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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国 法 制 史讲授人:程 方电话:13964191185 邮箱:chengfang20042003 本章大纲 内 涵 研究对象 研究现状 中华法系 意义和注意问题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1、作为历史概念使用 指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2、作为学科概念 是指研究中国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变化及其规律的学科。早期法制 公元前21世纪至1949年 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 近现代法制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和立法成果,以及一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起规范和调解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2、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
2、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3、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4、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宏观法制状况。5、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对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乡 约 (宋)吕大钧、吕大临:吕氏乡约 (明)王阳明:南赣乡约族 规4、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宏观法制状况。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史记酷吏列传5、研究各个时期对法
3、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学派代表人物代表作儒家孔子、孟子、荀子孔子、孟子、荀子道家老子、庄子道德经、庄子墨家墨子墨子法家韩非、李斯韩非子名家公孙龙公孙龙子阴阳家 邹衍 散佚纵横家苏秦、张仪 主要言论传于战国策杂家吕不韦吕氏春秋农家许行 吕氏春秋小说家 虞初/法法 家家:经济上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政治上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 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思想和教育方面: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
4、教,以吏为师。教,以吏为师。儒儒 家家:维护维护“礼治礼治”,要求以,要求以“礼礼”作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作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则;提倡提倡“德治德治”,主张,主张“教化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反对不教而杀;重视重视“人治人治”,提倡,提倡“贤人政治贤人政治”。三、中国法制史发展概述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1、中国早期法制(公元前、中国早期法制(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世纪至公元前770年)年)夏、商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法律比较粗糙。西周法律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完善。特点:法律以习惯法
5、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不成文的。2、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公元前、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年至公元1840年鸦片年鸦片战争)战争)(1)春秋时期(2)战国时期(3)秦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4)隋唐时期(5)宋元明清时期 经济上:井田制瓦解 政治上:礼崩乐坏,周室衰微 反映在法制方面,各诸侯国纷纷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开始制定并公布成文法,以维护新兴阶级的利益。成文法确立时期代表性成果:法经(3)秦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秦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 秦代:以法治国 汉武帝之前:汉承秦制 汉代 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元帝以后:儒家化逐步加强 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
6、。於是使骑捕,属之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4 4)隋唐时期)隋唐时期 中华法系成熟和定型时期。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最有代表性的法典,不仅对中国封建社会立法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于东亚各国的法律也有重要影响。法
7、律儒家化,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代基本完成。(5 5)宋元明清时期)宋元明清时期 中国古代法制进一步发展:中国古代法制进一步发展:立法技术更加成熟,这一时期先后出现了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著名法典。逐渐走向衰落:逐渐走向衰落:皇权不断强化,法律成为君主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廷 杖 3、近现代法制(、近现代法制(1840年年1949年)年)(1)清末变法修律(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3)北洋政府时期(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四、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中华法系的起源、发展及解体2、中华法系的特点从来源看,从来源看,都以中国法为蓝本,中国法是母法与核心;从形式上说,从形式上说,都是成文法典
8、,以“律”和“令”为主要法律形式;从法的观念来说,从法的观念来说,都是以儒家学说为主流,礼法结合;从法的内容性质上说,从法的内容性质上说,主要是关于刑事和行政管理的法律,还有小部分关于婚姻家庭的,而成文的私法并不成熟;从实施上来看,从实施上来看,行政与司法在中央和地方呈现不同状态,中央司法独立,地方行政司法合一;从审判上看,从审判上看,刑事案件严格依律行事,民事案件侧重调解而非宣判;法法 系系概概 况况中中华华法系法系 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心,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心,在地域上在地域上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
