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136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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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生产许可证证实施细则则2007-07-006公布 20077-09-20实施施 全国工业产产品生产许许可证办公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机构(1)3 企业取取得生产许许可证的基基本条件(3)4 许可程程序(3)4.1 申申请和受理理(3)4.2 企企业实地核核查(3)4.3 产产品抽样与与检验(4)4.4 审审定和发证证(4)4.5 集集团公司的的生产许可可(5)5 审查要要求(5)5.1 企企业生产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的产品标标准(5)5.2 企企业生产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必备的生生产设备和和检测设备备 (55)5.3 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生产许可可
2、证企业实实地核查办办法 (66)5.4 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生产许可可证检验规规则 (66)6 证书和和标志(8)6.1 证证书(8)6.2 标标志(9)7 委托加加工备案程程序 (10)8 收费 (10)9 工作人人员守则 (11)10 附则则(11)附件 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生产许可可证企业实实地核查办办法 (12)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生产许可证证实施细则则1 总则则1.1 为为了做好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生产许可可证发证工工作,依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工业产品品生产许可可证管理条条例(国国务院令第第440号号)、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工业业产品生产产许可证管管理条例实实施办法(国
3、国家质量监监督检验检检疫总局令令第80号号)等规定定,制定本本实施细则则。1.2 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境内生产、销销售或者在在经营活动动中使用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的,适用用本实施细细则。任何何企业未取取得生产许许可证不得得生产摩托托车乘员头头盔产品,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销售或者者在经营活活动中使用用未取得生生产许可证证的摩托车车乘员头盔盔产品。1.3 本本实施细则则适用于摩摩托车驾驶驶员及乘坐坐人员佩戴戴的头盔。实施生产许许可证管理理的摩托车车乘员头盔盔产品按材材质和结构构划分单元元,具体划划分(见表表1)。表1 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生产产许可证单单元划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1全盔玻璃
4、钢工程塑料其他材质2半盔玻璃钢工程塑料其他材质 22 工作作机构 22.1 国国家质量监监督检验检检疫总局(以下简称称国家质检检总局)负负责摩托车车乘员头盔盔产品生产产许可证统统一管理工工作。国家质检总总局内设全全国工业产产品生产许许可证办公公室(以下下简称全国国许可证办办公室)负负责摩托车车乘员头盔盔产品生产产许可证管管理的日常常工作。全国工业产产品生产许许可证审查查中心(以以下简称全全国许可证证审查中心心)是全国国许可证办办公室的办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业产品生产产许可证办办公室摩托托车乘员头头盔生产许许可证审查查部(以下下简称审查查部)设在在河北省产产品质量监监督检验院院,受全国国许
5、可证办办公室的委委托承担以以下工作:1)组织起起草相关产产品实施细细则;2)跟踪相相关产品的的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以及技技术要求的的变化,及及时提出修修订、补充充产品实施施细则的意意见和建议议;3)组织相相关产品实实施细则的的宣贯;4)组织对对相关产品品申请企业业的实地核核查;5)审查、汇汇总申请取取证企业的的有关材料料。负责核核查人员的的技术培训训工作;6)推荐承承担许可证证检验工作作的检验机机构;7)向国家家质检总局局、省级质质量技术监监督局等相相关部门提提供信息;8)承担全全国工业产产品生产许许可证办公公室交办的的其他事宜宜。全国工工业产品生生产许可证证办公室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生产产许
