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1325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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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发文字号号】江苏苏省人大大常委会会公告第第97号号江苏省燃气气管理条条例【颁布时间间】20005-3-331 【实施时间间】20005-7-11江苏省省燃气管管理条例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强燃气管管理,保保障人民民生命财财产安全全和社会会公共安安全,维维护燃气气用户和和经营企企业的合合法权益益,促进进燃气事事业的健健康发展展,根据据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结合合本省实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第二条 本本省行政政区域内内燃气的的规划、工工程建设设、经营营、使用用、设施
2、施保护和和燃气器器具的安安装、维维修、使使用,以以及相关关的管理理活动,适适用本条条例。第三条 省省、设区区的市、县县(市)人人民政府府建设(市市政公用用)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以以下简称称建设主主管部门门)负责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燃气气管理工工作。设设区的市市、县(市市)建设设主管部部门可以以委托燃燃气行业业管理机机构具体体负责燃燃气管理理的日常常工作。发展改革、规规划、公公安消防防、质量量技术监监督、安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管理、环环境保护护、工商商行政管管理、物物价、交交通等部部门,应应当按照照各自的的职责,依依法做好好燃气管管理的相相关工作作。第四条 燃燃气事业业的发展展,应当当遵循统统一规划划
3、、配套套建设、安安全第一一的原则则,保障障供应、规规范服务务、合理理收费。第五条 县县级以上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府及其有有关部门门应当采采取措施施,逐步步普及燃燃气使用用,促进进燃气科科技进步步,加强强燃气安安全使用用教育,提提高燃气气管理水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设第六条 建建设主管管部门应应当会同同有关部部门,根根据当地地社会经经济发展展需要和和城市总总体规划划编制燃燃气专业业规划,经经上一级级建设主主 管部部门组织织论证后后,报本本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实实施。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点点的设置置应当城城乡统筹筹、布局局合理。设设区的市市建设主主管部门门应当按按照燃气气专业规规划的要要求,对对瓶装燃燃
4、气供应应站点进进行城乡乡统一规规划,并并报本级级人民政政府批准准。第七条 城城市建设设应当按按照城市市详细规规划和燃燃气专业业规划,配配套建设设相应的的燃气设设施或者者预留燃燃气设施施配套建建设用地地。预留留的燃气气设施配配套建设设用地,未未经法定定程序批批准不得得改变用用途。城市新区开开发、旧旧区改造造工程,新新建、扩扩建、改改建道路路、桥梁梁等市政政工程,按按照燃气气专业规规划必须须建设管管道燃气气设施的的,管道道燃气设设施应当当与主体体工程同同时设计计、同时时施工、同同时竣工工验收。高层住宅以以及在燃燃气专业业规划范范围内的的新建住住宅,应应当配套套建设管管道燃气气设施,与与主体工工程同
5、时时设计、同同时施工工、同时时竣工验验收。第八条 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燃气气工程项项目,应应当符合合燃气专专业规划划,并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由发发展改革革部门会会同同级级建设主主管部门门核准。燃气工程项项目应当当依法进进行安全全评价,并并具有相相应的安安全设施施。安全全设施必必须与主主体工程程同时设设计、同同时施工工、同时时投入生生产和使使用。第九条 燃燃气工程程项目的的初步设设计文件件,应当当符合城城镇燃气气设计规规范等等国家有有关技术术规范的的要求,并并按照项项目管理理权限报报建设主主管部门门审查批批准。政政府投资资的燃气气工程项项目的初初步设计计文件审审查按照照国家和和省有关关规定执
