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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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攀枝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倡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有关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育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第四条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城镇职工生育
2、保险工作。市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经办所辖范围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列支渠道:(一)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二)缴费费率:各级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
3、2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全额征收。各级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其他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其管理费中列支。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职工从用人单位参保并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和标准:(一)用人单位女职工在职期间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必需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二)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三)用人单位
4、女职工在生育假期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四)用人单位职工在节育假期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节育津贴。本条第(一)、(二)项待遇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人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口与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制定。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节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 天 x 生育假期天数或节育假期天数。按办法计算的生育津贴或节育津贴若低于本人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第十二条各级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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