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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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摘要 郑州市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编制、审批工程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的选址。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根底设施不能满足需求,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工程。第六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七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
2、的根本情况。主要是建设工程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二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工程建议书;2、建设工程与城乡规划布局的衔接与协调;3、建设工程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工程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工程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三建设工程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1第八条 自建设单位申请选址之日起,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三十日总 那么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
3、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开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设用地第四条 郑州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根本原那么,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
4、、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效劳 2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拟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
5、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效劳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播送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第一类工业用地
6、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3、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3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高速公路和
7、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港口用地T4,海港和河港的陆域局部,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1、道路用地S1,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4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讯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用地规划控制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8、,应当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符合国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局部。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8条“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在签
9、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局部的规划条件不得进行擅自改变。5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第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小于1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周边可建设的零星用地整合后进行统一改造。周边均已建设完成且无法进行整合的小于1万平方米的地块,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改造。第十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现状情况、效劳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按
10、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一条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二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未到达以下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到达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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