6、执行。燃气工程的的消防设设计图纸纸以及有有关资料料,应当当报公安安消防机机构审核核;未经经审核或或者审核核不合格格的,建建设主管管部门不不得发给给施工许许可证,建建设单位位不得施施工。第十条 燃燃气工程程的勘察察、设计计、施工工和监理理,应当当严格执执行国家家和省有有关标准准和规范范。燃气气工程建建设选用用的设备备、材料料,应当当符合国国家标准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工程竣工工后,建建设单位位应当依依法组织织竣工验验收。未未经验收收或者验验收不合合格的,不不得交付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应当自燃燃气工程程竣工验验收合格格之日起起十五日日内,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向建建设主管管部门备备案。第第十二条条
7、燃气气工程竣竣工验收收后,建建设单位位应当按按照国家家有关档档案管理理的规定定,收集集、整理理燃气工工程项目目的文件件资料,建建立健全全项目档档案,及及时向城城建档案案管理机机构移交交项目档档案。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管道燃燃气经营营实行特特许经营营制度。从事管道燃燃气经营营的企业业,必须须取得设设区的市市、县(市市)人民民政府授授予的特特许经营营权,并并与设区区的市、县县(市)人人民政府府或者其其授权的的建设主主管部门门签订特特许经营营协议。特特许经营营权的授授予,应应当采取取招标投投标等公公开、公公平的方方式。管道燃气特特许经营营的实施施方案由由设区的的市、县县(市)人人民政府府建设主
8、主管部门门组织制制定,经经上一级级建设主主管部门门组织论论证后,报报本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后实施。第十四条 管道燃燃气特许许经营权权的授予予应当遵遵循以下下程序:(一)实行行特许经经营的管管道燃气气经营项项目,由由建设主主管部门门报设区区的市、县县(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后,向社社会公开开发布招招标条件件,受理理投标;(二)根据据招标条条件,对对特许经经营权的的投标人人进行资资格审查查和方案案预审,推推荐出符符合条件件的投标标候选人人;(三)组织织评审委委员会依依法进行行评审,并并经过质质询和公公开答辩辩,择优优选择特特许经营营权授予予对象;(四)向社社会公示示中标结结果,公公示时间间不少于于
9、二十天天;(五)公示示期满,对对中标结结果没有有异议的的,由管管道燃气气特许经经营权授授予机关关与中标标者签订订特许经经营协议议。第十五条 管道燃燃气特许许经营协协议应当当包括以以下内容容:(一)特许许经营内内容、区区域、范范围及有有效期限限;(二)产品品和服务务标准;(三)价格格和收费费的确定定方法、标标准以及及调整程程序;(四)设施施的权属属与处置置权限;(五)设施施维护和和更新改改造;(六)安全全管理;(七)履约约担保;(八)特许许经营权权的终止止和变更更;(九)违约约责任及及争议解解决方式式;(十)双方方认为应应当约定定的其他他事项。第十六条 申请管管道燃气气特许经经营权的的企业,应应
10、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一)依法法核准登登记的企企业法人人;(二)具备备相应的的安全生生产条件件;(三)有良良好的银银行资信信、财务务状况及及相应的的偿债能能力;(四)有相相应的设设备;(五)有与与生产经经营规模模相适应应的生产产、服务务、管理理及工程程技术人人员;(六)有切切实可行行的经营营方案;(七)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第十七条 管道燃燃气经营营企业应应当遵守守下列规规定:(一)按照照燃气专专业规划划投资、建建设燃气气设施;(二)在特特许经营营协议规规定的范范围内经经营;(三)按照照安全生生产法律律、法规规和国家家安全生生产标准准、规范范,组织织企业安安全生产产;(四)履行行特
