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代理合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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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商务代理合同3.1 合同概述3.2 委托合同3.3 行纪合同3.4 居间合同习题与考虑题3 商务代理合同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理解合同的根本知识以及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实际操作技巧和才能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成立条件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确实定的建议和要求。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内容详细确定;第二,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概述2要约的生效对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依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而不同。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要约的,记
2、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时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送达要约的,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者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指定系统的时间,或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的到达时间。3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以下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概述3.1.1.2 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受要约人完全同意了
3、要约人的建议和要求,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要件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一般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合同概述3承诺期限的计算?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生效。承诺也是可以撤回的。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概述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
4、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拘谨力。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合同具有怎样的效力取决于法律作出怎样的评价。合同成立之后,既可能因符合法律规定而生效,也可能因违背法律规定或意思表示不完全而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概述合同的生效1一般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就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谨力。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如今当事人违背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生效的时间,根
5、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合同概述2特殊合同的生效超越才能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方可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签定的合同,法定代理人应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概述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例如,甲与乙约定,假如甲购置到房屋,就由乙装修,甲乙之间的装修合同的效力就取决于甲是否可
6、以买到房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失效。例如,甲与乙约定,如甲将来从单位分得住房,就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的合同。其中,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概述合同的无效和撤销1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有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并不一定是全部无效,有的只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患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同
7、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概述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一方当事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导致合同可能变更或撤销的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具备上述条件的合同最终是否被撤销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以及撤销权人在撤销期限内有效期1年是否行使撤销权。合同概述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欠缺有效条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
8、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1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好心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概述2无代理权人以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好心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超越权
9、限订立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无处分权人处分别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概述3.1.3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3.1.3.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成立以后至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内容进展的修改和补充。合同的变更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内容的变更内容:合同标的变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的变更,合同履行期的提早或延期、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合同担
10、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等等。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该要求。合同概述3.1.3.2 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别人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按照转让的内容和原因的不同,合同的转让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概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以下三种情况
11、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概述2合同义务的转移 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人可以将合同义务全部转移,也可以将合同义务部分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主效条件: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概述3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出让给合同外第三人的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包括两种情
12、形: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是法律对权利义务全部转让所作的强迫性规定。合同概述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的后果是消灭了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终止有七种法定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为到达其利
13、益要求而达成的协议,合同目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约定履行,一方面可以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合同概述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限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合同解除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有两种类型: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合同概述?合同法?第94条规定
14、了五种法定解除的条件:a 因不可以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什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筵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268条规定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第410条规定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等。合同概述(3)债务互相抵销 债务互相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抵销有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两种。法定抵销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
