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pdf
《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pdf(1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法国旧法中,“无效与“撤销具有不同含义,但法国民法典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并未加以区不。德国民法那么严格区分了无效与撤销,将法律行为分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得撤销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一般认为,无效法律行为,不需要透过其他行为,即不生效力,学讲称为因此无效。无效合同系属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因此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担当缔约过失上的责任,
2、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那么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8 条、59 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尚存在不尽人意之处,有待进一步解释与完善。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咨询题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而合同无效那么为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是合同无效的缘故之一,除无效合同之外,可撤销合同经撤销之后,效力未定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尽管以“合同无效进行表述,但事实上际上确实是根基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是尽对无效、因此无效、自始无效,而合同无效并
3、非都为自始无效,一般认为接着性合同的解除不发生溯及无效的法律效果。尽管无效合同其无效为因此无效,然而合同是否有无效缘故,当事人间有争吵时,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妨提起无效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咨询题,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反瞧国外立法例,那么存在不同规定。法国民法典第 2262 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 30 年的时效而消灭,这一规定所确定的时效期限适用于对尽对无效行为的主张权利。而意大利民法典第 1422 条那么明确规定,契约因尽对无效行为而产生的诉权,不因时效通过而消灭。在我国民法学界,传统见解认为主张无效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应有期限的限制,认为
4、无效法律行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传统见解所持的理由为:因权利不行使通过相当时刻而碍事权利的存续或其行使的,或为除斥期间,或为消灭时效 其客体或为一定的形成权,或为一定的请求权,并不包含得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权利在内,从而权利人的永久地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同时,传统见解认为法律行为之无效以尽对无效为原那么,而具有尽对无效缘故之法律行为碍事公共利益,瑕疵程度最为严峻,更须完全的阻止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故不应限制当事人或第三人主张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的时刻。然而新近的瞧点认为,在此咨询题上应区分尽对无效与相对无效,认为在尽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的订定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全然法律秩序,国家
5、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时机。在相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缘故,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不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防止使无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值得注重的是,该瞧点认为,就瑕疵法律行为在效力上的处分类型而言,尽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较接近或类似固有的、典型的无效法律行为,而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那么较接近或类似于可撤销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因而,尽管传统见解与新近瞧点在尽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分标准及事实
6、上益咨询题上存在分歧,然而皆认为无效法律行为为或近似于尽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认为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都不应该存有时刻上的限制,以达法律政策上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然而,我国有论者认为,无效合同的无效主张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应适用诉讼时效。该瞧点认为无效合同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冲突,认为要是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刻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久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平安得不到保障,进而主张关于主张合同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本文对此不敢苟同。法律行为无效的主张或确认,其权利行使期间限制的目的在于调和二种互相冲突的法价值,即国家对法律行为效
7、力的干预与交易平安之间的冲突。关于如何调和该价值冲突,我国台湾学者有认为,应区分法律行为的尽对无效与相对无效进行分不处理,已如上述。而且,我国立法亦采相同做法。按照上述见解及相关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无效为尽对无效,因其所违反的是公共利益,因而应强调国家对合同效力的干预,使其终局的、确定的不发生任何效力,而不应对主张无效或确认进行时刻上的限制。此外,诉讼时效适用的标的限于请求权,亦即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主张合同无效或确认无效的权利并非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因此无效,并不以法院确实认为要件,然而当事人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却可能对合
8、同是否具有无效缘故存有争议,不妨诉请法院确认无效。当事人或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时,其所依据的权利并非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是民诉法上的请求权。需要澄清的是,民诉法上的请求权概念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德国闻名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大多指,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权利主张 原告只关于他所要求的给付才有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相反,在确认之诉中那么无须把他作为?德国民法典?意义上的请求权来瞧待,因为在如此的诉讼中,诉讼的标的是一切权利或法律关系。13尽管?民事诉讼法?在那个地点也称在诉讼中提出请求,但实际上的意思是诉讼争议标的。14由此可见