11、许经经营协议议,为社社会提供供足量的的、符合合标准的的产品和和服务;(五)加强强对燃气气设施、设设备的运运行维护护和更新新改造,确确保设施施、设备备完好,保保证用于于计量收收费的仪仪器仪表表经法定定检定合合格并处处于有效效期内;(六)接受受主管部部门对经经营成本本、产品品和服务务质量的的监督检检查;(七)按照照规定的的时间将将中长期期发展规规划、年年度经营营计划以以及相关关的年度度报告、董董事会决决议等报报建设主主管部门门备案;(八)法律律、法规规的其他他规定。第十八条 管道燃燃气经营营企业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设设区的市市、县(市市)建设设主管部部门报经经本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可可以终止止
12、特许经经营协议议,并实实施临时时接管:(一)擅自自转让、出出租特许许经营权权的;(二)存在在重大安安全隐患患且拒不不整改的的;(三)因管管理不善善,发生生重大质质量、生生产安全全事故的的;(四)擅自自停业、歇歇业,严严重影响响社会公公共利益益和公共共安全的的;(五)法律律、法规规规定可可以终止止特许经经营协议议的其他他情形。第十九条 从事瓶瓶装燃气气经营的的企业,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并并向设区区的市建建设主管管部门申申请,由由其依照照行政许许可法规规定的程程序核发发瓶装燃燃气经营营许可证证:(一)有稳稳定的、符符合国家家标准的的燃气气气源;(二)有符符合国家家标准的的贮存、充充装、供供应设
13、施施,并取取得省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核发发的气瓶瓶充装许许可证;(三)有与与经营规规模相适适应的资资金和管管理、技技术人员员;(四)有固固定的、符符合消防防等安全全条件的的经营场场所;(五)有相相应的抢抢险抢修修人员和和设备;(六)有健健全的安安全管理理和经营营管理制制度;(七)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设立瓶装燃燃气供应应站点,应应当符合合瓶装燃燃气供应应站点规规划,具具备前款款第(三三)、(四四)、(五五)、(六六)项条条件,并并向所在在地建设设主管部部门申请请,由其其依照行行政许可可法规定定的程序序核发瓶瓶装燃气气供应许许可证。设设立燃气气汽车加加气站,还还应当有有符合国国家或
14、者者行业标标准的储储存、充充装设备备。第二十条 未取得得瓶装燃燃气经营营许可证证或者瓶瓶装燃气气供应许许可证的的单位和和个人,不不得从事事瓶装燃燃气的经经营活动动。禁止向无瓶瓶装燃气气经营许许可证或或者瓶装装燃气供供应许可可证的单单位和个个人供应应用于销销售的燃燃气。第二十一条条 瓶装装燃气经经营企业业、瓶装装燃气供供应站点点,应当当遵守下下列规定定:(一)不得得用非法法制造、报报废、改改装的气气瓶和超超期限未未检验或或者检验验不合格格的气瓶瓶充装燃燃气;(二)不得得用贮罐罐、槽车车直接向向气瓶充充装燃气气或者用用气瓶相相互倒灌灌燃气;(三)存放放气瓶的的场所与与公共建建筑和居居民住宅宅建筑的
15、的距离必必须符合合安全要要求和有有关规定定;(四)充装装燃气不不得超过过国家规规定的允允许误差差;(五)先抽抽出残液液后再充充装燃气气;(六)按照照国家规规定对燃燃气设施施定期进进行检测测、检修修、更新新,保障障设施安安全运行行;(七)对充充装后的的燃气气气瓶进行行角阀塑塑封,并并标明充充装单位位和投诉诉电话;(八)公示示服务标标准和收收费标准准;(九)法律律、法规规的其他他规定。第二十二条条 瓶装装燃气经经营企业业、瓶装装燃气供供应站点点应当配配备或者者委托符符合安全全运输要要求的车车辆运输输装有燃燃气的气气瓶,不不得将装装有燃气气的气瓶瓶交由厢厢体封闭闭的车辆辆等不符符合安全全要求的的车辆
16、运运输。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点点向居民民用户送送气需要要使用电电瓶车、三三轮车、摩摩托车、自自行车等等车辆的的,其装装载的装装有燃气气的气瓶瓶数量应应当符合合相应的的安全要要求。第二十三条条 燃气气经营企企业、瓶瓶装燃气气供应站站点从事事安全管管理、作作业和抢抢险抢修修的人员员,应当当依照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定接受专专门培训训并经考考核合格格。第二十四条条 燃气气经营企企业、瓶瓶装燃气气供应站站点应当当遵守相相关服务务标准和和规范,公公布并履履行服务务承诺,提提高服务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当制定用用户安全全用气规规则,通通过向用用户发放放安全用用气手册册等方式式,对用用户进行行燃气安安
