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试刊)第二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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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刊评论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公正司法,促进和谐,是人民司法的庄严使命,是每个法官的价值追求,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三项承诺”,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在于促进社会和谐。为促进和谐,刑事审判应当贯彻“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杀人、抢劫、强奸、贩毒、黑恶势力等犯罪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发性犯罪,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防止一提和谐,就轻纵犯罪。另一方面要努力化解矛盾。在自诉刑事案件中,注重调解
2、,力争案结事了,以免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在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贯彻轻缓原则;在审理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要注重协调沟通,促使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之间的和解。同时,要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工作,积极探索对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为促进和谐,民事审判应当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由于受经验、能力、水平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公正司法,促进和谐!官认定的事实会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的差异和距离,但是法官应努力使裁判认定的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要用心体会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强化诉讼调解,力争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进一步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
3、围,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不能将法院审判仅仅局限于调解工作,切莫忘记,能够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公正裁判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为促进和谐,行政审判应当“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和资源环保等群体性和敏感型的案件,要预先研究对策,防止事态扩大;要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力量,全力做好维稳工作;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提高行政审判的协调水平,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和谐社会追求的必须是公正的和谐,不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求得短暂的和谐,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建立的保障。
4、在办理案件中要注意处理好依法公正审判的大和谐与一时一事的小和谐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大和谐是一时一事的小和谐的结果,没有小和谐就没有大和谐。另一方面,如果小和谐影响到大和谐,则应当自觉服从大局。如,有些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赔偿积极,被害人家属也谅解,但由于被告人造成的后果过于严重,如不予依法打击,对交通安全这个涉及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不利,因此仍然不能判得过轻或适用缓刑。此外,还要防止一些人以和谐为名,行关系案人情案之实,打着和谐的旗号,非法干预办案。这种破坏和谐的现象,应当引起警惕。!案 例 指 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 办#$(总第 期)编辑委员会主任:应勇副主任:王幼璋包祥水委
5、员:童兆洪杨育林高杰钱建军徐杰俞新尧华关祥童志兴宓晓平王亚飞目录一、刑事周华兵交通肇事案%&王登明非法侵入住宅案%(王杨红盗窃案%)蔡定富故意伤害案%*方强威、陈战峰故意杀人案%*+二、民事罗倩诉浙江黄岩奥士达工贸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徐惠梅、刘纪展诉衢州三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刘成功、刘成立股东权纠纷案%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案%,三、行政丽水市湾岙水路货物转运站诉原丽水地区交通局交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绍兴县富强福利厂诉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案%-)四、执行陈汉初、吴荣蓉执行异议被驳回案%&征稿启事%&,编 辑 部
6、主编华关祥!周华兵交通肇事案刑事【裁判要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被告人是否判处缓刑,应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综合考量。对被告人具有道路斑马线上肇事、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犯罪情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鹿刑初字第%号(#$年&月(日)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刑终字第(号(#$年(月)日)【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华兵,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温州公交集团一汽公司驾驶员,住黄冈市路口镇南湖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 月(日
7、上午+时许,被告人周华兵驾驶公交(#路大型客车(牌号为浙,-#()沿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民航路交叉口右转弯时,因不注意观察,将骑自行车上学行至斑马线的 岁少女黄正一碰倒并碾压,致黄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华兵当场报案并及时送被害人至医院抢救,后返回事故现场接受调查。经温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周华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温州公交集团公司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周华兵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能投案自首,提请依照 中华
8、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周华兵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华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周华兵能投案自首,且死者家属已获得赔偿,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华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周华兵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要求适用缓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认为:周华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
9、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周在案发后能及时报案并送被害人至医院抢救,后返回现场接受调查,可视为自首,且被告人!家属已获得经济补偿,原审已予从轻处罚,但在斑马线上压人致死,社会危害较大,原判对其不适用缓刑并无不当。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华兵上诉提出适用缓刑的请求不予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是否应该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10、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照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认为,本案被告人符合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但刑法规定的是“可以宣告缓刑”而不是必须宣告缓刑、应当宣告缓刑,即是否宣告缓刑,还要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罪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种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适用缓刑的观点,不仅与立法本意不符,且在实践中行不通。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斑马线上发生负有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并致他人死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从保护公共安全的大局,尊重生命的理念出发,不宜对其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11、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使;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斑马线既是行人安全通过人行横道的保证,也是对驾驶者的一种提醒。驾驶者行经斑马线时应密切注意观察行人的动态情况安全通行。否则,应视为对行人生命的漠视,对生命的极端不尊重。如果行人在斑马线上行走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话,那么,公共安全又从何谈起。当前,随着我国的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增加,交通肇事成为最为常见易发案件,已成为危害人们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目前全社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大幅增长,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作为法官就有责任通过处
12、理好每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来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全体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权,保护生命,警示驾驶者提高安全驾驶的意识,引导驾驶者依法安全驾驶。对严重的交通肇事犯罪分子不分情节都适用缓刑会使一些人认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只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后就不会被判实刑,不会失去人身自由,从而导致更多的驾驶人员不尊重他人的生命,进而诱发更多的交通案件,造成更多的无辜人员因交通肇事而伤亡。特别是在当前老百姓所关注“马路杀手”现象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根据不同案情 对一部分重大交通肇事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不仅惩罚了此类犯罪,还发挥了法律对行为的引
