、对原告告的侵权,因因此代理公公司应就其其过错与双双龙公司向向原告承担担连带赔偿偿责任。原告在得知知货物被无无单交付后后,曾向提提货人、放放货人贸易易合同的卖卖方主张权权利,并与与提货人、贸易合同同的卖方订订立补充充协议书,但这些些作为均是是原告在其其合法权益益受到侵害害时而采取取的挽回损损失或避免免损失扩大大的积极措措施。因原原告并未向向承运人及及其代理人人明确表示示放弃追索索,也未能能通过履行行上述补补充协议书书挽回损损失,因此此不能据此此认定原告告已同意或或认可了被被告的无单单放货行为为,也不能能由此认为为原告所持持的提单已已丧失物权权功能。被被告关于本本案纠纷中中原告通过过贸易关系系向卖
25、方等等主张了债债权,便不不能再依据据运输关系系向承运人人主张提单单物权的辩辩称缺乏法法律依据,因因此,不予予采纳。被告还辩称称原告得到到了实际提提货人的部部分赔偿,在在原告否认认的的情况况下,被告告不能进一一步举证,故故不予认定定,因此,原原告因被告告无单放货货造成的损损失应包括括信用证下下的货款,原原告的进口口开证代理理费,又因因建城公司司已付原告告80,00000元元开证保证证金,故此此款应从信信用证下款款项中扣除除。原告诉诉请的开证证费,改证证费等系原原告的业务务成本支出出、与被告告无单放货货无关,不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请的其在福福州市中级级人民法院院申请诉前前财产保全全的费用与与被告无单
26、单放货亦无无必然联系系,不予支支持。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民法通通则规定定,厦门海海事法院判判决如下:一、双龙公公司应于判判决生效之之日起十日日内赔偿东东海公司货货款6,8803,4416.22元及相应应利息,并并赔偿开证证费76,263。(其中货货款利息自自19988年7月25日起,计计算至实际际付款日);二、代理公公司与双龙龙公司承担担连带责任任;三、驳回原原告其他诉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讼费45,000元元,原告负负担4,5500元,两两被告连带带负担400,5000元。【专家评析析】 本案是一个个比较典型型的无单放放货纠纷案案件,案情情复杂,涉涉及国际贸贸易合同法法律关系、代开信用用证合同
27、关关系、信用用证法律关关系、代理理法律关系系和海上货货物运输合合同关系等等。但是,归归纳起来,案案件争议的的主要法律律问题是三三个:一是是无单放货货案件的性性质,二是是承运人的的代理人按按照承运人人指示无单单放货是否否要承担责责任;三是是本案提单单项下权利利是否丧失失。一、 无单放货案案件的性质质法官审理案案件必须确确立两个裁裁判基础:一个是对对事实定性性,确定案案件当事人人之间的关关系的性质质;另一个个则是根据据该关系的的性质,找找出调整该该关系的现现行法律规规范。因此此,审理无无单放货案案件,首先先应明确提提单持有人人与无单放放货行为人人之间的关关系性质。(一) 无单放货案案件定性问问题首
28、先是是一个国际际私法的识识别问题,其其识别的根根据,应以以法院地法法为原则。(二)无单放货案案件均具有有涉外因素素,是典型型的涉外案案件。因此此,对案件件有关事实实情况的性性质作出定定性,首先先涉及的是是国际私法法中的识别别问题。国际私法中中的识别,是是指依据一一定的法律律观点或法法律概念,对对有关事实实情况的性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归入特定的的法律范畴畴,从而确确定应援用用哪一冲突突规范的法法律认识过过程。我国现行立立法没有关关于识别的的规定,但但中国国国际私法示示范法第第9条提出了了如下建议议:对国际际民商事关关系的定性性,适用法法院地法。但如果依依法院地法法不能适当当解决的,
29、可可以参照可可能适用的的法律来解解决。可见见,在理论论界以法院院地法为依依据解决识识别问题是是通说。在在各国司法法实践中,也也多采用法法院地法进进行识别。我国司法法实践中亦亦是依我国国的法律观观念进行识识别。据此此,我国法法院对无单单放货案件件所涉事实实情况的定定性,识别别的根据应应以法院地地法即我国国法为原则则。(三) 无单放货案案件的概念念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海商商法第七七十一条的的规定,提提单是承运运人保证据据以交付货货物的单证证。因此,凭凭正本提单单交付货物物的义务主主体只能是是签发提单单的承运人人。据此,严严格意义上上的无单放放货案件应应是指提单单持有人依依据正本提提单诉请签签发
