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律对传统法律制度“亲亲相隐”的摒弃,法制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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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法律对传统法律制度“亲亲相隐的摒弃,法制史论文自公元前 21 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法令便开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殷商在沿袭夏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又使其得到进一步发展,直至西周时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发展到昌盛。此后经过历代王朝的传承与变革,中国法律制度迄今已有 4 000 余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发展进程中,有一项制度一直存续了 2 000多年,那就是 亲亲相为隐 。 一、 亲亲相隐 的历史发展与内涵 亲亲相隐 又称 亲亲得相首匿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对隐匿者减免刑罚。在我们国家传统社会中,实行 亲亲相隐 制度是为了
2、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稳固君主专制统治。 作为我们国家法制史上一个悠久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其萌芽是春秋时期的 亲亲 、 尊尊 。父母对子女慈祥敬爱,子女对父母孝敬,兄长友善,弟弟谦恭,即 亲亲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言听计从,从不犯上作乱即 尊尊 。此项制度正式确立于西汉,1我们国家初次肯定卑幼为尊长隐瞒罪行的正当性是在汉宣帝地节四年( 公元 70 年) ,而构成完备的制度体系是在唐代。此后,这一做法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中,存续了 2000多年的 亲亲相隐 制度被视为封建糟粕而废弃。 我们国家现行刑法第 310 条明确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3、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 3 年下面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下面有期徒刑。 西方亲属容隐法律思想的萌芽,能够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如西方式方法律制度中关于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罪行的规定: ( 1) 亲属之间互相盗窃不产生诉讼关系,假如卑幼未经许可告长辈,任何人能够卑幼状告长辈的行为提起 刑事诉讼 ,2( 2) 假如卑幼和长辈之间互相告发,卑幼丧失继承权; ( 3) 家长或父亲有权不向受害人交出犯法的子女,即能够藏匿拒捕。 二、 亲亲相隐 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一句名言: 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句话准确地讲明了法律问题不仅仅仅是法律问题,
4、也是文化问题。对于世界各国而言,法律文化都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实践中逐步构成的,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仅仅仅是这些文化在不同时期的外在表现罢了。中国作为一个有着 5 000 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其法律文化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自汉武帝 废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来,主张 礼治 的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传统法律将伦理作为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将家庭中的道德伦常看得极为重要,以为宗法等级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家庭准则和社会规范,为了让社会成员都遵守这些规范,遂将其转化为法律,通过国家强迫力来保证施行,并且在价值取向上,将宗法制度作为法律制定的重要标准,而法律只是被
5、附加了刑罚的伦常罢了。在这样的价值取向和法理观念下,中国传统法律往往带有浓重的伦常色彩。 亲亲相隐 就是最好的例证。 亲亲相隐 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礼法并用是我们国家古代法律的特点。此种做法有利于避免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这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伦理色彩。4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曾经有学者把中国传统法律称为 伦理法 ,以为 儒家之法是伦理法 。在儒家思想中, 孝 占据着重要地位,而 亲亲相隐 尤其是最初的 子为父隐 正是儒家 孝道 思想的具体表现出。这种长期在中国历史上占据独尊地位的儒家思想是 亲属相隐 原则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原因。 亲亲相隐 制度营造了一种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的和谐社
6、会环境,有利于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封建君主的 大家长统治 。这就是其能够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的政治原因。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 以农为本 的社会,通过家庭成员的互相协作来完成农业生产成为社会生产实践的主要内容。儒派人物和古代统治者认识到这一点,便愈加重视农业生产而抑制商业的发展。农民重义轻利,这里的 义 其实就是 礼 ,因此,一种建立在血亲关系之上的包罗万象的行为规则和行为仪节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并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渗入到每个中国人的灵魂深处。这是 亲亲相隐 原则在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的经济原因。 在中国传统社会,小农经济是社会生产实践的主要内容,重农抑商的经
7、济政策,制约了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只能以血缘和土地为核心,使得中国传统法律往往带有浓重的伦常色彩。在这种法律文化的影响下,人与人之间的联络以及交往以深切厚重的人类道德情感来维系,而不是通过法制的方式方法来维系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人民创造了以伦理纲常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而传统法律文化又塑造了将伦理纲常作为社会生活根本准则的人民。 亲亲相隐 自然而然地具体表现出了血缘关系在司法公正面前的例外,在传统法律制度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从中国历代王朝的更迭中我们看出,很多朝代都是由于尖锐的社会矛盾无法调和,或引发战乱,或激发农民起义,最终走向衰败。因而,统治者们总是要求人们 重德 重礼 重伦常 ,用
8、封建宗法制度来约束人们的心智,使其缺乏权利观念、丧失维权意识,进而减少社会矛盾,以求人和、家和、国和,进而维持皇权与封建专制制度的稳固,由于只要这样才能永保江山社稷永享贵族特权。 亲亲相隐 制度减少了诉讼的数量,缓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封建专制统治,天经地义地遭到封建统治者的竭力推崇。然而,这种制度对维护封建统治所发挥的作用只是暂时性的,人们走出封建专制思想的桎梏恍然觉悟之时,就是封建专制统治灭亡之日。 注重人的内在修养,轻视对外在客观规律的探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价值导向之一。由于太过注重德行修养,忽视了对个人权利观念的塑造,不可避免地造成人们的愚忠和愚孝,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封建宗法等
9、级观念最大的弊端,就是容易太多地参加人的感情因素,不能理性地看待问题。由此也就不难理解,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华而不实 的道理了。 三、现代法律摒弃 亲亲相隐 我们国家传统法律文化对后世的影响极其深远。直至清末,我们国家原有的法律制度最终在西方侵略者的炮火下崩溃,但是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仍然延续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新中国成立之后,立法者以当代法治的 法律至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平正义 等为原则,摒弃了传统法律制度中的 亲亲相隐 制度,是结合新时期的时代特征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和创新,赋予了新时期法律文化新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特征。 第一,是帮助人们彻底走出封建宗法等级观念束缚,建立新的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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