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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第一章第一章 导导 论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名称(一)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law)最初在西方)最初在西方文献中是用拉丁文文献中是用拉丁文jus gentium jus gentium 称谓的。称谓的。jus jus gentiumgentium原本是万民法的意思,源于罗马法。原本是万民法的意思,源于罗马法。到了到了1818世纪末,英国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边世纪末,英国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沁(BenthemBenthem)提出)提出interna
2、tional lawinternational law。(二)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主要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三)国际法的特征(三)国际法的特征 1.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家间的法律关系。2.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家间的协议。国际
3、法的创立方式是国家间的协议。3.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措施。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措施。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law)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一)传统国际法学派 1.1.格老秀斯派。格老秀斯派。2.2.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3.3.实在法学派。实在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
4、的自然法学派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实在法学派。1.1.新自然法学派。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说新自然法学派。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说 和规范法学说。和规范法学说。(1 1)社会连带说。)社会连带说。(2 2)规范法学说。)规范法学说。2.2.新实在法学派。新实在法学派。(1 1)权力政治说。)权力政治说。(2 2)政策定向说。)政策定向说。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一)国际法主体的增
5、加(一)国际法主体的增加1.1.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2.民族解放组织。民族解放组织。(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1.1.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从单一调整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从单一调整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改变为以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为主,同时还调整改变为以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为主,同时还调整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之间的法律关系。2.2.二战后,国家间的交往不再限于政治方面,而是二战后,国家间的交往不再限于政治方面,而是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及其他领域,这
6、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及其他领域,这就必然使国际法调整的范围扩大到国家交往的各就必然使国际法调整的范围扩大到国家交往的各个新领域。个新领域。(三)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三)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1.1.建立了新的分支和内容。建立了新的分支和内容。2.2.废弃或改变了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些不合理的原则、废弃或改变了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些不合理的原则、规则。规则。(四)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四)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四、中国与国际法四、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春秋时期虽然存在一些处理国家关系的规则和惯例,中国春秋时期虽然存在一些处理国家关系的规则和惯例,但是依照近代意义的国际法概念,它们还不能算是
7、国际法的但是依照近代意义的国际法概念,它们还不能算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为这个时期,国家处在周天子统治之下,虽原则、规则。因为这个时期,国家处在周天子统治之下,虽有某种程度的独立,但不是主权国家。有某种程度的独立,但不是主权国家。1919世纪中叶前,中世纪中叶前,中国对国际法几乎是一无所知。直到国对国际法几乎是一无所知。直到19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的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的侵略打开了中国大门,国际法也开始传入。侵略打开了中国大门,国际法也开始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遵守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遵守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张按度,主张按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
8、我国倡导的和的宗旨和原则以及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国家之间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国家之间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6060余年的外交实践中,在处理承认、继承、外交关系、解决争余年的外交实践中,在处理承认、继承、外交关系、解决争端和国籍等问题上都有自己的创见。另外,为了履行国际义端和国籍等问题上都有自己的创见。另外,为了履行国际义务和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我国积极采取内部措施。务和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我国积极采取内部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法学界及时肃清了法律虚无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法学界及时肃清了法律虚无主义,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也得到了振兴。义,国际法的教学和研
9、究也得到了振兴。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式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亦即形式渊源)。或程序(亦即形式渊源)。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一)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 1.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 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10、。2.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结。(二)国际习惯(二)国际习惯1.1.国际习惯的概念。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国际习惯的概念。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1 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2.2.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一般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一般可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的资料得到:可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的资料得到:国家外国家外交实践的资料;交实践的资料;国家的内部行为;国家的内部行为;国际组织的国际组织的实践。实践。3.3.一贯反对的效
11、力。一贯反对的效力。(三)一般法律原则(三)一般法律原则1.1.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2.2.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1.1.司法判例。司法判例。2.2.权威公法学家学说。权威公法学家学说。3.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除上述辅助资料外,还有国际法除上述辅助资料外,还有 “公允及善良公允及善良”原则,原则,以及国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以及国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准条约准条约”准条约不是条准条约不是条约但类似条约。
12、约但类似条约。第四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subject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实体(entityentity)。)。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一)能独立
13、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一)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二)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二)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国际求偿能力(三)有国际求偿能力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的主体地位(一)国家的主体地位 国家向来是国际法的主体,在新的主体产生前是国家向来是国际法的主体,在新的主体产生前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在新主体产生之后是国际法国际法的惟一主体,在新主体产生之后是国际法上基本的或主要的主体。这是因为:上基本的或主要的主体。这是因为:1.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2
