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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信息摘要案件名称青白江芳赞小吃店(符芳赞)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快餐经营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19)215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青白江芳赞小吃店(符芳赞)注册号单位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3MA63L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快餐经营行政处罚依据及内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款(一)项、第四十三条(一)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警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
2、动履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8月6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20192159号当事人:青白江芳赞小吃店经营者:符芳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3MA63L4*身份证号码:46002519*2718住 址:海南省定安县岭口镇大塘村委会*村*号经营场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同心中路1、3、5号 联系电话:1387668*2019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同心中路1、3、5号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快餐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
3、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7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19年6月11日开始,在未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和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情况下,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同心中路1、3、5号(面积60平方米)从事快餐服务,在经营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食品原料,并未在美团网络平台真实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信息,使用朱毅在美团网络平台注册的账号在网络上销售快餐,于2019年7月1日被本局查获。因当事人未建账,致使违法经营额无法确认。当事人于2019年6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2019年7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
4、许可证。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快餐服务,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食品原料,使用朱毅在美团网络平台注册的账号在网络上销售快餐的事实;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快餐服务,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食品原料,使用朱毅在美团网络平台注册的账号在网络上销售快餐的事实;3、陈昌银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快餐服务的事实;4、符赞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5、陈昌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房东的个人身份;6、铺面租赁合同、商铺转让合同照片
5、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转让取得店铺经营权的情况;7、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8、点餐单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快餐经营的事实;9、商家小票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美团网络平台销售快餐的事实;10、结张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店铺向顾客销售快餐的事实;11、美团网络平台经营资质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朱毅账号在美团网络平台销售快餐的事实;12、调理鸡琵琶腿、汉堡面包照片打印件共5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快餐服务使用食品原料的情况;13、成都三琪式食品配送部销售单照片打印件1份、金牛区三琪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
6、购食品原料及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1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2019年7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处告字2019第10003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
7、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快餐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快餐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8、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的规定。当事人未在美团网络平台真实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信息从事快餐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和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食品原料、未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快餐服务、未在美团网络平台
9、真实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从事快餐销售的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对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快餐服务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取得了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
10、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未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快餐服务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未在美团网络平台真实公示食品经营许
11、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信息从事快餐销售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综上所述,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款(一)项、第四十三条(一)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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