9、,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因其不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再次,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必定地破坏交易平安。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终局的、确定的回于无效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要是当事人一方差不多将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那么应区不第三人的善意与否,第三人为善意的,法律应保卫其所取得的利益。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法律行为之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保卫,理论上应作出一定的补充。二、无效合同的对内法律效果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尽对的、因此的、自始的无效
10、,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合同法第58 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能够认为是无效合同的对内的法律效果。依据该条规定,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应担当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返还财产1、返还财产的性质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差不多同意财产的当事人那么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关于返还财产的性质,
11、理论上存有不同熟悉:15 1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2返还财产属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3返还财产尽管从性质上瞧要紧是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但并不排斥依据不当得利返还。我国学者有认为,第二种瞧点为我国目前的通讲,因为物上请求权比不当得利请求权对原所有人更为有利。16本文认为,此种瞧点虽有其可取之处,但仍不甚妥当。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依无效合同履行而转移财产的,其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都回于无效。无效合同的标的物仍然属于给付一方,现在给付一方基于所有权请求受领方返还财产,于法有据。同时,依据不当得利理论,现在亦可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在动产场合,可能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
12、权与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在不动产的场合,那么可能发生所有物妨害除往请求权与登记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占有为一种 法律上地位,取得占有即取得受法律保卫的利益,得发生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就同一标的物的返还,得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非所有权人被登记为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其理相同。17由此可见,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咨询题的处理上,物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均可适用。然而,将“返还财产的性质理解为物上请求权,较之不当得利请求权,能够对所有权人提供更好的保卫请注重:应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原所有权人,因为现在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有效的移转。认为是原所有权人的瞧点,可能是
13、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误解。然而,上述分析仅仅适用于返复原物情形,而不适用于返还价金情形。一般认为,价金由于其特殊性,自他方受领价金之时起,该价金就与受领人自己原本所有的金钞票发生混淆,而成为受领人所有财产。因此,价金给付方请求受领方返还价金,不是基于其对该价金所享有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是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而,我国通讲认为返还财产的性质为物上请求权,并不妥当。我国通讲什么缘故难道会有如此浅显的欠缺?笔者冒昧揣测,这或许是因为学者将或许无意识返还财产限于返复原物。18“返还财产所返还的“财产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无效合同的标的物,而不包括价金?本文认为不应作此理解。“财产,依其外延从宽到窄依次有
14、三种含义:一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总体;二是指广义上的物,不仅指有体物,而且包括无体物,法国民法持此瞧点;三是指狭义上的物,以有体物为限,德国民法持此种瞧点。19因此,对“财产的含义不管采何种瞧点,价金都应属于“财产。因而,“返还财产应当包括价金的返还。此外,依照合同法第 58条的规定,假设认为价金不属于“财产,受领价金一方就没有义务返还其受领的价金,而受领标的物一方却仍有返复原物的义务,这显然与理不合,有失公平。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返复原物的性质既能够为物上请求权,也能够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二者为竞合关系。由于物上请求权较之不当得利请求权能更好的保卫所有权人的利益,因而将返复原
15、物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关于所有权人更为有利。返还价金那么无法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而只能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规定。2、“返还财产之缺乏从比立法的角度来瞧,我国大陆合同法将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规定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为其他大陆法国家所未有,20与我国大陆合同法规定较为接近的是台湾民法典关于无效法律行为所生的“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然而,我国大陆合同法的此种规定却存在咨询题。首先,“返还财产中的“返还用词不当,与现实操作存在脱节。“返还财产应当指受领方将其依据给付方的给付而取得的权利或物返还给给付方。在转移动产所有权的场合,无效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买受人应返还该动产的
16、占有。然而,在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场合,买受人如何“返还财产那么成为咨询题。假设认为“财产为狭义上的有体物,买受人“返还财产应指返还不动产,然而仅此仍缺乏以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如认为“财产为权利,买受人“返还财产应指返还不动产所有权。买受人如何“返还不动产所有权,一般认为,出卖人人能够请求买受人涂销登记,然而现在仍然认为涂销登记为“返还,那么未免牵强。严格依据“返还一词的文意,应当指买受人将不动产所有权重新转移登记与出卖人,而不应是涂销登记。抵押合同亦存在类似咨询题。因此,如将涂销登记是为财产的返还,须对“返还财产作扩张解释。其次,我国合同法关于“返还财产的规定有时对标的物给付方不甚公平。依我国合同
