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能源项目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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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东县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能源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 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广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纳入国家和省、 市、县相关建设规划,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 利用的能源项目
2、,通过实行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涉及国家战略和国家安全或国家、省、市统一实施竞争性 配置以及国家、省、市已明确投资主体的能源项目除外。第三条 实行竞争性配置的能源项目,主要包括:燃气发 电、风电、光伏发电(集中式1生物质发电、抽水蓄能、新型 储能、热电联产(含分布式能源站)、地热发电、区域供冷供热、 LNG接收站(储罐1城镇燃气(含乡村县统筹建设的油气 主干管道,以及县政府确认的其他能源项目等。第四条 对于进行竞争性配置的能源项目,须已列入或计 划列入国家和省、市、县发展建设规划,具备较为成熟的建设 条件。第五条 项目竞争性配置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不实行公 开招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3、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 法规定办理。第六条 涉及民生能源项目的经营主体,鼓励社会资本通 过参股、收购或采用混合所有制等市场化方式整合确定。第七条县政府或县直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建设规划, 以及项目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等情况,牵头启动相关行业项目 竞争性配置工作,制定项目竞争性配置经营主体招标实施方案。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财政、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等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方案 制定单位将修改的招标实施方
4、案报县政府批准。招标实施方案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 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影响经济安全,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式、资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第九条 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后,县政 府或县直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招标人依法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工作,并公示招标结果。第十条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直业务主管部门 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告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 异议后,以书面中标通知书形式将中标结果告知招标人及中标 人。县政府或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在
5、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 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内容可包含但不限于招标实施方案的内容。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成立 具有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公司注册地以及项目公司股权事宜等 在合同中约定,依法完善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营业执照、 税务等手续,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建设和运营工作。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按项目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相应的投资 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出具审 查意见的内容,不再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导 致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的综合管理,审查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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