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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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 项目管理,提高省基金使用效益,增强我省原始创新能力,根据科 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基金面向全省组织实施,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 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下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等工作。第三条省基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赠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基金项目 主管部门,依法对省基金资助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制定省基金发展
2、规划与政策;(二)审定年度省基金项目指南;(三)委托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省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四)管理和监督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日常工作;(五)审核批准省基金资助项目;(六)编制省基金项目年度预算,提交下一年度专项细化建议;(七)负责省基金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向省财政厅提 交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提出应用建议。第三十四条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省基 金项目的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 依托单位应及时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可以作出项 目终止决定。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其今后继续申请省基金项 目。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基金管理专
3、业机构将对结题项目进行 连续2年的跟踪。2年内,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提交 该项目最新研究成果。第三十六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 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英文标注 u 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Henan”)及项目批准号, 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省基金项目验收材料。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各类资助项目可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实施,并 单独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赠或合作设 立联合基金的出资,应设专户管理。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
4、及资金相关管 理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附:1.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面上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附1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 项目”)管理,根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杰青项目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下同) 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创造性成果、具有创新发展潜力、 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内外 科技资
5、源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 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第三条 杰青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资助经费50万元/项,主要 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第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在杰青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一)受理项目申请;(二)组织专家评审;(三)管理监督项目实施;(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当年1月1日不超过45周岁;(二)在基础研究工作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创新性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创新性较强,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较 紧密;(三)未获得过国家级和省级各类更高层次人才
6、项目资助。第六条 在豫两院院士可署名(单独或联合)推荐1名符合上述 条件的本研究领域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参与评审。第七条 申请人若有上年度申请国家基金未获资助项目,可提供 通讯评审专家意见供参考。第八条申请人限为1人。第九条 杰青项目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分为学科专家组初 评和评审委员会复评。经在豫两院院士署名推荐的申请人不参加学科专家组初评,直接 进入评审委员会复评。第十条 学科专家组初评。由获得过国家基金资助的小同行专家 组成学科专家组,从申请人前期科研工作基础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两 个方面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综合评议、独立评价的基础上,以投 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年度
7、资助计划1:1.5 左右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评审委员会复评的初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复评。由高层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家 组推荐的初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专家票数的项目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提出建议资助项目。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评审结果,提出拟资 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杰青项目立 项资助计划。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自收到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20日 内,组织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3份),提交基金 管理专业机构核准。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逾期未上报项目
8、任务书又未说明理由的, 视为放弃资助。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核准后将其中2份返还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 人。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经费拨付、项目实施和结题验收的依据。第十五条 杰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 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 请并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同意:(一)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资助期满前6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 核后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批准。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
9、的 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 写科技报告和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 责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对结题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后,统一 报送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基金管理专业机构组织5名(含)以上同行 专家(依托单位专家实行回避)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并出具验收意 见书。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2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优青 项目”)管理,根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优青项目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
10、究,下同) 方面取得比较突出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 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使我省青年科技人员的快速成 长和脱颖而出,培养造就一批快速成长的优秀青年学术骨干。第三条 优青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资助经费25万元/项,主要 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第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在优青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一)受理项目申请;(二)组织专家评审;(三)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不超过38周岁,女性不超过40 周岁;(二)在基础研究工作中,
11、已取得比较突出的创新性成果,并对 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三)未获得过国家级和省级各类更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第六条 在豫两院院士可署名(单独或联合)推荐1名符合上述 条件的本研究领域的青年科技人员参与评审。第七条 申请人若有上年度申请国家基金未获资助项目,可提供 通讯评审专家意见供参考。第八条申请人限为1人。第九条 优青项目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分为学科专家组初 评和评审委员会复评。经在豫两院院士署名推荐的申请人不参加学科专家组初评,直接 进入评审委员会复评。第十条 学科专家组初评。由获得过国家基金资助的小同行专家 组成学科专家组,从申请者前期科研工作基础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两 个方面
12、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综合评议、独立评价的基础上,以投 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年度资助计划1:1.3 左右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评审委员会复评的初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复评。由高层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家 组推荐的初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专家票数的项目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提出建议资助项目。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评审结果,提出拟资 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优青项目立 项资助计划。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自收到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20日 内,组织项目
13、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3份),提交基金 管理专业机构核准。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逾期未上报项目任务书又未说明理由的, 视为放弃资助。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核准后将其中2份返还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 人。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经费拨付、项目实施和结题验收的依据。第十五条 优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 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 请并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同意:(一)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资
14、助期满前6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 核后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批准。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 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 写科技报告和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 责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对结题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后,统一 报送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基金管理专业机构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 (依托单位专家实行回避),对结题报告进行评价验收并出具验收意 见书。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省财政厅依法对省基金项目的预算管理进行指导和监 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省基金项目年度预算,根据
15、预算编制程序要求审核下 达专项资金;(二)指导省基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督促开展全过程预算 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三)审核省基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结果应用方式,督促对绩 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六条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领导下工作,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一)建立省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项目库;(二)提出、发布年度省基金项目指南;(三)受理省基金项目申请;(四)组织专家进行省基金项目评审;(五)管理和监督省基金项目实施,组织和指导项目依托单位开 展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下年度基金发展建议;(六)受托管理省基金项目经费;(七)受理省基金项目依托单位注册和备
16、案申请。第七条 省基金项目资助类别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面上科学基金项目和联合基 金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项目类别。第八条 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 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附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 目”)管理,根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青年项目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 开展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下同)工作,培养其独立主持科研 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青年科技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
17、基 础研究后备队伍。第三条 青年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资助经费5万元/项,主要 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第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在青年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一)受理项目申请;(二)组织专家评审;(三)批准资助项目;(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申请上年度国家基金青年项目未获资助、但评审专家给 予较好评价;(三)未主持过省以上(含省级)有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计 划项目。第六条申请人限为1人。第七条 申请项目名称和负责人原则上应与上年度申报
18、国家基 金项目时保持一致,其他内容可按照青年项目资助强度和要求进行相 应调整。未能申报上年度国家基金项目、新引进的优秀青年博士申报青年 项目时,需依托单位出具相关情况的说明。第八条 申请项目时需提供上年度国家基金青年项目评审过程 中的通讯评审专家意见并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基金管 理专业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10%,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当 年推荐项目资格。第九条 青年项目的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聘请主持过国家基金项目的省内同行专家组 成学科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在充分讨论、综合评议、独立评价的基础上, 根据年度资助计划,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得票数由
19、高到低排序, 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应当不低于所在学科专家 组全体专家的半数以上(含半数)。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评审结果,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青年项目立 项资助计划。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自收到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20日内, 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3份),提交基金管 理专业机构核准。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逾期未上报项目任务书又未说明理由 的,视为放弃资助。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核准后将其中2份返还依托单位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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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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