30、提单的的承运人返返还提单项项下货物或或赔偿相应应货物损失失的案件。(三)司法法实践中对对无单放货货案件定性性的状况1993年年7月1日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海商法法实施以以前,我国国法院对无无单放货案案件性质的的认识是,国国际货物买买卖是单证证买卖,认认单不认人人,提单是是物权凭证证,无单放放货案件当当事人之间间是物权关关系,只要要无单放货货便构成侵侵权;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海商商法实施施后,是合合同之诉和和侵权之诉诉并存;11997年年第1期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最高人人民法院公公报公布布的“粤海公司司与仓码公公司、特发发公司等海海上货物运运输无单放放货、提货货、代理放放货纠纷再再审案”,是个分分水岭
31、,自自此,最高高人民法院院确认无单单放货案件件应按违约约定性,并并在以后的的案件审理理与批复中中坚持这一一观点,但但至于为何何定性为合合同之诉,却却没有具体体说明。由此可见,我我国法院对对无单放货货案件性质质的认识,有有一个从侵侵权之诉转转向合同之之诉的演进进过程。很很明显,前前后对无单单放货案件件定性并不不一致。这这种情况的的出现,与与理论上对对提单性质质的认识有有很大关系系。 (四)提提单的性质质提单表彰的的是货物返返还请求权权,本身并并不是物权权凭证,仅仅凭提单提提起侵权之之诉没有法法律根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海海商法第第七十一条条规定:“提单,是是指用以证证明海上货货物运输合合同和货物
32、物已经由承承运人接收收或者装船船,以及承承运人保证证据以交付付货物的单单证。提单单中载明的的向记名人人交付货物物,或者按按照指示人人的指示交交付货物,或或者向提单单持有人交交付货物的的条款,构构成承运人人据以交付付货物的保保证。”这一条的的含意,现现在通行的的看法是明明确了提单单的三项功功能,即提提单是海上上货物运输输合同的证证明;是一一张货物收收据;是一一张物权凭凭证。对前前两个功能能,理论界界没有异议议,主要的的争论是第第三项,即即提单是否否具有物权权凭证性质质?从法律的文文义解释角角度推敲该该条规定,可可以看出,该该条有前后后两句话,前前一句,是是从功能的的角度,对对提单进行行定义,说说
33、明提单是是什么。按按照文意解解释,要构构成我国海海商法所称称的“提单”,必须同同时具备三三个功能要要素,第一一、用以证证明海上货货物运输合合同;第二二、用以证证明货物已已经由承运运人接收或或者装船;第三、承承运人保证证据以交付付货物。缺缺少任何一一个要素的的单证,都都不是我国国海商法所所称的“提单”。显而易见,海海商法在这这里设定了了一个法律律事实:提提单一旦签签发,就构构成“承运人保保证凭提单单(据以)交交付货物”这一法定定的提单条条款。该条条的后一句句话是对上上述定义中中“保证”的具体补补充说明,即即具体向谁谁交付、如如何交付货货物。实际际上是海商商法在进一一步确立另另一个法律律事实:提提
34、单中载明明的向记名名人交付货货物,或者者按照指示示人的指示示交付货物物,或者向向提单持有有人交付货货物的条款款,构成承承运人据以以交付货物物的保证。即承运人人必须保证证将货物交交给记名提单单上记名的的收货人;指示提单单上的被背背书人;空白提单单的提单持持有人。据此,我国国海商法在在第七十一一条中对承承运人签发发的提单,实实际上是规规定了两个个法律事实实,构成承承运人的两两项保证条条款,即首首先承运人人保证凭提提单交付货货物;其次次承运人还还保证按提提单中载明明的交付方方式将货物物交给特定定的提单持持有人。综综上所述,从从我国海商商法第七十十一条本身身导出的结结论是:提提单除了是是海上货物物运输
35、合同同的证明和和货物收据据外,还是是确定货物物交付方式式的单证,但但从该条款款本身并不不能得出提提单是物权权凭证的结结论。长期以来人人们一直受受提单是物物权凭证这这一观念的的影响,认认为持有提提单就对货货物拥有物物权,以致致大量的无无单放货案案件以侵权权为由诉到到法院,而而法院也允允许当事人人选择诉由由,产生现现在无单放放货案件违违约与侵权权诉讼并存存状况。对对提单是物物权凭证这这一看法,理理论界反思思的声音越越来越多。有的学者者甚至提出出认为提单单具有物权权凭证功能能是历史的的误会。 目前主张提提单是物权权凭证的主主要学说如如下几种:(1)所有有权说:认认为提单是是所有权凭凭证或是货货物所有