13、导功能,更是彰显了法律对个体生命的高度关怀。因此,本案一、二审的裁判,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值得倡导的。当前 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处理中,要防止缓刑适用过滥的情况,我们认为,为了保护全社会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生命的观念,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酒后驾驶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交通肇事致二人以上死亡、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或者致五人以上重伤的;(&)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斑马线上致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撰稿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任国权!通讯编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14、梁 剑)王登明非法侵入住宅案【裁判要旨】被告人以撬门开锁等方式入户盗窃,虽没有窃得任何财物,不构成盗窃罪,但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理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用足用好刑法规定,有效打击入户盗窃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案例索引】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甬北刑初字第)&号(#()年$月*日)【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登明,男,*)&年 月#日出生,四川省剑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汉阳镇七里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15、查明:#()年 月&日下午&时许,被告人王登明利用螺丝刀撬门、以银行卡作为插片开锁的方式,非法进入北仑区洪塘街道候茂均的暂住房,翻找屋内物品却一无所获,后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登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登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审判】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登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登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一审判
16、决后,被告人王登明没有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评析】本案是我省公检法三部门于#$年%月&日联合制定的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下发后,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入户盗窃但尚不构成盗窃罪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一、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客观上必须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并且窃取财物的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如果所偷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根据最高人
17、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至二千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情况,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数额较大起点标准。%(年,浙江省公检法三机关确定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是一千元。#$年)月%日,我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了 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对盗窃罪数额起点标准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一千元提高到二千元。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撬门、开锁为手段,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但由于被告人在被他人当场抓获时还未窃得任何财物,无法满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从刑法
18、理论上讲,没有偷到财物,属于盗窃未遂。这与偷到财物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有一定差别。对于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非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以数额巨大财物作为盗窃目标,不能认定为盗窃情节严重,因此不能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二、本案被告人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本案被告人采用撬门、开锁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企图盗窃。盗窃是目的,侵入他人住宅是手段,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在以往的判决中,入室盗窃基本上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很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的。原因在于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要高
19、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便盗窃罪在具体案件中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刑相同,通常情况下也是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而不以手段行为定罪处罚。还有一个原因是入室盗窃的入室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一定争议。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影响他人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看,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他人的居住安宁权或者居住权,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至于非法侵入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刑法没有明确要求。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住宅必须比较严重地影响住宅主人的正常生活和安宁,才能构成犯罪
20、,例如,将死者的尸体强行停放在他人的住宅内,或者赖在他人房屋内多天不肯离去,严重!影响住宅主人的生活安宁。而一般的情节较轻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入室盗窃是偷偷潜入,对他人日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损害并不明显。很多时候,住宅主人不在家中或者虽在家中但并不知道小偷已经入室,发现自己家中被盗,往往都是事后。因此,也有观点认为,入室盗窃不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入室盗窃的入室行为,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首先,入室盗窃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小偷入室,当然没有经过住宅主人的准许,也不可能得到准许,因此,构成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这里的入室盗窃是排除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利用窜门而顺手牵羊
21、的盗窃行为。熟人窜门是经过住宅主人的准许进入,也未对他人的居住安宁构成妨碍,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次,入室盗窃也对他人的生活安宁造成影响。如果住宅主人即时发觉小偷入室,显然会影响其生活的安宁,即使小偷侵入住宅当时主人没有发觉,但是入户盗窃翻动物品或留下作案痕迹,同样会给住宅主人带来心理上的恐慌,严重影响其生活的安全感。当然,我们认为,入室盗窃的入室行为,毕竟是盗窃的牵连行为,与主观上直接就是要妨害他人住宅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有所不同。因此对入室盗窃的入室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还是要有所限制,要考虑行为人非法侵入的手段,以及是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并不是只要入室,就定非法
22、侵入住宅罪。意见 中列举了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或者携带凶器入户或入户后准备凶器的,或者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都可以认定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情形,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住宅的门本来就是敞开的或者没有上锁,小偷能够随便进入住宅,那么,不宜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再次,从主观来看,入室盗窃同时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和实施盗窃的故意。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本案判决的指导意义意见的出台,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近年来,我省侵财性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以上,且呈现出
23、高位连续攀升的势头,其中入户盗窃案件占盗窃案件总量的%&$左右,并且该类案件极易转化为抢劫、抢夺、伤害甚至杀人等恶性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基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起刑点,有关机关对尚未构成盗窃罪的入户盗窃行为只能处以治安拘留,未能有效打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本案承办法官及时根据意见 精神,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不仅有利于加强打击入户盗窃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也将严厉警示后来者,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
24、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此类案件今后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撰稿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张军斌通讯编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刘延和)!王杨红盗窃案【裁判要旨】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且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在三至十年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法庭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案例索引】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刑初字第%#号(#$年$月&日)【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杨红,女,()*年 月#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汉族,农民,住瑞安市马屿镇蛰丰村。瑞安市人民法院经
25、审理查明:#$年+月+日晚,被告人王杨红在瑞安市马屿镇河湾新村$幢*单元#室其朋友洪美平家玩耍时,发现洪将大额现金放在卧室的红色旅行袋里。次日上午&时许,被告人王杨红乘洪美平外出之机,窜至其家中,从红色旅行袋里窃取现金#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杨红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已退出上述赃款返还失主。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杨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杨红归案后已退清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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