15、物种类、品质一样,任何一方当事人作出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并且抵销不得附加条件或者期限。协议抵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而发生的抵销。它只是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而不管债务是否到期,也不管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一样。合同概述(4)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对方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存的原因有四种: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才能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效力为标的物提存后,毁
16、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发生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发生提存后,债权人对提存物有领取权,即“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必须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行使,假设不行使即归于消灭,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合同概述(5)债权人的免除债权人的免除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6)债权债务的混淆债权债务的混淆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一人,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虽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
17、灭,但当事人根据老实信誉原那么,根据交易习惯仍具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2 委托合同委托与代理的区别委托合同签订以后,受托人根据合同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必然要和第三人发生联络,并且受托人往往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实际行为的后果也归属委托人。这里本质上形成了一个代理关系,因此,委托和代理之间有着亲密的关系。委托合同强调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就处理一定事务而达成的协议,属于内部关系。代理那么注重受托人与第三人从事交易时是否有受权,法律后果能否归属于被代理人,属于外部关系。3.2 委托合同【案例】1997年3月21日,刘轶渡(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某商业储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18、)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代理将8吨菠萝自昆明运往重庆的铁路运输手续,费用为1700元。双方对发货时间和提货时间未约定。原告按约定于当天下午及次日上午交付1700元费用,同时将8吨菠萝交付被告。被告随后为其办理了货运手续。1997年3月28日,该批货自昆明发往重庆。货运单上托运人为商业储运公司,收货人为原告,货物名称为菠萝汁。同年4月2日,原告在重庆东站提货,8吨菠萝全部霉烂变质,为此还花去垃圾清理费500元。后原告起诉,要求商业储运公司承担责任。另查明:原告购置菠萝费用为18400元,运至昆明运费为2600元,重庆提货费为620元,在重庆期间住宿费为1200元。本案是委托人因受托人未妥当
19、履行受托事务致委托人受损而要求赔偿案。从案情看,双方对委托代办货运手续这一口头协议无异议,且双方已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双方的口头协议有效。对本案处理结果有本质影响的是对本案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3.2 委托合同原告与商业储运公司之间的是委托合同还是仅仅存在代理关系。我们认为,从原告主张商业储运公司赔偿的关系上说,应当首先确认商业储运公司的行为性质是作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为委托合同是安排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内部关系的协议,而委托代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关于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归属问题,属于外部关系,尽管第三人的存在能解释一些问题,但毕竟第三人与委托人或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不
20、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可以忽略不计。更何况,本案也不属于间接代理的情况,因为,在隐名代理的场合,第三人须知晓代理关系的存在;在不公开本人身份的场合,须有本人的介入或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本案不具备这些构成要件。从本案的案情介绍来看,双方之间显然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事项为代办货运;委托人的义务是交纳代办费用,交付运输货物;受托人的义务是接收货物并妥善办理铁路运输手续,平安、妥当地发运货物。本案受托人未妥当履行该义务,作为专业代办货运的法人,明知按铁路规定不能采用集装箱方式运输,却采用了这种方式,而且在办理铁路运输手续时隐报品名,将菠萝写成菠萝汁,致使菠萝霉变。受托人未妥善履行受托义务,此为其应承担
21、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商业储运公司承受原告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办理铁路运输,并收取了相关代办费,双方形成委托运输关系。商业储运公司未能妥当履行受托义务,导致所运货物发生毁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2 委托合同委托代理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以及我国立法的种类委托合同订立以后,受托人获得委托人受权进展代理活动,代理人行为时可能有三种情况: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并明确指出被代理人的身份;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但代理人说明或通过一定方式说明是为被代理人利益进展活动;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既不披露被代理人身份,也不明示或暗示是为被代理人利益进展活动,外人也无法知晓代理人是为被代理人利
22、益从事活动这一事实。大陆法系一般将委托代理分为两种情况,即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3.2 委托合同第一,直接代理。它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种情况下,不仅代理人明确公开被代理人的身份,即便通过一定方式说明或暗示存在着被代理人的,也视为直接代理,由被代理人完全承担代理行为后果。如我国一些进出口公司在代理被代理人与国外商进展贸易时,代理人一般写上“代表本人样,让对方知道他的代理人身份,但并不详细公开本人是谁。3.2 委托合同第二,间接代理,它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活动,第三人完全不知道背后存在着代理
23、关系,其代理后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如甲受乙委托购置某物,在与商场的买卖关系中,甲始终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商场无法得知其内部的委托关系,这种情形是否可归于代理?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行纪,但也不排除非行纪人隐去代理人身份而直接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活动的情况出现。3.2 委托合同?德国商法典?第383条把行纪人定义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置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现实生活中的信托商店、寄卖(买)店以及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均属于行纪的范畴。行纪的法律后果归属一般通过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一项转移有关法律后果的合同加以确定。行纪实际上包
24、括了三层关系:委托人和行纪商之间的委托关系;行纪商和第三人之间买卖关系;行纪商和委托人转移行为后果的合同。3.2 委托合同我国?民法通那么?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施行民事法律行为。将代理人行为限定在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即完全公开被代理人身份。故学者认为,我国只成认直接代理,而不包括间接代理。3.2 委托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设专章规定了行纪制度。考虑到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关系,在适用法律时,应将行纪合同作为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形。根据?合同法?第414条,行纪是特指行纪人,如信托商店、寄卖商店、外贸公司等,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专门从事贸易活动,而非其他一
25、般事务所形成的委托关系。其法律规定应依“特殊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规那么加以适用,即优先适用行纪合同的规定,只有在行纪合同未规定的情况下,依?合同法?第423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他的第三人不知情而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所从事的非贸易代理活动应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3.2 委托合同【案例】甲建筑公司为承建某项建立工程,委托乙物资公司购置2000吨钢材,乙物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钢铁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注明乙公司为甲建筑公司购置,由丙钢铁公司直接向甲建筑公司发货,货到后1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此后,丙钢铁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甲发出了合同中约定型号、规格的钢材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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