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三章法律渊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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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渊源概述法律渊源概述一、法律渊源的概念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是指由国),是指由国家或社会所形成的,能够成为法官裁判家或社会所形成的,能够成为法官裁判依据或者人们行事准则,具有一定法律依据或者人们行事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规范的表现形式。效力和法律意义的规范的表现形式。注意:法律渊源还有其他一些不常用的含义历史渊源 理论渊源 文献渊源社会渊源:相关概念1、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的划分2、法律形式法律的存在状态、外部形态或者表现形式,比如法律规范的载体是什么,它以什么形式
2、表现出来以便为人们所了解。二、法律渊源的分类二、法律渊源的分类法律渊源意味着法院和行政机关可以从哪里寻找根据以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这里,我们以这些根据的来源的不同或者效力的大小为标准,把法律渊源分为两类,即正式的法律渊源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一)正式的法律渊源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对于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具有约束力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1制定法制定法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意识制定的以法律条文形式表达的规定,例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判例法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做出判决之成例,如果此种判决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便成为该国的一种法律渊源。3习惯法习惯法
3、是国家认可社会上已通行的某种习惯具有法律效力而产生的法律,这些法律一般不以法律条文形式表达出来,有时甚至不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来。4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确定相互关系的权利义务协议。(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对于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具有说服力而无约束力的某些规则、原则或观念;这种渊源对于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从事某种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起着参考作用。非正式的法律渊源通常有正义、习惯、公共政策、客观知识、权威性学说(法理)等。1正义在这里,正义是指一个社会流行的关于何谓公平、合理的价值观念。2习惯习惯指社会上通行的、为人们实际遵守的比较明确的常规性做法。
4、当违反一种常规性做法,可能招致社会的惩罚性反应时,这种做法就成为习惯。3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有关必须达到的集体目的或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这种决定一般来说旨在改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的境况,促进整个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实现。4客观知识理性与事物之性质实际上是一种知识,即人们对事物内在规律的认识。人们有时候根据这种认识来确定某一个法律规定的意思,或者根据这种认识做出判决。5权威性学说或法理权威性学说或法理主要是指某些法学家对法律所做出的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第二节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一、正式的法律渊源一、正式的法律渊源(一)宪法(一)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修改通过
5、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分别四次通过了宪法的修正案,在1999年修正案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二)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包括关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所谓“其他的基本法律”,主要指其内容涉及全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并要求他们普遍遵守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或称非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除基本法律调整以外
6、的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和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中国重要而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律渊源。行政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事项。(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军事法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军事规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五)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较大的
7、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中,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可以根据授权制定一种特殊的地方性法规,即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的市”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徐州,苏州(六)自治法规自治法规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条例,一般是指规定关于本自治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
8、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作用相当于联邦制国家的州宪法。单行条例,一般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和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做出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或者规定本自治区某一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年月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年月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 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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