17、全使用用宣传教教育,并并安排专专职人员员解答用用户咨询询。第二十五条条 燃气气经营企企业、瓶瓶装燃气气供应站站点应当当确保燃燃气热值值、组份份、压力力等安全全、技术术、质量量指标符符合国家家规定标标准。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当建立燃燃气质量量检测制制度,保保证燃气气质量符符合标准准,接受受用户监监督。燃燃气经营营企业与与用户之之间对燃燃气质量量有特别别约定的的,燃气气质量应应当符合合约定的的内容,发发生争议议时,依依照约定定进行处处理。第二十六条条 燃气气经营企企业、瓶瓶装燃气气供应站站点应当当保障燃燃气正常常供应,不不得擅自自停止供供气、更更换气种种或者迁迁移燃气气供应站站点;确确需停止止供气、
18、更更换气种种或者迁迁移燃气气供应站站点的,应应当报经经建设主主管部门门批准,并并对用户户的燃气气供应事事宜作出出妥善安安排。管道燃气经经营企业业因燃气气工程施施工、设设施检修修等情况况,确需需降压或或者暂停停供气的的,应当当提前二二十四小小时予以以公告,但但对工业业用户应应当提前前三日告告知;因因不可抗抗力或者者燃气设设施抢修修等紧急急情况,确确需降压压或者停停气的,应应当及时时告知燃燃气用户户,同时时向建设设主管部部门报告告;恢复复供气必必须事先先通知燃燃气用户户,但不不得在二二十二时时至次日日六时之之间向居居民用户户恢复供供气。第二十七条条 燃气气价格及及服务收收费依据据、收费费项目和和收
19、费标标准的制制定,应应当遵守守价格法法律、法法规的有有关规定定。调整整燃气价价格及服服务收费费标准的的,应当当依法进进行听证证。燃气用户有有权就燃燃气经营营的收费费和服务务向燃气气经营企企业查询询,对不不符合收收费和服服务标准准的,可可以向物物价、建建设等有有关主管管部门或或者有关关组织投投诉。对对不符合合法律、法法规和省省物价、建建设主管管部门规规定的相相关燃气气服务费费,燃气气用户有有权拒付付。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八条条 管道道燃气经经营企业业应当履履行普遍遍服务义义务。对对申请使使用管道道燃气并并符合使使用条件件的单位位和个人人,管道道燃气经经营企业业应当与与之签订订供气合合同,明明确
20、双方方的权利利义务。居民用户申申请使用用家用燃燃气锅炉炉的,管管道燃气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当对其安安全使用用条件等等进行检检查。符符合条件件的,方方可安装装使用。第二十九条条 管道道燃气用用户改变变燃气用用途或者者安装、改改装、拆拆除固定定的燃气气设施的的,应当当向管道道燃气经经营企业业提出申申请,管管道燃气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当自接到到申请之之日起五五个工作作日内答答复。 第三十条 非居民民用户应应当落实实燃气安安全管理理制度,操操作维护护人员应应当接受受过安全全生产教教育和培培训,掌掌握本岗岗位的安安全操作作技能和和燃气安安全知识识。第三十一条条 燃气气用户应应当遵守守下列规规定:(一)按照照规定
21、安安全使用用燃气;(二)管道道燃气用用户应当当使用与与当地燃燃气相适适配的燃燃气器具具,不得得安装、使使用国家家明令淘淘汰的燃燃气器具具;(三)不得得盗用或或者转供供燃气、损损坏燃气气设施;(四)不得得用燃气气管道作作为负重重支架或或者接地地引线;(五)不得得擅自拆拆卸、安安装、改改装燃气气设施或或者进行行危害室室内燃气气设施安安全的装装饰、装装修等活活动;(六)不得得违反安安全规范范的要求求拆卸、安安装、改改装燃气气器具;(七)不得得加热、摔摔砸、倒倒卧、曝曝晒燃气气气瓶或或者改换换气瓶检检验标志志、漆色色;(八)不得得倾倒燃燃气残液液或者用用气瓶相相互倒灌灌;(九)发现现燃气泄泄漏等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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