6、可证审审查部 地地 址:河北北省石家庄庄市工农路路368号号 邮邮政编码:0500051 电电 话:03311-8830100960 传传 真:03311-8830100960 电电子信箱:motoorhellmetm联 系 人人:谭立 齐玉敏2.3 各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质量技技术监督局局(以下简简称省级质质量技术监监督局)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生产许可可证监督和和管理工作作。省级质量技技术监督局局内设工业业产品生产产许可证办办公室(以以下简称省省级许可证证办公室)负责受理理本行政区区域内摩托托车乘员头头盔产品生生产许可证证管理的日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质量技术监监督
7、局负责责本行政区区域内摩托托车乘员头头盔产品生生产许可证证的监督检检查工作。2.44 摩托车车乘员头盔盔产品生产产许可证的的检验工作作由以下单单位负责: 11)河北省省产品质量量监督检验验院地 址:河北北省石家庄庄市工农路路368号号邮政编码:0500051电 话: 00311-8303345500 8300309220 传传 真:03311-8830100654 8303309200 联联 系 人人:田旭 郑根朝 检检验产品范范围:全盔盔、半盔2)公安部部交通安全全产品质量量监督检测测中心地 址:江苏苏省无锡市市钱荣路888号 邮邮政编码:2141151电 话:05510-885511160
8、2传 真:05510-8855033152联 系 人人:俞春俊俊检验产品范范围:全盔盔、半盔3 企业业取得生产产许可证的的基本条件件企业取得生生产许可证证,应当符符合下列条条件:3.1 有有营业执照照;3.2 有有与所生产产产品相适适应的专业业技术人员员;3.3 有有与所生产产产品相适适应的生产产条件和检检验手段;3.4 有有与所生产产产品相适适应的技术术文件和工工艺文件;3.5有健健全有效的的质量管理理制度和责责任制度;3.6 产产品符合有有关国家标标准、行业业标准以及及保障人体体健康和人人身、财产产安全的要要求;3.7 符符合国家产产业政策的的规定,不不存在国家家明令淘汰汰和禁止投投资建设
9、的的落后工艺艺、高耗能能、污染环环境、浪费费资源的情情况。法律、行政政法规有其其他规定的的,还应当当符合其规规定。4 许可可程序4.1 申申请和受理理4.1.11 企业申申请办理生生产许可证证时,应当当向其所在在地省级质质量技术监监督局提交交以下申请请材料:4.1.11.1全全国工业产产品生产许许可证申请请书一式式三份,全全国工业产产品生产许许可证申请请书中产产品类别、产产品名称均均填写摩托托车乘员头头盔,产品品单元一栏栏填写全盔盔或半盔, “产品品种种、规格型型号” 一栏填填写玻璃钢钢、工程塑塑料或其他他头盔壳体体材质;4.1.11.2 营营业执照复复印件三份份,经营范范围和经营营方式覆盖盖
10、申报的产产品;4.1.11.3 生生产许可证证复印件三三份(生产产许可证有有效期届满满重新提出出申请的企企业)。(以上材料料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督督局、审查查部及审查查中心各一一份。) 4.1.22 省级质质量技术监监督局收到到企业申请请后,对申申请材料符符合实施细细则要求的的,准予受受理,并自自收到企业业申请之日日起5日内内向企业发发送行政政许可申请请受理决定定书;对申请材料料不符合本本实施细则则要求且可可以通过补补正达到要要求的,应应当当场或或者在5日日内向企业业发送行行政许可申申请材料补补正告知书书一次性性告知。逾逾期不告知知的,自收收到申请材材料之日起起即为受理理;对申请材料料不符合行行政
11、许可法法和工工业产品生生产许可证证管理条例例要求的的,应当作作出不予受受理的决定定,并发出出行政许许可申请不不予受理决决定书。4.1.33 省级许许可证办公公室应当自自受理企业业申请之日日起5日内内将申请材材料报送审审查部。4.1.44 自省级级质量技术术监督局作作出生产许许可受理决决定之日起起,企业可可以试生产产申请取证证产品。企企业试生产产的产品,必必须经承担担生产许可可证产品检检验任务的的检验机构构,依据本本实施细则则规定,以以同一产品品单元和产产品品种的的、规格型型号相同的的20000顶为一批批,批批检检验合格,并并在产品或或者包装、说说明书标明明“试制品”后,方可可销售。对对国家质检
12、检总局作出出不予许可可决定的,企企业从即日日起不得继继续试生产产该产品。4.2 企企业实地核核查4.2.11 审查部部应当指派派2至4名名审查员组组成审查组组,审查组组成员不得得全部来自自同一单位位,要由技技术机构、行行业协会、省省级质量技技术监督局局等不同单单位人员共共同组成,省省级许可证证办公室的的人员可以以审查员或或观察员的的身份参与与企业实地地核查;4.2.22审查部应应制定核查查计划,提提前5日通通知企业,同同时将核查查计划抄送送所在地省省级许可证证办公室。 44.2.33 审查组组应当按照照摩托车车乘员头盔盔产品生产产许可证企企业实地核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地核查,并并做好记录
13、录。核查时时间一般为为1-3天天。审查组组对企业实实地核查结结果负责,并并实行组长长负责制。4.2.44 审查组组在实地核核查结束前前向企业报报告核查情情况,并核核实企业名名称、住所所及生产场场地;如能能当场确定定核查结论论的,审查查组应以书书面形式当当场通知核核查结论(核核查记录和和核查报告告),并留留存企业备备案(复印印件),并并应向企业业说明:该该企业审查查全部合格格后(包括括抽样检验验),企业业所取证书书的内容(包包括企业名名称、住所所、生产地地址、申请请单元名称称、证书明明细的内容容);不能能当场确定定核查结论论的,审查查部自受理理企业申请请之日起330日内以以书面形式式通知企业业核