36、权权的支配文文件。主要要理由是按照商业业惯例,占占有提单即即等于占有有货物,转转让提单就就等于转让让货物;如果出让让人的意思思是转移货货物的所有有权,则提提单受让人人就取得货货物所有权权;提单可以以作为买卖卖的标的和和押汇的工工具。(2)占有有权说:认认为提单持持有人凭提提单要求承承运人交付付货物的权权利,是基基于提单持持有人对货货物的占有有权。提单单代表货物物,因而谁谁持有提单单谁就取得得了占有货货物的权利利。(3)综合合说:认为为提单代表表提单项下下货物的物物权,而物物权包括自自物权(所所有权)和和他物权(抵抵押权、质质权、留置置权等),提提单持有人人对提单项项下的货物物可能具有有不同的物
37、物权。|(4)拟制制占有说:认为提单单即代表货货物,转让让提单即转转让对货物物的占有权权,占有提提单即等于于占有货物物。提单持持有人对货货物的占有有权,是提提货债权的的基础。从以上各种种学说中可可以看出,都都是基于“提单代表表货物本身身”、“提单交付付等于货物物本身的交交付”这些假定定。但是,没没有哪一个个国家是以以明确的法法律条文来来规定提单单是物权凭凭证。有关关的规定都都是从维护护商业习惯惯角度,以以法律规定定确认交付付提单具有有交付货物物的同样效效果,解决决的是国际际贸易中买买卖合同项项下的货物物交付问题题。因此,学学界有反对对提单有物物权凭证性性质的学说说,即否定定说。(5)否定定说:
38、认为为提单根本本不代表物物权,提单单表彰的是是“运送物之之交还请求求权”,属于债债权性质。提单的交交付与物品品交付有同同一效力,提提单项下货货物的处理理必须以提提单为据等等提单表现现出的与物物本身有关关的各种特特点都是基基于提单的的这种债权权性。上述否定说说有一定道道理,提单单的物权凭凭证性质,不不能用英美美法的思维维,以商业业实践中的的习惯做法法为基础简简单假设,而而应立足于于我国现有有法律框架架进行实在在法意义上上的客观分分析。权利利的来源要要有先后的的次序。如如前述及,提提单首先是是确定货物物交付方式式的单证,货货物没有交交付,运输输合同便没没有完结,此此时,提单单持有人相相对于承运运人
39、而言,首首先具有的的是基于运运输合同或或提单的货货物返还请请求权。英英美法中只只有契约、侵权、动动产、不动动产等概念念,并无物物权、债权权概念,“物权是大大陆法系民民法上的概概念,在罗罗马法中已已有出现,一一直沿用至至今。”“docuumentt of titlle”翻译成“物权凭证证”的确值得得推敲。提单是物权权凭证的说说法来源于于英国的判判例,这一一点是公认认的事实。在17994年的Licckbarrrow V. MMasonn一案中,英英国法院首首次确认ddocumment of ttitlee,“买方将提提单背书给给一个善意意被背书人人后破产,卖卖方欲行使使停运权并并向已支付付对价的善
40、善意被背书书人主张权权利。在二二审中特别别陪审团作作出判决,认认定提单经经过这样背背书、交付付转移后,货货物所有权权就转移了了,被告胜胜诉。”从这个案案例中看,法法官实质上上肯定的也也是提单在在货物买卖卖中的交付付功能。提单在货物物交付方式式上发挥了了作用。在在现代物权权变动理论论中,“交付作为为公示方法法,是着眼眼于动态的的物权变动动。处于静静态的动产产物权,则则以占有作作为公示的的方法。交交付与占有有分别从静静态和动态态两个方面面来表现动动产物权关关系,二者者相辅相成成,占有是是交付的结结果。”提单项下下的货物,占占有显而易易见是承运运人占有。托运人把把货物交给给承运人,即即将货物的的占有
41、转移移给了承运运人,承运运人收回提提单将货物物交给合法法提单持有有人,对提提单项下货货物的占有有才转移。所以提单单持有人对对承运人而而言,具有有的首先是是货物返还还请求权,根根本不是占占有权。现代社会的的进步巨大大,传统民民法面临着着现代化的的冲击,其其本身也在在现代化。传统的交交付方式仅仅仅限于现现实交付一一种,即指指对动产的的事实管领领力的移转转,使受让让人取得标标的物的直直接占有。由于商品品经济的发发达,物流流速度大大大加快,促促进交易便便捷便有了了客观的需需求,这种种现实交付付方式开始始跟不上发发展的需要要,于是传传统交付制制度有了发发展,在一一些国家和和地区的交交易实践中中逐步出现现
42、了新型的的交付方式式,包括简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定和指示交交付。民法法理论已经经放弃了死死守现实交交付的思路路,但上述述提单是物物权凭证的的学说却在在死守现实实交付理论论,纷纷将将不在占有有之下的货货物拟制为为占有,来来适用现实实交付理论论以解释国国际货物买买卖中的交交付,显然然难以自圆圆其说。指示交付,又又称返还请请求权让与与,是指在在交易标的的物被第三三人占有的的场合,出出让人与受受让人约定定,出让人人将其对占占有人的返返还请求权权移转给受受让人,由由受让人向向第三人行行使,以代代替现实交交付。学理理上也称之之为返还请请求权代位位。德国国民法典第9311条规定:“物由第三三人占有时时,所有人