17、法第58 条规定,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给付标的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受领方返还标的物;受领人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事实上,一般而言,标的物交付时的价值会高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的价值。在标的物价值下落的情形,受领方仍需返复原物与给付方。依照合同法第 58 条后款规定,受领方对标的物价值的下落如存有过错的,那么应当赔偿给付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然而,要是受领人不知合同存有无效缘故,相信其差不多终局地取得标的物而使用、消费,即使因而导致标的物价值下落,甚至毁损灭失,并不能认为其存有过失。现在,依照合同法第 58 条的规定,受领人只需返还标的物,而无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进行补偿。因为折
18、价补偿只能在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还财产的情形才可适用,而现在受领方差不多将标的物返还给给付方,从而没有折价补偿适用的余地。这关于标的物给付一方显然不公平。因此,如要防止上述不公平发生,须对“不能返还作扩张解释,将上述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我国学者认为,“返还财产,其目的在于恢复到无效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无效合同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21 然而,从上述分析能够瞧出,我国合同法第 58 条关于“返还财产的规定,假设要达此目的,非借助于“返还财产及“不能返还的扩张解释不可。我国有学者大概也差不多熟悉到此一咨询题所在,提出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那么,同时认为损害赔偿方法从该学者的表述
19、来瞧,其所指的损害赔偿应指折价补偿 的采纳也表达了恢复原状的原那么 22。本文认为此种瞧点深值赞同。在我国合同法第 58 条现有规定存有欠缺时,对返还财产及折价补偿适用恢复原状的原那么,实不失为一有效的解决方法。而且,关于合同解除之后发生溯及力时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7 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而没有规定“返还财产。然而,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与合同解除发生溯及力时的法律效果极为相似。我国合同法将前者规定为“返还财产,而将后者规定为“恢复原状,在二者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分理由的情形,这不能不认为是立法上的疏漏。二恢复原状一般而言,无效合同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即其无效溯及至法律行为之当时。因而
20、,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恢复原状,按照德国民法条文第 249 条第一句上的原意,是指加害人或债务人负有义务,必须制造一种如同造成损害之缘故事实从来没有发生过,被害人或债权人现时或今后所应处之状态。23恢复原状是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指导原那么“损害补偿理念为根底,推演出的损害赔偿的全然方法。1、恢复原状的范围关于恢复原状的性质,我国台湾闻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恢复原状不同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当得利制度,以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为目的,常以受益人之利益或财产状态 现存利益为准据,以定返还义务之范围,而恢复原状义务那么以恢复给付之原状为目的,常以权利人损失或
21、财产状态为准据,以定其范围,相对人因给付受有利益与否,在所不咨询。24因而认为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为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义务。25关于恢复原状的范围,我国学者见解不一,有认为恢复原状是指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况,有认为应恢复至受领时的状态,有认为应恢复至如未订立合同给付人于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时所应有的状态。26本文认为,上述第一种瞧点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并不一定就差不多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因而也就并未发生损害。而且,订约前标的物的价值价格可能高于给付受领 时的价格,因而一律认为恢复原状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显有未妥。至于第二种瞧点与第三种瞧点的分歧在于前者采恢
22、复原有状况瞧点,而后者采恢复应有状况瞧点。恢复原有状况,关于损害事故发生后的权益变动状况并不考虑,从而就损害事故发生时点而言,虽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一样,离开该一时点,那么仍有损害事故差不多发生的感受。恢复应有状况,关于损害事故发生后的权益变动一并考虑,从而损害事故终结时,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一样。因而,基于全部赔偿损害的理念及恢复原状的性质,应以恢复应有状况较为妥当。27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后,要是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要是不能返还如出卖物差不多毁损或再行出卖给第三人 或没有必要返还,如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者其他不能返还的利益等,那么应依受领时的价额回还;原物有孳息的,应当予以返
23、还,其返还不能的孳息,应折价补偿;要是原物有损坏,应予修复后返还,或付给相当的补偿;要是给付的是金钞票,那么除了返还本金之外,还应附加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2、恢复原状的危险负担法国学者认为,合同无效的溯及力原那么“貌似简单,操作起来却会引出许多复杂咨询题。28本文认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的复杂之处要紧在于恢复原状的危险负担咨询题。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恢复原状的危险的要害咨询题在于,无效合同的恢复原状关系中危险分配的规那么,在现行法上,是否与合同有效时法律所确定的规那么大异其趣,或应相当程度与之相契合。是否有相同处理的必要,事关立法政策上的价值判定。同时认为,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在契约有效时发生的
24、契约关系,与恢复原状关系,纵不可谓有天壤之不,亦有实质上的差异。29对此,本文持相同瞧点,认为无效合同的恢复原状的危险负担咨询题应有其自身的规那么,要是危险可回责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那么应由该当事人担当危险;要是危险皆不可回责于任何一方的,那么应由较接近危险的一方担当危险。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后,出卖人因此应当向对方返还已收取的价款,买受人也应当向出卖人返还差不多交付的标的物。然而,要是标的物差不多灭失而返还不能的,该危险应由谁担当?要是买受人不明白也不应当明白合同有无效缘故,其相信自己差不多终局取得标的物而使用、消费,甚至因而毁损灭失,现在买受人尽管对标的物的灭失不存有过
25、失,然而标的物是因可回责30于买受人的事由灭失的,因而买受人仍应折价补偿。要是标的物的灭失是由于物的瑕疵引起的,那么应由出卖人担当该危险。具有争议的是,标的物因不可回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如不可抗力灭失时的危险应由谁来担当。对此咨询题,法国最高法院认为 第一民事庭 1967 年 12 月 6 日判决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而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予以补偿。这是因为,在上述情形,依合同无效的溯及力原那么,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被视为自始未转移,因此,依据法国民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风险责任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原那么,标的物灭失的意外风险应由出卖人担当。31由此瞧来,法国法院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无效 合同 法律 效果
限制150内