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612法理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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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14年南京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2013年南京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2012年南京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2011年南京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0年南京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9年南京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8年南京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2007年南京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南京大学312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年南京大学312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4年南京大学312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3年南京大学312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2年南京大学312法理学考研真题2001年南京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2000年南京大学法
2、理学考研真题1999年南京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1998年南京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答:(1)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即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 间和空间有效。由于立法主体多、立法问题复杂,导致法的数量之多、侧重点不同, 出现冲突就在所难免。(2)法的效力冲突解决方法上位法和下位法由于立法主体层次不同,自然就会有上位法和下位法之分。针对不同层级的法律, 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中国的法律位阶是: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 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 抵触,否则无效。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三、行政法
3、规 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 章;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 变或撤销。此类法和彼类法法的效力还表现在不同种类的法之间,分为同一制定主体和不同制定主体两种。 前者最常见的就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其冲突解决方法要遵循“特别法优先于一般 法”的规则。因为涉及到权力的约束,后者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新法和旧法当不同时间产生的法律对同一对象发生效力时,就
4、出现新法与旧法的冲突。处理 这种冲突应遵循有条件的“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但是仅限于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 不同位阶的新法与旧法冲突就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2.试述法的秩序价值。答:(1)秩序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即系统的协同性。(2)法的秩序秩序是法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 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即法律要达到法律之间的有序、整个社会的有序。(3)法对秩序的维护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法作为一种重要统治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把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控制合法化、制度化、具体化。一方面将统治的触角延 伸到社会各个层面,
5、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又把阶级冲 突控制在统治秩序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阶级统治能够有条不紊地进 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法律是消灭专制主义、限制自由裁量、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发挥作 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的 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第二,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的安 排,主要包括:规定各权力主体(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 协调与制约关系,各权力主体内部的职权分配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机制等等。维护经济秩序自然经济条件下,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居主导地位,而交换的规模很小,
6、法也主 要集中在对于农业生产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在进入商品经济阶段之后,社会生产力 飞速发展,交换则成为商品实现价值的必经途径,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秩序对法 的依赖性前所未有地增强了。主要表现在: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对经济主体资格加 以必要限制;调控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至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起作用:确定权利义务界限, 避免纠纷;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法律往往既是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彼此 沟通、交流和理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同时又是各个国家在这种彼此
7、的沟通、交流和 理解之中所达到的对待和处理建立、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最低限度的共识的基 本形式;既是具有最权威效力的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各种观念与措施的 制度表达,又是可靠而公正的对侵害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行为有效的障碍排除机制。3.试评:权力的“法无授权即无权”。答:权力在社会或国家的一种支配性力量,其行使的效果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 和国家的繁荣。因此要严格限定权力的界限,即“法无授权即无权”。(1)权力权力是社会中的一定公共机关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 力量。权力通常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2)权力的功能权力在社会发展中
8、发挥的作用非常大。a、决定国家的组织形式甚至产生;b、决 定行使权力的主体;C、决定人民享有的权利;d、制定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规范;e、 决定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中一些问题的处理。(3)权力的界限权力的功能如此之大,它能决定一个国家的兴亡,也能决定人民是否真正享有权 利以及权利的范围,所以权力务必有界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权力甚至国家的发展,都源于社会发展。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以及社会制度如何, 权力的行使都要以此为依据。在中国,就是以宪法为限。保证人民权利的实现权利,一方面是人民应该享有的,一方面是权力主体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可以 允许权利的存在和范围在不同社会不同,但是相应的社会阶段就应该有相
9、应的人民权 利,且权利就必须保证自由地实现。在这方面,权力止步于人民权利。(4)权力的依据权力的存在以及范围是有依据的,依据有:人民赋予、社会发展要求、法律规定 等。权力在国家进步甚至社会发展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对权力的确定、权力 的行使、权力的依据、权力的界限都要进行明确规范,否则权力的猛兽会吃掉我们的 劳动成果。4.试述法律实施监督的功能。答:法律实施对于法律发展甚至法治发展非常重要,因此法律实施监督的功能也 就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证法律实施适应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实施要达到社会效果)。(2)保证法律实施的正确(法律的实施要达到法律效果)。(3)评价法律以及完善法律。(4)深
10、化权利约束、权力制约观念。5 .如何理解,“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埃德蒙伯克语)这句话 的。答:这句话说明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权力。在政府和公民之间、两位当事人之间, 司法权的行使既不能站在政府的立场,也不能站在当事人一方的立场,而是要中立于 其间,做出公正的判决。司法关系通常是一种稳定的三角关系,司法机关超越于双方 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所在,也是近现代国家根据人民主权原 则规制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出发点,更是人类对解决涉及自身纠纷的经验总结。中立 性要求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保持中立,对控辩双方的主张和利益给予同等的关注,在诉 讼中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去判断是非,严
11、禁先入为主,对冲突产生偏见。可以分解为:(1)公正的要求司法的任务就是要公正地解决纠纷,所以法官要以此为目标、以此为努力方向。 公正就是对纠纷解决没有偏向,是正确的利益分配。(2)中立的地位法官权力来源于国家,但是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是站在国家的立场。司法是为解决 双方利益主体的纠纷,故法官不能站在利益主体的任何一方立场。可以说,法官就是 第三方,既非国家亦非当事人。(3)中立的实现法律规定司法独立地解决纠纷,而且只有独立才能中立。如果受某一方管制或者 代表某一方利益,法官是不可能中立的。只有严格规定并认真实行,才能出现“独立一 中立一公正”的良性发展。6 .阅读下列名言,阐述其中的法理意蕴。“一