14、查结论论。 44.2.55 审查部部应当自受受理企业申申请之日起起30日内内,完成对对企业的实实地核查和和抽封样品品,并将核核查结论及及不合格项项报告(包包括对不合合格项的事事实描述和和整改要求求)告知省省级许可证证办公室。4.2.66 对于省省级许可证证办公室已已受理的企企业,企业业应当积极极配合实地地核查工作作,如无正正当理由拒拒绝实地核核查的应当当按企业审审查不合格格处理。4.2.77 企业实实地核查不不合格的判判为企业审审查不合格格,由审查查部书面上上报国家质质检总局,并并由国家质质检总局向向企业发出出不予行行政许可决决定书。4.2.88 企业实实地核查不不合格的,不不再进行产产品抽样
15、检检验,企业业审查工作作终止。4.3 产产品抽样与与检验 4.3.11 企业实实地核查合合格的,审审查组根据据摩托车车乘员头盔盔产品生产产许可证抽抽样规则(见5.44.1)抽抽封样品,告告知企业所所有承担该该产品生产产许可证检检验任务的的检验机构构名单及联联系方式,由由企业自主主选择,并并填写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生产许可可证抽样单单(见表表6)一式式三份。4.3.22 经实地地核查合格格,需要送送样检验的的,应当告告知企业在在封存样品品之日起77日内将样样品送达检检验机构。 44.3.33 检验机机构应当在在收到企业业样品之日日起30日日内完成检检验工作,并并出具检验验报告一式式四份(企企
16、业、审查查部、审查查中心和省省级许可证证办公室各各一份)。产产品检验时时间不计入入本实施细细则规定的的期限。4.3.44 对于省省级许可证证办公室已已受理的企企业,企业业应当积极极配合产品品抽样和检检验工作,如如无正当理理由拒绝产产品抽样和和检验的应应当按企业业审查不合合格处理。4.3.55 企业产产品检验不不合格的判判为企业审审查不合格格,由审查查部书面上上报国家质质检总局,并并由国家质质检总局向向企业发出出不予行行政许可决决定书。 44.4 审审定与发证证4.4.11 审查部部应当按照照有关规定定对企业的的申请书、营营业执照、核核查记录、核核查报告和和产品检验验报告等材材料进行汇汇总和审核
17、核,并自受受理企业申申请之日起起40日内内将申报材材料报送全全国许可证证审查中心心。4.4.22 全国许许可证审查查中心自受受理企业申申请之日起起50日内内完成上报报材料的审审查,并报报全国许可可证办公室室。4.4.33 国家质质检总局自自受理企业业申请之日日起60日日内作出是是否准予许许可的决定定。符合发发证条件的的,国家质质检总局应应当在作出出许可决定定之日起110内颁发发生产许可可证;不符符合发证条条件的,应应当自作出出决定之日日起10日日内向企业业发出不不予行政许许可决定书书。 44.4.44 全国许许可证办公公室将获证证企业名单单以公告、网网络(htttp:/wwww.aqssiq.
18、ggov.ccn)等方方式向社会会公布。 44.5 集集团公司的的生产许可可4.5.11 集团公公司及其所所属子公司司、分公司司或者生产产基地(以以下统称所所属单位)具有法人人资格的,可可以单独申申请办理生生产许可证证;不具有有法人资格格的,不能能以所属单单位名义单单独申请办办理生产许许可证。4.5.22 各所属属单位无论论是否具有有法人资格格,均可以以与集团公公司一起提提出办理生生产许可证证申请。4.5.33 其他经经济联合体体及所属单单位申请办办理生产许许可证的,参参照集团公公司办证程程序执行。5 审查查要求5.1 企企业生产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的产品标标准(见表表2)。表2 摩摩托车
19、乘员员头盔产品品标准序号产品标准产品名称1GB 8111-19998摩托车乘员员头盔5.2 企企业生产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的生产设设备和检测测设备企业生产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的生产设设备和检测测设备种类类和数量应应与产品的的生产规模模相适应。企企业必备的的生产设备备和检测设设备(见表表3、表44)。序号设备名称全盔半盔1公称注射量量10000g的注塑塑机(仅限限于工程塑塑料头盔)公称注射量量900gg的注塑机机(仅限于于工程塑料料头盔)2打磨设备:砂轮机(带带除尘设备备)打磨设备:砂轮机(带带除尘设备备)3缝纫机缝纫机4喷漆设备:喷枪、空空压机喷漆设备:喷枪、空空压机5钻孔设备:台钻或
20、便便携式钻孔孔设备钻孔设备:台钻或便便携式钻孔孔设备6铆合设备铆合设备7全盔头型模模具半盔头型模模具表3 企企业生产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必备的生生产设备注:禁止使使用以脚踏踏力、手压压力作为铆铆合直接动动力的铆合合设备。表4 企企业生产摩摩托车乘员员头盔产品品必备的检检测设备序号设备名称全盔半盔1标准头型(全全套)标准头型(全全套)2耐穿透性能能试验台(行程3米)耐穿透性能能试验台(行行程2米)3头盔帽芯密密度检测装装置头盔帽芯密密度检测装装置4长度量具:卡尺等长度量具:卡尺等5量程不小于于2kg天天平(分度值不不大于0.01Kgg)量程不小于于2kg天天平(分度值不不大于0.01K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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