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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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20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爱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 的利益关系,鼓舞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进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力量的装置执行 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 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
2、能规格、开发状况、测试结果及使 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担当责任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担当责任的自然人。(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第四条受本条例爱护的软件必需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 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
3、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合同或者依 照中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爱护。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爱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 数学概念等。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 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规定。其次章软件著作权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打算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
4、补、删节,或者转变指令、语句挨次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供应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供应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酬劳。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酬劳。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
5、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 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商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商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 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 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 同享有,通过协商全都行使;不能协商全都,又无正值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挡他方行使 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安排给全部合作开发者。第十一条接受他人托付开发的软件
6、,其著作权的归属由托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商定;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商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十二条由我国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 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 有。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 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嘉 奖:(-)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施
7、、未公开的特地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 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当责任的软件。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爱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终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 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爱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爱护。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爱护期内,软件著 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 署
8、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 规定的爱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由我国享有。第十六条软件的合法复制品全部人享有下列权利:(-)依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力量的装置内;(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供应应他 人使用,并在全部人丢失该合法复制品的全部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但是,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9、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修改后的软件。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讨论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 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酬劳。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第十八条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第十九条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商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视为非专有权 利。其次十条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其次十一条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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