12、部分人不可能服从或无法依循的法律是无效,并不算是法律,因为人们不可能 服从前后矛盾(的规则)或依其行事。”沃恩法官 摘自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答:这句话说明了良法的评价标准,即符合社会发展、具有可行性以及达到一致 性要求。背反社会发展的法律就是恶法,不具有可行性的法律就是高阁之法,没有达 到一致性要求的法律是内部混乱之法。达到良法一般要求有:科学立法和立法完善。(1)科学立法科学原则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问题。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 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 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
13、立法 效益。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科学立法的方法科学立法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 采取立法措施,应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 应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科学立法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 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科学的立法体制乃至整个立法制度,应合乎社会发展规律和 立法发展规律,应合乎国情和民情,应合理、适当和完善。在这种体制中,立法主体 应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科学立法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从方法说,在立法中要坚持从实际 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
14、,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 大势相结合。从策略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 律的要求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法案起草者;要顾 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在此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 序,要注重提高立法效率。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的协 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 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混乱的弊病。(2)立法完善立法完善,一般指法案变
15、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 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其主要内容通常包 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从立法价值角度看,立法完善作为目的在于使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的活动,旨在 为正式立法奠定基础的立法准备。另一方面,立法完善阶段的主要内容,绝大多数同 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的内容一样,属于立法性质的活动。当然,立法的完善是相对的。 法的“完整性只是永久不断地对完整性的接近而已”2010年南京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南京大学201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三小时)考试科目:612法理学适用专业:法学
16、院各专业注意:1 .所有答案必须写在“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答题纸”上。写在试卷和其他纸上 无效:2 .本科目不允许使用计算器。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 .实证分析方法2 .法律原则3 .权利4 .狭义的执法5 .法的体系解释6 .人权的法律化二、问答题(每题20分,共120分)1 .论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2 .结合相关事例,论述法律责任的理论根据。3 .试述自然法学家对于“法”的定义。4 .试述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5 .试述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重要意义。6 .阅读下列名言,阐述其中的法制意蕴。“无论是谁做出的判决,如果他没有让其中一方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哪怕判
17、决 事实上是正义的,他的行为也并非正当。”一一古罗马塞内加参考答案:南京大学201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三小时)考试科目:612法理学适用专业:法学院各专业注意:1 .所有答案必须写在“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答题纸”上。写在试卷和其他纸上 无效:2 .本科目不允许使用计算器。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 .实证分析方法答: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 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 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 客观性。2 .法律原则答:法律原则
18、是指法律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 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构成法律的三要素。法律原则有稳定 性、原理性以及灵活性等特点,在法律运行的过程发挥极大的作用。3 .权利答:权利又称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 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义务一起构成法律规范 的核心内容。权利可以理解为资格、自由或者可能性。4 .狭义的执法答:狭义上的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不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 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5 .法的体系解释答: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
19、文联系起 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 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 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6 .人权的法律化答: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人权既是政治概念,也是道德概 念,还是法律概念。人权的内涵丰富、外延广博。法律人权不过是人权之一部分,不 过是法律化了的人权而已。人权的许多内容之所以需要法律化,这是由法律人权与道 德人权、习惯人权等相较所具有的独特优点决定的。包括立法上的法律化和实施上的 法律化。二、问答题(每题20分,共120分)1 .论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
20、区别。答:(1)定义大陆法系也称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 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 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 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2)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很多不同,主要是因为历史传统差异,另外一些重大的 历史事件也产生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发展趋势上看,差异逐渐减小而不会消灭。判例地位不同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
21、而在英美法系,以普 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制定法编纂观念不同在法典的编纂方面,大陆法系认为制定新的法典是新社会和新政府确立的标志, 并且不允许司法机关问津立法;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甚至制定法愈 来愈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其法律渊源的主体。司法诉讼制度不同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而英美法系则采取归纳法的推 理方式;在诉讼模式上,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 或“庭辩式”;在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上,大陆法系的法官是法律的奴仆,而英美法系的 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职能。法律分类和
22、术语不同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 衡平法。2 .结合相关事例,论述法律责任的理论根据。 答:略3 .试述自然法学家对于法的定义。2014年南京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答:略4 .试述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答:法律监督体系,是一国不同种类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它受到一个 国家的国家形式、性质、政治体制、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呈现 出纵横交错、多层次的特点,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1)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的监督。国家监督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
23、的、特殊的地位。根据具体实施监 督的机关的不同,国家监督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 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 家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日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其监督的重点是行 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分为两种: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 方式对各种法律活动的监督。社会监督的状况,直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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