14、.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二)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二)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 国际组织的章程和它们参加国际活动的实践使它国际组织的章程和它们参加国际活动的实践使它们取得了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但它们的地位与国们取得了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但它们的地位与国家相比是次要的。家相比是次要的。国际组织主体资格的定位:国际组织主体资格的定位:(1 1)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由创立它的条约决定。)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由创立它的条约决定。(2 2)国际组织的行为能力也是依照决定其国际人格)国际组织的行为能力也是依照决定其国际
15、人格的原则决定。的原则决定。(3 3)国际组织是国际法次要的主体。)国际组织是国际法次要的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三)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是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是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族解放运动(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的组织。的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因为这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因为这样的民族虽不是国
16、家但是类似国家的实体,具有民样的民族虽不是国家但是类似国家的实体,具有民族自决权。可是它的交往能力和范围远不及国家,族自决权。可是它的交往能力和范围远不及国家,是比较狭窄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也只能部分地是比较狭窄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也只能部分地适用于它,所以说这种民族只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适用于它,所以说这种民族只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或次要的主体。或次要的主体。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国内的叛乱运动组织也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国内的叛乱运动组织也有微弱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如可获得国家承认、交有微弱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如可获得国家承认、交战中遵守战争法规等。战中遵守战争法规等。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
17、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具有以下突出的特征:们具有以下突出的特征:(一)各国公认(一)各国公认(二)具有普遍意义(二)具有普遍意义(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三、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三、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侵犯原则(二)
18、不侵犯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六节 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概述一、国际法编纂的概述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编纂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把现有的国际法的编纂有两方
19、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把现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成法典,以使分散的原则、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成法典,以使分散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法典化;另一方面是通过签订国际公约,使则和制度法典化;另一方面是通过签订国际公约,使各国对国际法的问题达成协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各国对国际法的问题达成协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编纂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把所有国际法的国际法编纂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把所有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纂为一部法典,称全面编纂;原则、规则和制度编纂为一部法典,称全面编纂;另一种是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部门编成另一种是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部门编成法典,称为个别法编纂。法典,称为个
20、别法编纂。二、国际法编纂的发展二、国际法编纂的发展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国内法优先说(一)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由德国学者所倡导,其代表人物有耶利内国内法优先说由德国学者所倡导,其代表人物有耶利内克(克(JellinekJellinek)、佐恩()、佐恩(ZornZorn)、考夫曼)、考夫曼(KaufmannKaufmann)和文策尔()和文策尔(WenzelWenzel)等。他们认为国)等。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但是国内法高于国际法,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但是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
21、的一部分,是国内法中的对外公法,国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是国内法中的对外公法,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二)国际法优先说(二)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的代表人物有凯尔森(国际法优先说的代表人物有凯尔森(KelsenKelsen)、菲)、菲德罗斯(德罗斯(VerdrossVerdross)、孔慈()、孔慈(KunzKunz)等。这派学说)等。这派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两个部门。但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两个部门。但是,在法律等级上,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规范,国是,在法律等级上,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规范,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内法隶属于国际法。(三
22、)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这一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这一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等律体系,它们的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等都不同。二者各自独立,彼此绝不是隶属的,除可以都不同。二者各自独立,彼此绝不是隶属的,除可以互相参考之外是毫无关系的。互相参考之外是毫无关系的。二、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立法实践二、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立法实践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一、国家的概念一、国家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statestate)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是指
23、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构成国家的要素:构成国家的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三)政府(四)主权(四)主权二、国家类型二、国家类型(一)单一国和复合国(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1.1.单一国。单一国(单一国。单一国(unitary stateunitary state)对内是中央集权)对内是中央集权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中央立法、司法和行政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中央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国际关系上是一个统一的主权体,只有中央最机关。在国际关系
24、上是一个统一的主权体,只有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在对外关系上代表国家全体,其下属的单位高权力机关在对外关系上代表国家全体,其下属的单位未经中央权力的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未经中央权力的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2.2.复合国。复合国(复合国。复合国(composite statecomposite state)又称联合国家)又称联合国家(union stateunion state),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协),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协议组成联合国家或国家联合体,它们或构成全部的国际议组成联合国家或国家联合体,它们或构成全部的国际法主体或具有部分国际交往能力。法主体或具有部分国际交往能力。(
25、1 1)联邦()联邦(federationfederation)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邦员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邦员组成的永久性联合国家,也称联邦国家。成的永久性联合国家,也称联邦国家。(2 2)邦联()邦联(confederationconfederation)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条约而建立的联合体,它有自己的机关对国家通过条约而建立的联合体,它有自己的机关对各成员国行使一定的权力,但不对各成员国人民行各成员国行使一定的权力,但不对各成员国人民行使权力。使权力。在联邦和邦联之外,还有特殊形式的国家联合,在联邦和邦联之外,还有特殊形式的国家联合,如根据如根据2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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