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 正当化事由之一_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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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安乐死(论文范例)三阶层论 四要件说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 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 正正当当防防卫卫紧紧急急避避险险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安乐死推定的承诺被被害害人人承承诺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第O节 正当化事由概说正当化事由概说(违法阻却事由)1 1、形式违法性、形式违法性、形式违法性、形式违法性:构成要件该当(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条件)2 2、实质违法性、实质违法性、实质违法性、实质违法性:(1)法律禁止何种法益侵害?v受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问题(2)法益之间冲突时,法律允许什么优先?
2、v违法阻却事由3 3、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根据、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根据、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根据、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根据v为了正当的目的而采取的适当手段(1)社会相当性说)社会相当性说(手段:行为无价值论)(2)法益衡量说)法益衡量说(目的:结果无价值论)v利益阙如原理:被害人承诺v优越的利益原理:紧急避险Text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安乐死被害人承诺业务行为法令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刑法理论中的正当化事由刑法理论中的正当化事由第一节第一节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v第20条 一般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3、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v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v 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可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
4、卫)二、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二、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一)防卫起因(一)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不法侵害:(1)不法性: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 (2)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防卫必要性)(3)人的侵害,现实的侵害1、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的侵害行为:应当视为不法行为,原则上应允许正当防卫,但出于人道考虑应尽量避免。2、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分为三类:3、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4、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
5、卫:对自己进行的防卫挑拨不可防卫;但对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引起对方侵害,或者预想只会引起对方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可实行正当防卫。5、对过失行为、对过失行为6、为保护赃物而防卫的情况、为保护赃物而防卫的情况7、不符合起因条件的防卫:假想防卫假想防卫 (1)理解:假想防卫是指没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但防卫人误认为存在着不法侵害,或者客观上存在着侵害,但这种侵害为合法的,而防卫人不明了其行为合法性而进行防卫,造成损害的情形。(2)性质:认识错误,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过失或者意外事件意外事件 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案例:陈学谷扎伤民警(二)防卫时间(二)
6、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结束时间l(1)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开始(着手说)。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已开始(直接面临说)。l(2)结束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如罪犯抢劫既遂后被害人夺回财物。l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也被作为特例认为是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对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2、预先设立防卫装置预先设立防卫装置防卫的问题l(1)如行为本身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则不被允许l(2
7、)如行为本身不违法,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了作用,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一般可认为是正当防卫l(3)如行为本身不违法,但损害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不是正当防卫 3、不符合时间条件的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1)防卫不适时: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防卫”的,分为事前加害和事后加害。(2)性质:A、故意犯罪: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束;B、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时间;C、意外事件:客观情况使防卫人不可能预见。4、案例、案例:董玉环打死其子案(三)防卫对象(三)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 1、多人共同违法犯罪侵害本人的情况 2、不得已要挟第三人制止侵害的,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8、3、防卫对象既可是人身也可是财产 4、对物防卫的处理 5、不符合对象条件的防卫:防卫第三人防卫第三人 (1)理解:防卫第三者是指的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对与不法侵害无关的第三人实施防卫,造成损害的行为。(2)性质:A、故意犯罪:明知防卫对象针对的不是不法侵害者 B、假想防卫(过失犯罪或无罪):误认第三者为不法侵害人(四)限度条件(四)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基本适应说、必需说、折衷说 2、必需说,考虑三方面因素:(1)不法侵害的强度 (2)不法侵害的紧迫性(缓急)(3)不法侵害的严重性(权益)3、不符合限度条件:防防卫过卫过当当(明显超过,重大损失)(1)性质:A、过失致人
9、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B、假想防卫过当:过失 (2)处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案例:牛某与李某殴斗案(五)防卫意图(五)防卫意图:防卫意识 1、认识因素(前提条件)和意志因素(目的正当)2、不符合意图条件的防卫、不符合意图条件的防卫 (1)挑拨防卫:故意犯罪 (2)互相斗殴:故意犯罪、有可能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故意犯罪 3、案例:于某故意伤害案 三、特殊防卫三、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O)定义(一)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意图条件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对象:不法侵害人;意图:防卫起因条件起因条件防防卫卫限度限度一般正当防卫一般的不法侵害,包括除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10、罪之外的其它可防卫犯罪、可防卫的一般违法行为有限度限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无过当防卫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无限度限制: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二)(二)起因条件特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严重暴力严重暴力犯罪 (1)暴力:排除非暴力的严重犯罪 (2)严重:排除一般的暴力犯罪 2、限于危及人身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排除财产犯罪。3、例举例举未穷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1)不限于上述列举罪名 (2)所列举的罪名并非全部能够适用特殊防
11、卫 (3)“行凶”:侵害人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不甚明了,但极有可能造成被害者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三)限度条件特殊:可以致人伤亡致人伤亡(四)案例:叶某故意杀人案 现实中的正当防卫案件:1、2、3 讨论:邓玉娇案讨论:邓玉娇案邓玉娇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09年6月16日)v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
12、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v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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