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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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函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直各单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地点性法规制定工程。市环保局在调查研究的根底上,起草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上报市政府。现将该送审稿及其说明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将修正意见于5月30日前书面反应给我们。附件: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5月7日联络人:赵金顺:89182957:8718202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根本原则和方针】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遵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共同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施行多污染物协同操纵,区域联防联控。第三条【政府责任和根本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治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到达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污染大气行为的监视检查,协
3、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视治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治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本市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大气污染预警应急联动机制。第四条【考核与约谈】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的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治理机构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的和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治理机构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的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其负责人,对未完成情况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或区域大气污染严峻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治理体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施行统一监视治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施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治理机构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5、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施行监视治理。开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保障工作,牵头能源构造调整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优化工业产业构造、操纵煤炭总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公安、交通运输、环保、海事、市场监视治理、质量技术监视、商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施行监视治理。城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餐饮油烟、干洗业等产生异味的行业和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露天燃烧行为的监视治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牧业活动、秸秆综合利用和非能源利用性质的农业秸秆燃烧行为的监视治理。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施行综合监视治理。城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政
6、根底设备养护、建筑物拆迁、地下管网建立、渣土运输、道路引起扬尘污染大气的监视治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矿山开发扬尘污染大气的监视治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高架、铁路和轨道交通在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大气的监视治理;公安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运输车辆运输过程扬尘污染大气的监视治理。财政、规划、市场监视治理、商务、教育、卫生、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施行本条例。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大气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监视大气环境保护和检举、控告的权利。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消费运营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7、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视治理权的部门的监视检查,不得在接受监视检查时故弄玄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染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视治理第七条【污染淘汰制度】 本市严格操纵严峻污染大气的产业开展。市经济信息化、开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规划,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产业工程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治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环境根底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开展和改革、环保等主管部门,定期制定严格的大气污染工程退出计划,调整落后产品、消费工艺和设备名录,报市人
8、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消费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顿消费、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名录范围的产品和设备。消费工艺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顿采纳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已淘汰的落后产品、消费工艺和设备,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移使用。第八条【浓度和总量操纵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操纵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相结合的治理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操纵指标。重点大气污染物名录和总量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政府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9、布施行。第九条【排污许可制度】 本市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备的运营单位和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十条【排污买卖制度】 本市鼓舞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买卖。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排污权需通过买卖获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买卖制度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治理设备运转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
10、位,大气污染物处理设备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撤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大气污染物处理设备因维修、毛病等缘故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到达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污染源监测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展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监管单位,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的监测网络。在线监测设备作为环境污染治理设备的组成部分,应当保持正常运转。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效性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在线监测数据能够作为处分的
11、证据和治理的依照。第十三条【企业环境应急治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消费设备和污染物处理设备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可能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才能建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负责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危害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平安的紧急情况下,所在地政府或者开发区治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迫性应急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顿排放污
12、染物,封闭部分道路,疏散遭到或者可能遭到污染危害的人员。第十四条【政府环境应急治理制度】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演练。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各自的行动方案。第十五条【大气质量监测、预测、预警制度】 市和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视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市和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建立大气环境信息和气象信息共享、预测预告会商等相关工作机制。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市环保局和气象局结合发布或市人民
13、政府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第十六条【应急响应制度】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行动方案。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大气应急指挥部依照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环保、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务微博、和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公众健康提示及建议,提示公众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降低室外工作强度等;环保、经济和信息化、住房与城乡建立、交通、城管、国土、公安、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暂停或限制排污单位消费,停顿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限制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
14、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第十七条【企业信息公布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重点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备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上述单位不得以保守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为由,回绝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及其监视监测信息。第十八条【企业违法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消费运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有关机构在受理和审查企业贷款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对严峻违背法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有关主管部
15、门和其他单位应当取消其财政、价格、税收等优惠政策,银行应当收紧或者停顿信贷效劳。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十九条【燃煤总量操纵】 本市施行燃煤消费总量操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治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改良能源构造,推行清洁能源的消费和使用,合理操纵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市开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能源利用开展规划,改良能源构造,合理操纵燃煤消费。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经济开展情况和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合理操纵燃煤消费总量,并确定燃煤消费总量削减目的和操纵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工程在进展环境妨碍评价前,应满足所
16、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第二十条【清洁燃料与禁燃区】 本市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高硫分、高灰分等未到达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鼓舞燃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第二十一条【集中供热】 工业集中区应当开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处理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原有分散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应当限期淘汰。企业自备燃煤电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等其他清洁能源。市开展和改革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推进计划。第二十二条【禁止新建燃煤电厂】
17、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燃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工程外,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企业新建、扩建燃煤(含水煤浆)、燃油等高污染自备热力供给站;禁止自备热力供给站新建、扩建配套发电机组。第二十三条【燃料污染操纵】 火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以及钢铁、建材、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消费过程中排放含硫化物或氮氧化物气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工业园区建立】 本市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消费的要求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立,通过合理规划工业规划,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工业园区鼓舞建立
18、技术含量高、资源耗费低、环境污染小的工程,优先引进大气污染程度低的工程。第二十五条【消费废气操纵】 钢铁、建材、电力、汽车制造、水泥、船舶制造、家具制造、铸造、包装印刷、电子和制药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行业,应当加强精细化治理,采取集中搜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操纵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十六条【挥发性有机废气操纵】 本市鼓舞销售、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在化工、外表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使用。使用有机溶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消费和运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展,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
19、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工业消费企业,应当建立台帐,记录消费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第二十七条【石油、化工有机废气操纵】 石油、化工及及合成材料等行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操纵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排放,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加强对管道、设备进展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发生泄漏的应当及时修复。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运输车船等,应当装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操纵】 消费、使用、存储、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风险治理,定期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展监测,按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采取有
20、效措施防备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依照国家公布名录为准。第二十九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操纵】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行清洁消费,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装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废弃物燃烧企业应当建立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燃烧设备工况的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同时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视。二噁英产生单位,应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烟气和飞灰二噁英监测工作,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主动向社
21、会公开。第三十条【可燃性气体处理】 工业消费、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展污染防治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公共交通与绿色出行】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倡导公民绿色出行,倡导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使用非机动车或者步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依照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限制、禁止高污染车辆驶入区域。
22、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需要,研究制定车辆更新淘汰标准,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和公交、环卫等部门应当领先推行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宁波港区内部使用的运输车辆、挪动机械、拖车、轮胎式龙门起重机等码头作业设备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作为燃料。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与海事部门、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在本市逐步推进进入宁波港的船舶使用低硫油,靠泊船舶采纳岸基供电。第三十二条【达标排放及提早施行标准】 在本市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挪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污染
23、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船舶。市人民政府能够依照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和机动车、船、非道路挪动机械排气污染程度,采取提早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船、非道路挪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提早供给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和船舶排放标准的成品油、施行更严格的环保标志治理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非道路挪动机械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第三十三条【环保标志治理】 本市对机动车和船舶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治理。环保标志详细治理方法分别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鼓舞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船提早报废,详细方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未获得有效环保检验合格标
24、志的机动车船不得行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借环保标志。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核发机动车道路运输证、通行证等相关证件时应优先考虑使用清洁能源、低污染的车辆和船舶,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船不予办理相关证件。第三十四条【监视检测】 公安、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展监视抽测,海事部门应当对在通航水域内行驶的机动船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展监视抽测。在用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员和在航机动船运营人员或者船员应当配合公安、交通运输、海事和环保部门的监视抽测,不得回绝、阻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能够分别对行驶的机动车船施行遥感监测,经有效性认定的遥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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