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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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政府办公室文号:锡政办发20_7109号发布日期:20_7-6-15执行日期:20_7-7-1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
2、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
3、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
4、义务。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国有资本的集聚度,推动国有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业领域集聚。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提升城市竞争力中的功能性作用,着力构建核心主业突出、财务运行规范、治理结构完善、规模实力强的大企业集团。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营预算、利润分配、收益解缴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国有
5、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并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在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资产处置以及其他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行为,应当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请相
6、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资产质量、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提交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社会贡献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依照国家产业
7、政策、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投资方向和投融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论证和评估。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支及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出资人身份依法应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具体包括:(一)按照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净利润; (二)转让持有的企业股权取得的净收
8、入; (三)按照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的净收益;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它收益、收入。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发展。第四章国有独资公司管理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所出资企业中由国家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本金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并由以下来源构成:(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 (二)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第二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第二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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