9、岛部分地区。时间上时间上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完善的标志。到隋唐时期成熟,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完善的标志。大陆法系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英美法系 指英国从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世纪
10、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度。印度法系印度法系 指公元指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 是中世是中世纪纪信奉伊斯信奉伊斯兰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总称,是指公元称,是指公元79世纪
11、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张晋藩主编: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张晋藩:中华法系研究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朱勇主编:中华法系(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在对不同国家间的法律体制进行比较时,学术界习惯上将在一国或一种法律体制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称为“xx法系”。两个基本条件:1、必须有一个体系完备、特征明显的母法体系;2、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
12、,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完善的标志。19世纪中期,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侵略和文化侵蚀,中华法系逐渐土崩瓦解。五、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和研究现状1、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 2、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与发展3、1949年1978年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坎坷命运4、1978年以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繁荣发展 关于法律制度的记载,最早见于东汉班固的汉书刑法志。薛允升:汉律辑存、唐明律合编、读例疑存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梁启超1904年发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是第一部由中国人撰写的中国法制通史著作。1904年日本学者浅井虎夫出版了支那法制史,1906年被邵修文、王用宾译成中文,改名为中国历代法制史,从此中国
13、法制史开始作为一种学科名称。1979年至1989年:迅速发展时期20世纪的最后十年:中国法制史发展的黄金时期新世纪以来:多元化和深化时期六、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完善知识结构。七、学习中国法制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重历史背景知识、注重历史背景知识 2、注意史料的、注意史料的运用运用直接史料对间接史料官家的记载对民间的记载 本国的记载对外国的记载 近人的记载对远人的记载 不经意的记载对经意的记载 本事对旁涉 直说与隐喻 口说的史料对著文的史料傅斯年(1896-1950)1、无意或有意的错误 无意的错误:无意的错误:子夏之晋,过卫,有读史记者曰:“晋师三
14、豕涉河。”子夏曰:“非也,是己亥也。夫己与三相近,豕与亥相似。”至于晋而问之,则曰,晋师己亥涉河也。吕不韦吕氏春秋察传 有意的错误:有意的错误:2、春秋笔、春秋笔 高祖为人,隆准而龙颜,美须髯,左股有七十二黑子。仁而爱人,喜施,意豁如也。常有大度,不事家人生产作业。当是时,秦兵强,常乘胜逐北,诸将莫利先入关。独项羽怨秦破项梁军,奋,愿与沛公西入关。怀王诸老将皆曰:“项羽为人僄悍猾贼。项羽尝攻襄城,襄城无遗类,皆坑之,诸所过无不残灭。且楚数进取,前陈王项梁皆败。不如更遣长者扶义而西,告谕秦父兄。秦父兄苦其主久矣,今诚得长者往,毋侵暴,宜可下。今项羽僄悍,今不可遣。独沛公素宽大长者,可遣。”卒不许
15、项羽,而遣沛公西略地。史记高祖本纪 骑士归,郦生见骑士曰:“沛公不好儒,诸客冠儒冠来者,沛公辄解其冠,溲溺其中。与人言,常大骂。”郦生至,入谒,沛公方倨床使两女子洗足,而见郦生。郦生入,则长揖不拜,曰:“足下欲助秦攻诸侯乎?且欲率诸侯破秦也?”沛公骂曰:“竖儒!夫天下同苦秦久矣,故诸侯相率而攻秦,何谓助秦攻诸侯乎?”郦生曰:“必聚徒合义兵诛无道秦,不宜倨见长者。”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当此时,彭越数反梁地,绝楚粮食,项王患之。为高俎,置太公其上,告汉王曰:“今不急下,吾烹太公。”汉王曰:“吾与项羽俱北面受命怀王,曰约为兄弟,吾翁即若翁,必欲烹而翁,则幸分我一杯羹。”项王怒,欲杀之。史记项羽本纪3、
16、董狐笔、董狐笔 晋灵公不君,厚敛以雕墙;従台上弹人,而观其辟晋灵公不君,厚敛以雕墙;従台上弹人,而观其辟 丸也;宰夫肠熊蹯丸也;宰夫肠熊蹯不熟,杀之,置诸畚,使妇人载以过朝。赵盾、士季见其手,问其故,而不熟,杀之,置诸畚,使妇人载以过朝。赵盾、士季见其手,问其故,而患之。患之。宣子骤谏,公患之,使锄麑贼之。宣子骤谏,公患之,使锄麑贼之。秋九月,晋侯饮赵盾酒,伏甲将攻之。秋九月,晋侯饮赵盾酒,伏甲将攻之。乙丑,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子未出山而复。大史书曰:乙丑,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子未出山而复。大史书曰:“赵盾弑其赵盾弑其君。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不然。”对曰:对曰:“
17、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子曰:宣子曰:“乌呼,乌呼,我之怀矣,自诒伊戚我之怀矣,自诒伊戚,其我,其我之谓矣!之谓矣!”孔子曰:孔子曰:“董孤,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董孤,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左传左传宣公二年宣公二年参考书目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李侃主编:中国近代史,中华书局 2008年版。魏宏运主编:中国现代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马小红、姜晓敏著: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 版。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学四十年,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9年第4、5期。陈晓枫、柳正权:中国法制史研究世纪回眸,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二十六史:本纪、刑法志、职官志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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