43、人得以对于于第三人的的返还请求求权让与给给受让人,以以代替交付付。”由此可见见,返还请请求权让与与,已经发发展成为独独立的一种种国际货物物买卖交付付方式,债债权的让与与并不依赖赖于对货物物的占有。国际贸易的的发展不仅仅发展了民民法的货物物交付方式式,还发展展了民法中中的质押理理论,出现现了权利质质押。我国国担保法在在质押一章章专设权利利质押一节节,将提单单、仓单等等提货债权权单证作为为可以质押押的权利凭凭证。动产产质押与权权利质押的的根本区别别在于:权权利质押存存于权利之之上,而非非存于动产产之上。在押汇协议议的约定下下,提单交交付给银行行,即是将将提单项下下货物的返返还请求权权转让给了了银行
44、。权权利质押与与指示交付付理论一样样,都是国国际贸易实实践发展的的产物。提提单只是被被国际贸易易使用的一一种工具,提提单本身表表彰的是货货物返还请请求权,贸贸易中将其其作为取得得权利的权权利,是运运输环节以以外的买卖卖、结算环环节中相关关法律的规规定,是提提单所证明明的返还请请求权证明明了提单持持有人在买买卖合同项项下的权利利。而不是是提单本身身在直接证证明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合同项下的的权利。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合合同法第第一百三十十五条规定定:“出卖人应应当履行向向买受人交交付标的物物或者交付付提取标的的物的单证证,并转移移标的物所所有权的义义务。”据此,我我国现有法法律规定确确认的是提提单可以作
45、作为交付的的方式,提提单是提取取标的物(运运送的货物物)的单证证。出卖人人可以向买买受人交付付提取货物物的提单,以以取代货物物的现实交交付,这是是在立法上上对指示交交付即返还还请求权让让与的确认认。我国海海商法第七七十一条设设定的承运运人保证据据提单交付付货物的法法律事实,与与我国合同同法的这一一规定正好好相呼应。由此可见见,提单是是物权凭证证,在我国国立法上找找不到法律律依据,而而提单转让让表彰返还还请求权让让与,却有有相关的明明确法律根根据。综上所述,不不是提单的的性质改变变了,而是是物权变动动理论中的的交付制度度发生了变变化。提单单不是占有有权的凭证证,其本身身并没有直直接表彰物物权,表
46、彰彰的是货物物返还请求求权。提单单的转让只只是代表一一种交付方方式,让与与的是货物物的返还请请求权,这这一请求权权的实现,才才有占有的的结果出现现。国际贸贸易的交付付方式是提提货请求权权的转让,跟跟占有不占占有货物无无关。依据据提单并不不能证明提提单持有人人对货物拥拥有物权,提提单持有人人对货物拥拥有物权的的根据是国国际贸易中中买卖合同同或押汇协协议等法律律关系。因因此,称提提单为“物权凭证证”,在我国国现有法律律框架下,没没有根据。明确这一一点的意义义在于,提提单持有人人仅仅凭提提单并不能能主张物权权,凭提单单提起侵权权之诉,缺缺乏法律根根据。(五)无单单放货案件件的性质提单持有人人与承运人
47、人之间是海海上货物运运输合同法法律关系,无无单放货案案件的性质质是合同之之诉。应托运人要要求,承运运人缮制签签发提单后后,承运人人与提单持持有人之间间就产生了了提单债权权债务关系系,这是我我国海商法法第七十八八条第一款款的法律设设定。但该该款的文字字是“承运人同同收货人、提单持有有人之间的的权利、义义务关系,依依据提单的的规定确定定。”“提单的的规定”的性质如如何?学术术界有不同同看法:1、涉他合合同说:又又称为第三三人合同,认认为提单的的规定是运运输合同性性质,托运运人是为收收货人利益益订立运输输合同,收收货人作为为受益的第第三人,可可以取得以以自己名义义直接请求求承运人履履行运输合合同项下义义务的权利利。这一学学说的特点点是:收货货人作为受受益第三人人,其权利利义务完全全取决于托托运人与承承运人的约约定,其债债权有可能能被承运人人对托运人人的一切抗抗辩所对抗抗。此说显显然无法解解释我国海海商法第七七十七条所所规定的提提单最终证证据制度,因因为在国际际贸易中,出出于交易安安全考虑,绝绝不允许收收货人的权权利处于不不确定状态态。2、合同让让与说:认认为提单的的规定是运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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